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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市场监督局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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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7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此前反映四川瑞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实地经营。2026年4月10日,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短信回复称:已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当事人进行变更,但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故不予立案。经查,该局处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告知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应当有明确期限,以便当事人履行和后续监督。该局仅称“责令进行变更”,未说明要求企业在多少日内完成变更登记,导致责令行为缺乏可执行性和可监督性,违反了行政执法的明确性要求。二、未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不在登记地址经营,已构成“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该局回复中未提及是否列入,涉嫌遗漏法定措施。三、不予立案理由过于狭窄。仅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未充分评估地址异常对市场秩序、交易安全的实质影响,可能纵容企业利用虚假地址逃避法律责任。四、告知程序不完整。该局仅以短信告知处理结果,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不符合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恳请上级部门监督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处理:明确责令变更的具体期限;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完整理由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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