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1.原厂配合费是个“盲盒”,成本根本没法算; 2.省级平台对接“无文档无标准”,联调费用全靠猜; 3.主观扣分项“大笔一挥”,生杀大权全在专家一念之间; 4.团队证明材料脱离现实,普通码农也要上商务合同。 二、质疑答复 (一)关于举报事项1回复 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所有价格。根据原系统合同约定,原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文档为采购人和原系统供应商共有,获取源代码、接口文档等资料需要双方同意。故招标文件描述为“采购人负责协调原系统供应商配合提供源代码、接口文档等技术资料”,受与原系统承建商签订的合同约束及网络安全、数据保密管理规定限制,属客观受限无法对外公开的情形。 原系统技术对接、协调服务的市场收费标准属于行业常规成本,作为行业内的潜在供应商,可以结合市场行情、行业惯例与自身技术实施经验,合理评估并制定自身报价。招标文件未对不同投标人设置不合理、不平等的限制或条件,不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 (二)关于举报事项2回复 平台对接建设范围为原系统的数据输出接口。供应商应结合原系统的技术架构进行开发。我单位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需求,已公开原系统总体架构、网络环境、硬件资源、数据现状等基础信息,并说明了“平台对接依托信息化建设的通用技术,按行业通用标准进行开发”,即可满足招标采购需求。因此采购过程不存在刻意隐瞒与违规公开招标情况。 (三)关于举报事项3回复 招标文件中“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部分,明确提出“提供实施方案包含7部分内容”“提供技术方案包含5部分内容”,对扣分项“缺陷或不足”阐述了七种具体情形,判断标准明确、具体。 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技术和商务指标,评标时专家可依据招标文件进行比对,对投标方案进行逻辑审查,这一判断过程具有明确的比对对象和判断标准,并非质疑人所述“赋予评审专家毫无边界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四)关于举报事项4回复 招标文件对人员经验证明材料的要求具有充分灵活性,人员参与类似项目经验的证明方式包括三种:①项目合同(合同须体现该人员);②用户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③其他能够证明参与过类似项目的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并未将人员经验证明材料限定在“项目合同(合同须体现该人员)”或“用户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而是允许供应商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参与过类似项目的证明材料”。在实际投标过程中,只要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能够证明拟派项目人员确实具备类似项目的实际工作经验(且并未限制拟派人员必须以现供应商单位身份参与类似项目,仅对人员经验进行了要求),则可被认定为满足招标文件“具有类似项目经验”的要求,而非必须提供项目合同或用户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综合供应商质疑内容,本项目已对部分参数予以进一步明确,具体修改内容以四川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为准。 我单位在本次采购活动全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编制规范、采购方式选用合法合规、技术需求设置科学合理,始终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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