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尊敬的蓬安县兴旺镇人民政府:兴旺镇川果园村民委员:第三方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龙应寺学校用地的处置权,兴旺镇川果园村民委员是没得处置权的。
依据如下:1962年土地从人民公社下放到生产队(村民小组)集体,文件《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又称六十条。龙应寺学校用地占用的是川果园村九组的集体用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第一次承包到户,以村民小组为集体的发包方(单位),不是以村集体为发包(单位)。为此龙应寺学校用地占用的是川果园村九组的集体用地。而不是村集体的地。
依据
(链接: https://www.mala.cn/thread-16847669-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原川果园村九组村民均同意并自筹资金支持建设,道路产权归原川果园村九组村民所有。”该回复明确,村小组的地仍然属于村小组,不属于村集体。同理龙应寺学校用地占用的是川果园村九组的小组用地,房屋撤出后土地仍然属于川果园村九组的小组的地。
为此 兴旺镇川果园村民委员会是没得处置权的!只有川果园村九组的小组有处置权。
再说:处置龙应寺学校用地的性质,没有召开了村民大会,或者没有召开川果园村九组的小组会议,属于不合法程序。对于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