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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上海一男子在公交车上闭眼“休息”,实则已死亡,救助方被索赔逾11万…网友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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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8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司乘人员尽管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老人还是不幸去世。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期,上海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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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18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年12月的一个早晨,年逾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出门,该公交车由上海某公交公司运营。李老伯上车就座后约两分钟,开始出现擦汗、喘气的现象,尚未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眼靠椅背似休息状。

  售票员在卖票过程中多次轻拍李老伯肩膀,发现其始终没有反应,售票员和其他乘客遂先后探查李老伯呼吸和颈动脉脉搏,才发现李老伯陷入异常状态,售票员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亲自与急救中心保持沟通,清晰说明现场情况与车辆位置。

  与此同时,司机将车辆主动驶至约定的佘山派出所门口——该地点便于救护车快速识别和会合。从发现异常到车辆抵达会合点,全程约8分钟。

  救护车到达后,售票员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将李老伯抬上救护车抢救。遗憾的是,李老伯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老伯的配偶及两个女儿认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车上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如AED、急救药品等),未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助措施,事后亦未能及时提供车内监控,也缺乏对家属的人道关怀,加重了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遂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李老伯上车后尚未购买车票,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未成立。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导致,与公交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案涉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无违约行为。

  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虽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自其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时起,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即已依法成立。

  关于公交公司有无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处于异常状况至与120交接病患,时间间隔为8分钟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松江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发表于 2026-5-1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枣没枣打两杆再说!
这种行为不严惩,社会风气将越来越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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