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3月与四川深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深广江湾揽镜76号附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商铺(商品房坐落: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666号4幢学府路2段76号附3号,建筑面积40.3㎡),2026年4月接房验收时,本人发现案涉商铺存在公共管道违规穿越、消防设施侵占专有空间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已导致商铺完全丧失商业使用价值,现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于2026年5月2日正式向贵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事实与依据 (一)案涉商铺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 1. 公共排污管道违规穿越专有空间 楼上住宅17层34户厨房污水公共排水管、公共区域雨污排水管,全部裸露穿越商铺室内顶部,占用大量使用空间,导致商铺无法正常装修、经营,同时存在管道渗漏、噪音污染、后期维修干扰等重大安全隐患。 2. 消防设施违规安装在专有空间 贵司将整栋楼的消防声光报警器、消防广播扬声器违规安装在商铺室内顶部天花板上,不仅占用专有空间,且报警器启动时声压级≥60dB,持续报警的高分贝噪音将导致商铺完全无法正常经营使用,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 (二)违法违规的法律与规范依据 1.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排水部分) 上述管道设计施工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5.2.20条款:居住建筑设置雨水内排系统时,除开敞式阳台外应设在公共部位的管道井内。第5.2.24阳台、露台雨水系统设置应符合:1.高层建筑阳台、露台雨水系统应单独设置。2.多层建筑阳台、露台雨水宜单独设置。4.4.1条第3条款: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内。第7款:排水管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不得穿越贮藏室。第4.4.2条第4条款:排水管道不得穿越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饪和备餐的上方。《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7.1.5条厨房和卫生间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第7.1.8条生活污、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系统。 2. 违反国家消防强制性规范(消防设施部分) 上述消防设施安装违反《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2.0.5条强制性条文: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收火警信号的要求,将火灾声、光警报器设置在私有商铺内部,无法满足人员及时接收火警信号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相关规定:第6.6.1条款: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 3. 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约定,案涉商品房质量应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贵司交付的房屋明显违反前述强制性规范,已构成严重违约。同时,合同明确约定: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案涉商铺的上述问题,属于无法通过维修整改消除的根本性缺陷,已导致商铺完全无法实现商业经营的合同目的。 4. 违反《民法典》物权相关法律法规 (1).违反《民法典》第271条:商铺属于本人依法登记的专有经营性用房,本人享有完整、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贵司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铺设公共排污设施、安装公共消防设施进入私有专有空间,直接侵犯业主专有权。 (2).违反《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相邻建设、管线布设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原则。贵司将几十户生活排污管道、消防设施侵占私人商铺,超出法定合理容忍限度,属于恶意侵害相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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