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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案件被害人,两名被告人实际重婚 18 年,情节恶劣。
一审经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法院认定为 15 年。根据《刑法》258 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即构成重婚罪,与离婚无关。一审判委员会毫无依据,以女被告人 2016 年离婚为由对其轻判,男方判一年八个月,女方仅判一年三个月。
女被告 3 月 26 日被依法逮捕,其弟媳虚构私生子有自杀倾向,法院未核实、未履行法定程序,当场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我提交证据、一直申请恢复强制措施,法院拖延推诿,目前还没纠正。
一审、二审法院还提出了“无顶格判”的说法,如果按照此逻辑,前一个杀人案件不判处死刑,那么后一个杀人案件也不判处死刑,那么法律设置死刑的意义何在?又为何还会有人被顶格判处死刑呢?
我承诺举报内容属实,绝无诬告陷害,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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