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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百万买“豪宅”,却住进“荒岛”:成都新津亚特兰蒂斯业主近十年维权血泪史[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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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百万买“豪宅”,却住进“荒岛”:成都新津亚特兰蒂斯业主近十年维权血泪史


七星级酒店、国际学校、山世界公园……售楼部的沙盘美得像天堂。
目前,业主面对的是:不合法的“天价”物业费、未兑现的配套承诺、未挪走的高压线,死水一潭的臭水沟,以及违背司法公正的法院判决。
在成都新津,有一个听起来很“洋气”的小区——亚特兰蒂斯黄金时代。
业主们当初花上百万甚至数百万买下的房子,如今却成了一个“维权孤岛”。
从物业违法选聘,到普通住宅被按别墅收费,再到开发商虚假宣传、高压线威胁居住安全……近十年漫漫维权路,业主们把法律武器用尽了,却发现自己被法律“反杀”。

今天,我们不为博眼球,只想替这群走投无路的普通老百姓问四个问题。
拷问一:交房前就把物业“内定”给自家“兄弟”,这也能叫“合法”?
事件还原:
小区物业公司——成都希望波塞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开发商成都锦绣岷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由同一家公司控股。业主在调查中发现:
(1) 部分业主在2013年12月签购房合同时,合同里已经写明物业公司为“成都希望波塞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附图说明:出于隐私保护,业主姓名等信息做了处理,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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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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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6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人:
您好!谢谢您的反馈!您所反映的高压线威胁居住安全问题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原定拟实施的“永商镇110KV徐新线电力迁改项目”资金来源为:社会资本方恒大(锦益恒公司)与政府资本共同承担。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因恒大方面公司破产,无法继续按原计划出资,导致项目被迫暂停。同时,针对信访人反映问题,行业主管部门经信局已组织国网新津供电公司多次现场踏勘及实地测量。经核查,该路边导线与周边小区房屋的建筑最小净空距离12.35米,符合国家《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截至目前,我公司未收到项目实施的相关通知。   
承办部门:成都市新津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波

 楼主| 发表于 2026-5-2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亚特的邻居吗?

发表于 2026-5-26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谢谢您的来电!因您未留下联系方式,新津法院工作人员无法与您进行联系及了解您的具体诉求,若您需要法律咨询,可拨打8248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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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9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职能科室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亚特兰蒂斯小区物业招投标问题,经核实,该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资料已在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完成相关备案。如您有疑问,建议您前往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物管科现场查阅,或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查看。 由于您未留下联系电话,我局工作人员无法与您进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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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9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镇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镇已督促物业配合整改。
再次感谢您的来电。承办单位:永商镇。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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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7 07: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召开业主大会为什么这样难?谁在阻滞业主大会召开?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未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作出同样的规定。
亚特兰蒂斯安菲娅岛自2023年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至今没有成功召开过业主大会。2024年10月21日和2025年1月5日敷衍了事召开业主大会,时间为2小时,两次实际出席会人数20人左右,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会议不征集业主提案,业主提出的大会提案被业委会无端扼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年3月份召开定期会议,2026年都过去半年了,业委会没有召集业主大会的迹象。4年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诉求无处表达,诉求得不到解决,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目前小区矛盾重重,业主们很多诉求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解决。比如,很多业主要求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费畸高,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不相适应;有业主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很多条款违法,很多条款显失公平,很多条款加大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业主的责任,削弱业主的权利和物业服务人的责任;这些都需要通过业主大会解决。然而,由于业委会怠惰履行召集业主大会职责,长期积压矛盾可能导致激化。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永商镇政府对此不应该不闻不问,静默如水。2025年1月20日20名以上业主向永商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永商镇政府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政府职责。申请送达永商镇政府后,永商镇政府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不以为然,不调查、不解释、没有行动,好似与己无关。2025年4月份,两位业主受20多位联名业主委托,再次将召开业主大会申请递交永商镇政府,永商镇政府找各种理由推脱,比如说:小区属于自治组织,你们应当找业委会等等。申请书详细介绍了业委会不作为行为,特别是业委会主任陈晓满擅自解散业主群,还多次欺骗业主,向全体业主作出虚假宣传。业主们无处表达意愿,无法交流工作,给小区管理、交流制造了极大的困难。陈晓满用实际行动表示他已经辞去业委会主任职务。如果业委会依法、依约召集业主大会,业主们也不可能舍近求远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如果永商镇政府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业主们会怀疑镇政府是物业公司的保护伞,受损的是党的信誉,政府的信誉,法律的信誉。
2026年5月份又有业主提出重新向永商镇提出召开业主大会申请,镇政府收到业主申请后,于6月23日发出“关于责令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通知”。通知的基本内容是:责令业委会于2026年7月23日前启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召集职责确保会议合法、有效召开。若业委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启动筹备工作,我镇将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永商镇政府发出的通知,业主们表示欢迎。可是,7月23日以前,业委会没有召集业主大会的任何表示。业委会公然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然对抗永商镇政府的指令,两个多月过去了,未见镇政府采取什么措施,早应当召开的业主大会被镇政府拖延不开,可能存有支持业委会的倾向。
根据四川省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已经不具备召集本次业主大会的资格,本次业主大会理应由永商镇政府组织召开。但是7月30日业委会发出《关于安菲娅岛2026年业主大会征集议题的通知》,业委会定于9月份召开业主大会。对该《通知》业主们表示反对。7月23日以前召开业主大会是业委会的权利,7月23日以后业委会就失去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资格。业主大会不是你想什么时间开就什么时间开的,不要试探业主们的智商。法规不是橡皮图章,任你随意拿捏。如果镇政府允许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违法、会议的内容必然违法,会议作出的所有决议都是违法无效的。不仅业委会行为违法,永商镇政府也将是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始作俑者。不要拿法律当做权力者的玩物!


依法依约召开业主大会为什么这么难?谁在阻碍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大会涉及的直接关系人包括物业公司、业主、业委会和属地政府。召开业主大会将会触动哪一方既得利益,
利益受损方最有可能成为业主大会召开的阻碍者。在业主大会上,业主有权提交大会议案,诸多议案大多指向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遗留问题。因小区积累大量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矛盾,业主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业主提交的议案一旦表决通过,轻则会增加物业工作责任,重则将启动物业竞争性招投标,物业公司在小区获取既有收益的局面将发生改变。因此,物业公司及其利益关联方,最不希望业主大会正常召开。
物业公司本身不具备业主身份,对于是否召开业主大会没有表决权,但可通过利益代表和保护伞阻碍业主大会召开,阻碍业主提案的审议、投票表决以及大会决议形成。物业公司的利益代表主观倾向为:尽可能不召开业主大会;不得不召开的情况下,采取敷衍应付的方式。例如:大会召开前不依法征集业主提案;拒绝将业主合法提案纳入大会议程,不允许业主对提案表决;会议通知未依法送达全体业主;不当压缩会期;漠视法定参会人数要求;会议召集者无视小区入住率低、多数业主异地工作无法现场参会的客观现状,不采用便利异地业主参会的会议形式;仅组织少数人员参会,造成形式召开、实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结果;对业主大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行政机关,客观上起到了物业公司保护伞的作用。物业公司入住小区存在较多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合法不当入。波塞冬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关联企业,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两公司是利害关系人,投标无效、中标无效。早在2013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就私下进行串通投标,未经合法招投标双方约定波塞冬公司是本小区物业服务人,并且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又进行了虚假招投标的表演,第二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些事实,监督指导行政机关应当很清楚,但是从没有依法查处过。小区4年没有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行政机关也很清楚,面对业主提出的召开业主大会申请,负责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行政机关不受理、不回应、不核查、拖延处置;对业委会存在的履职不当、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纠正、不监督、不指导,甚至对业委会不当行为予以倾向性支持,通过条文解读上的偏差,曲解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本是法律框架下的市场交易,物业提供服务,业主花钱支付费用。业主花钱消费应当具有天然的选择权。业主本应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自治权。但由于物业公司的利益代表阻碍和物业保护伞的不依法行政,业主的合法权益很难实现。业主自治权利难以落地。这样的现状,究竟是立法漏洞,还是法律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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