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8342|评论: 4

[四川群众呼声] 针对元坝镇政府回复的事实澄清与评论回复[已回复]

[复制链接]



本人作为知情实名反映人,针对元坝镇人民政府2026年4月23日的回复,作如下事实澄清与依法评论:

一、澄清关键事实

镇政府所说案涉围墙确系2026年4月3日修建,这点属实。但必须明确:该围墙直接砌在已存在8年之久的老堡坎上面,围墙依托堡坎而建,两者连为一体,并非分离、各自独立的构筑物。李国青、李元会夫妇持锤砸毁的是新建围墙,并未损毁老堡坎本身。镇政府只字不提堡坎已存在8年、早已形成既定使用事实的背景,仅强调围墙是新建,明显是刻意转移焦点、弱化对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性质。

二、针对镇政府回复的依法质疑

1.关于土地权属问题:镇政府以双方无权属证明为由搪塞,却无视该堡坎已存在8年、村集体无任何异议的既定事实,纯属拿权属当借口,回避核心违法问题。
2.关于5次协调无果:镇政府自称先后5次协调处理,暂不提有没有书面调解记录、告知凭证、签字材料。一起简单的损毁他人财物治安案件,既无法律真空,也无事实争议,依法处置的难度究竟在哪?5次协调都解决不了,到底是协调能力不行,还是根本不想依法解决?
3.关于村干部履职问题:村支书马莲永作为本村矛盾纠纷第一责任人,在村民长期被欺凌、多次求助的情况下,到底做了哪些实质性调解工作?有没有依法履行调解、劝阻、上报职责?失职失责一目了然。

三、重点批判:刻意降格违法、不作为漠视民生

最让人愤慨的是,李国青、李元会夫妇公然持锤砸毁他人围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立案查处、追究责任。

可元坝镇政府偏偏避重就轻,仅轻描淡写认定为“行为不当”,刻意把明确的违法行为降格成普通不当行为,拒不依法立案处置,更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这是典型的不作为、软作为!

对群众合法财产被公然损毁视而不见,对明确的违法行为包庇纵容,对受害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眼里没有法律,心里没有百姓,完全漠视群众合法财产权益,这样的履职态度,如何让老百姓信服?

违法究竟用不用承担违法后果?该不该依法回复?

四、明确诉求

1.依法对李国青、李元会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公开5次协调的全部书面记录和凭证,说明久调不决的真实原因;
3.查清村支书马莲永在此次纠纷中的履职情况,依法追究失职责任;
4.依法维护受害村民合法财产权益,给出公正处理结果。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66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6-5-19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关于元坝镇人民政府2026年4月23日回复的澄清与反映材料已收悉。镇政府高度重视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就相关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置情况,依法综合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所反映的“围墙修建及被损毁”的基本事实认定经复核,您所述案涉围墙系于2026年4月3日在原有老堡坎基础上修建,该情况属实。但需明确指出:无论是新建围墙,还是老堡坎,均不改变其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义务。根据调查,该堡坎虽存在8年,但当时亦未依法取得相关规划或用地审批手续,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构筑物。经走访群众调查证实,实际建房者为李某(系中土小学教师),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冒用亲属身份获取审批手续的行为本身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其所建房屋及附属设施(含围墙)整体上不具备合法产权基础。因此,虽然李国青、李元会夫妇持锤损毁新建围墙的行为客观存在,但该围墙本身属于违法建设,依法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公私财物”的同等保护。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建设。您以“损毁公私财物”为由要求追究对方治安责任,法律依据不足。
        二、关于土地权属及“堡坎既定事实”问题的说明。您反复强调堡坎已存在8年、村集体无异议,试图以此形成“既定事实”主张权利。对此,镇政府重申:农村土地权属不清或长期使用,不等于合法取得。李某(系中土小学教师)与本村村民李国青户之间长期存在邻里土地边界争议,且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镇政府此前所说的“无权属证明”,正是基于这一客观事实。在处理邻里纠纷时,不能因某一构筑物存在时间长,就回避其合法性审查义务。镇政府此前组织5次协调,正是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而非“回避核心问题”。
        三、关于“5次协调无果”及村支书履职问题的回应。关于5次协调未果,您质疑“协调能力不行”或“不愿依法解决”。镇政府在此明确:协调不等于执法,更不等于必须满足某一方的诉求。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实际建房者为李某(系中土小学教师),审批手续存在严重法律瑕疵;争议地块权属确实不清;对方损毁行为虽不妥,但所损对象为违法建设;李某(系中土小学教师)与多户邻里关系长期紧张,非单一事件。在此背景下,镇、村干部多次现场调解、走访、组织座谈,已尽到矛盾纠纷前端化解职责。关于村支书马连永的履职问题,经初步核查,其多次到场劝阻、上报并参与镇级协调,并非“失职失责”。您反映其“故意捏造事实陷害”,目前未提供有效证据。若您坚持认为村支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建议您依规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镇政府将配合移交核查。
        四、综合处置意见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适用,现就本事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关于围墙被损毁一事:鉴于该围墙属于违法建设,公安机关依法不予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立案查处;但您若认为对方行为造成您实际材料损失(如砖、水泥等),可另行就民事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材料损失赔偿。2.关于土地权属及围墙建设:实际建房者为李某(系中土小学教师),未取得合法手续建设的围墙,应自行拆除;所占土地若确属他人或集体所有,应依法恢复原状,镇政府将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3.关于邻里纠纷:镇政府将继续组织司法所、村委会进行调解,但调解前提是双方均须依法表达诉求,不得继续违法建设或私力报复。4.关于您反映村支书问题:请于15日内向镇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交具体证据材料,否则按不实反映处理。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9日  
满意(0)
不满意(0)

发表于 2026-5-6 07: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家族围剿已形成黑恶势力。把打砸抢占当作日常便饭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从“幼有所育”到“老有所养”,从病有所医到住有所居,民生保障的厚度标注着社会进步的温度。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织密社会保障网,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优质发展,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健全养老育幼服务体系,优化城乡人居环境。把群众的“小事”当成政府的“大事”来办,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发表于 2026-5-28 07: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镇政府,你的回复是故弄玄虚还是弄虚作假。没有手续为啥能在8年前修缮房屋,国家政策或法律哪条哪款规定教师不能回土生土长的老地方去居住。为啥教师就要被恶势力拉帮结派的无中生有的针对打击。多次解决问题的结果在哪?一次调解无果就变成多次?明目张胆的袒护肇事者公理何在?村支书马连永没经过任何人的同意强行将李某老宅和自留地给王立君后逼迫拆了老房。在回家照顾老人时没地方居住的情况下找到村委和镇自然资源部解决后王还李的一块地修缮的房屋。李某是老实本分的教师,邻居村委等多次以工作威胁李某妥协来纵容黑恶势力的嚣张。事情发生直到现在没结果,维权碰壁由于村支书的无中生有的谎言误导迫使李某与家属离婚。家属没工作没居住地方而维权。恳求明鉴还受害者公道。

发表于 2026-5-28 18: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镇政府您好:我是李某的家属也是李国青夫妇违返治安法毁墙事件的目击者。与李国青夫妇并没有过你说的什么土地纠纷。也没有什么多家矛盾纠纷。李某是庆宪村三组的合法公民。由于读书后合法参加工作户口迁至单位所在地。父母是庆宪村的村民,母亲健在。父母的老宅是李某父母早年指定给李某的。由于工作原因我俩长期没在家里居住,房子由老母亲与妹妹照管。父亲刚去世不久村支书马连永没经过我家任何人的同意,将李某的厨房与自留地给邻居王立君建房。王立君建房的厕所正对我们老房的堂屋。多次找马连永协调后王立君主动拿地还李某建房。并不是你所说的冒用亲属身份。即使李某没资格在庆宪村居住和建房,该执法的也不应该是李国青夫妇与王立君等人。作为政府工作者更应该懂得家簇围剿已属黑恶势力,不但不依法履职追责阻止还为其开脱。为虎作伥纵容黑恶势力肇事不断。偏听偏信采取单方一面之词片面而论。李某一家如果真的违法也应该是你们政府和执法单位来追责。你的这个澄清也就表明是你们政府赋予了李国青们这个家族来对李某进行围剿是合法合规的吗?现在是法制社会,事实胜于雄辩。尊重法律和事实,如果知法懂法的公职人员无视法律法规是对法律的一种侮辱。他们的违法行为与土地和建房有什么直接关系?与李某是位教师有什么关系?你的这份澄清更加证实了作为的真实性。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