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攀枝花市政法委,在您们的监督下,终于在上周五收到了攀枝花市法院关于举报法官陈雨婷的《答复意见》,在让人感动的同时,发现了该《答复意见》每一条自相矛盾之处,因篇幅原因,现就关键几点求攀枝花市法院的答复人员进行解答,在此感激不尽!
1、《答复意见》第2、3页中称被告方“出庭专家均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庭审中已出示”。贵院可调取一审、二审、再审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正因为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均未看见被告专家资质,并一直要求被告出示相关专家资质至今未果,在查阅案件卷宗中也未看到有专家资质,你们所说的庭审中出示了专家资质结论从何而来?
2、你们在《答复意见》第3页中称“专家未讨论个别细节不等于论证意见虚假,法院采信整体论证结论符合证据规则”,我请教市法院的法律专家,整体论证是不是由多个细节组成的?既然被告专家当庭表示未就心脏除颤仪使用、如实记录、临床抢救等核心案件事实进行讨论,那被告称“专家认为抢救积极合理、医院不存在伪造病案”的证据如何被判定有效,你们仍没有进行答复,你们所说的符合证据规则是哪款哪条?相反,《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容残缺、事实核查不全的专家论证及鉴定意见,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你们在《答复意见》第3页中称“法院并未否定监控真实性,而是依据监控认定了护士未巡视、抢救时间晚、记录不真实等事实”,既然法院已经根据监控认定了护士未巡视、抢救时间晚、记录不真实这一客观事实,为何还要采信被告所说的“抢救积极合理、医院不存在伪造病案”这一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证据呢?
4、你们在《答复意见》第3页称陈雨婷不存在配合被告伪造证据说理。我请问,(1)被告专家证人唐某在一审笔录中明确表示未就心脏除颤进行讨论,而在(2023)川04行终84好《判决书》第36、37页,陈雨婷白纸黑字描述关于心脏除颤仪的问题是被告就该问题组织开展了专家论证。人家被告的专家说没有讨论的问题你陈雨婷在文书中描述为经过了专家讨论,你们对此并没有提及呢?(2)证人唐某在法庭表述有规定允许医护人员对治疗时间记录存在偏差,其依据是《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第十六、十七条及第六章的规定,但我们查了这些规定,与允许医护人员记录时间可以存在偏差一毛钱关系没有,该情况本人多次提醒法庭注意,但陈雨婷还是无条件采信了该依据,这属于什么行为?你们市法院仍然没有释疑!
5、你们在《答复意见》第4页称陈雨婷没有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我请问,原告提交的受害人病案资料结合病区监控视频两项核心证据,已完整形成证据链,清晰证实涉案医院存在抢救不作为、伪造病案等违法行为,你们也在《答复意见》第3页认可医院记录不真实、抢救时间晚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但为何陈雨婷在《判决书》第25页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这是不是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
6、你们在《答复意见》第5页称陈雨婷不存在歪曲原告主张,我请问,1、医嘱中给受害人上心电监护仪是不是事实?心电监护仪根据被告调查没有发出报警音是不是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执法程序》,被告该不该查明事实真相?对于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被告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原告有没有诉权?为何这些在陈雨婷的判决书第37页变成了”原告提出医务人员查房才发现受害人死亡是因为关闭了心电监护仪的主张“?2、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监护设备完好,但患者病危之际监护设备未正常预警,我们对此属于显而易见的合理质疑,完全契合日常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司法认定标准,为啥在《答复意见》第5页就变成了”仅为推断,并非已查明的客观事实“,那请市法院的专家告诉我,一台功能完好的监护仪器,是什么原因在受害人生命体征全无时都没有发出报警音?你们将客观事实质疑划定为主观推测,肆意驳回合法合理的诉求。
7、你们在《答复意见》第6页刻意回避殡葬串串违规入院事实,我请问,1、根据病区监控,凌晨5时病区空无一人,在无医护人员提前对接通知的前提下,殡葬串串如何精准的进入受害人病房?若该行为不归卫健部门监管,依据《行政处罚法》,卫健委对该侵害死者权益的行为应当梳理线索,移交对应的主管部门,而你们法院在《判决书》中是如说明的?2、根据监控视频客观事实,医护人员是在殡葬串串进入受害人病房后才将心脏除颤仪推入病房,与病案记载的紧急抢救、及时使用除颤仪的记录严重不符,更能证明病案的刻意伪造、虚假记录行为,对于原告多次提醒,你们仍然视而不见。3、本人该诉求均依托现场监控等客观证据提出,而你法院让我提供通讯记录、转账流水这些私密材料做主,是否属于刻意增设维权门槛、故意刁难群众?
8、你们在《答复意见》第6、7页中无视二审裁判文书矛盾,可以掩盖司法干预事实,1、本人从未举报二审法官涉嫌枉法裁判,仅如实陈述二审裁判收到外部不当干预,二审法官存在履职妥协违纪行为;2、二审《判决书》第9页详细阐述了一审法官以被告的行政行为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明确一审对3、4、5项诉求不予审查,但二审在第16页中运用法条详细阐述了”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卫健委投诉,卫健委作出处理的行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上诉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明显就是对一审以”行政行为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否定啊!但二审最终维持一审错误裁判结果,前后文书内容自相矛盾,为啥在市法院《答复意见书》第7页就变成了”可诉“不等于”胜诉“?陈雨婷在一审中直接将可诉的事项未经审理变成了不可诉,请法院解释一下。
9、你们在《答复意见》第7、8页使用了很多苍白无力的借口称你们不存在陈雨婷被举报期间晋升、法院内部监督失灵、包庇法官等情况,我请问:1、2025年6月18日,你院是否有领导带队来蓉找本人了解情况,并制作笔录,在二审法官当场无法对案件诸多疑点进行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带队领导明确承诺回攀后对相关问题核查?但本人多次在麻辣社区请求答疑的情况仍然无果;2、2025年8月28日,攀枝花市人大常委回有无公示陈雨婷任攀枝花市中院行政婷副庭长?2025年9月8日,你院是否使用12368向本人短信告知举报材料转至你市法院行政庭处置?这些有现场谈话记录、任职公示、官方短信为证,实名举报尚未核查办结、违法事实存疑未厘清的情况下,提拔涉事法官,这是否属于违反公职人员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不仅如此,还将涉事法官调入核查举报的部门担任领导,这是否符合规定?
10、你们在《答复意见》第8页、9页称不存在欺上瞒下,不存本案在多次自查均评定合格,我请问,1、在政法牵头下,本人多次致电你院督察室尾号为777的座机,最开始以不知晓案情为由搪塞我,后来明确告知我案件是形式审查,未进行实质审查,让本人问立案庭,拨打尾号646电话,其根本无法对案件疑点进行答复,以上全部有通话录音为证,本人随时可以公开,那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举报怎么就变成了”法院多次自查均评定合格“,并以此向监管部门汇报本案没有问题,这是不是欺上瞒下?包括本人2026年5月15日收到你们的《答复意见》,我这只是随便指出了你们答复中的自相矛盾和虚构事实的情况就有10点,还有很多无法自圆其说的内容我这暂时懒得公开。
我不知道书写这份《答复意见》的人员出于何种目的写出这漏洞百出、无法自圆其说的《答复意见》,既然你们的《答复意见》中存在这么多的疑问,请公开在本贴中进行答复!
#实名举报攀枝花市法官陈雨婷过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