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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图文] 【普法】不,不是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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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一般来说儿媳或者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因此,如果儿媳或者女婿在配偶去世后,仍旧和配偶的父母共同生活,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或者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作为公婆或者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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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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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08: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5-23 09: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6-4 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势村民,任由“地头蛇”欺负,是不是?说不出话,没有经济实力,任由你们宰割,是不是?你们“红黑勾结”,杀人灭口,是不是?拳头大的是老大。是不是?
        白天是官,夜晚是强盗,是不是?红黑通吃,“一条龙服务”,是不是?
                    二审法庭上的台词,你也流出来。我难道不知你是谁?你们是“二郎神”,通天?
                     白的说成黑的,黑的说成红的?你们可以在大龙山顶树立旗子,“替天行道”。木坤荣也没有这样的哟,只有木九五是这样的。
2024年8月11日,两村村委一行,现场到房屋内部查看。你们口头承若的修复房屋,说过的话。不兑现承若。是不是?威胁空黑,杀人灭口?是不是?
             仰仗权势,欺压弱势农民?吃干抹尽?
 楼主| 发表于 2026-6-4 07: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彩云追月7278你又在全靠主观臆想、污名化扣帽,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支撑,通篇“地头蛇、红黑勾结、杀人灭口、官匪一家”等极端抹黑话术,早已突破言论底线,是赤裸裸的网络诽谤。
一、“红黑勾结、白天为官夜里做强盗”全是凭空造谣,毫无事实凭据
大龙山村的良好建设是村镇干部常年扎根乡村推进基础设施、民生帮扶、产业落地,各项村务、补贴发放全程依规公示,接受镇政府、纪委、村民多重监督。
你张口就捏造“红黑通吃、杀人灭口、欺压村民”这类恶性谣言,既拿不出报案记录、司法文书,也没有任何实证线索,仅凭自己无端揣测肆意给基层干部扣犯罪大帽,本质就是靠恶意抹黑发泄个人纠纷怨气。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已经依法驳回你的全部相关诉求,司法结论早已用事实否定你的不实控诉,你无视生效裁判文书,继续造谣污蔑,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
二、房屋修复承诺说辞歪曲事实,诉求被驳回就肆意栽赃威胁恐吓
2024年8月村委上门踏勘,是按流程实地核验房屋现状,相关处置事项均遵循政策、客观条件落地。你的(实际不是你的)房屋损毁系房屋年久老化、日常管护缺失造成,不符合统一修缮帮扶的政策标准,相关结论经多部门现场核查确认,并非村委口头许诺后无故反悔。诉求达不到你的个人预期,你就捏造“威胁空黑、杀人灭口、仗势欺压农民”,把依规依法办事歪曲成强权压榨。但凡真存在恐吓、迫害,你完全可以持证据向公安、纪检实名报案,可数年过去你从未拿出一条有效报案回执、办案记录,足以证明所有威胁说辞全是自编自导的谎言。
三、惯用“反问扣帽”歪理,靠情绪化抹黑掩盖自身滥用诉权、不孝行径
。你全部是设问式污蔑,拿不出一件书证、物证佐证观点,只会靠极端词汇煽动对立。反观你本人:1.未经岳父母真实授权,擅自冒用老人名义多次发起民事诉讼,全部被法院驳回,属于滥用司法资源;2.身为上门女婿,在论坛公然辱骂岳父母“像狗一样活着、丈母娘是神经病”,拒不履行房屋修缮、赡养老人的基本义务,伦理、法理双双失守;3.常年缠访闹访,只要相关部门、村委处置结果不合自己私心,立刻发帖全域抹黑,早已成为论坛常态化碰瓷造谣人员。
四、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诽谤必将承担法律责任。基层干部履职受法律保护,肆意捏造“涉黑、杀人、官匪勾结”等严重不实信息,已经涉嫌侮辱诽谤。司法判决、镇政府多次现场核查结果白纸黑字摆在面前,你依旧屡教不改持续造谣,继续放任自身言行,被抹黑的干部完全可凭帖子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追责,届时你要为自己满口无稽之谈付出法律代价。
大龙山村的建设成效是实打实的建设成果,经得起各级部门与群众查验,容不得你靠捕风捉影、污言秽语肆意泼脏水。想要维权请拿实据走司法、信访正规渠道,不要再躲在论坛靠造谣抹黑博眼球、泄私愤。
发表于 2026-6-4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派胡言。

发表于 2026-6-4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彩云追月应该是无理取闹了。

发表于 2026-6-4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法、不孝
 楼主| 发表于 2026-6-4 17: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6-4 17: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

发表于 2026-6-4 17: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的义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侯老年人。”,已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条文,你又是多久才回一次川果园呢?不只是你日常就拿点钱给点赡养费的问题,而应该要注重“精神赡养”也是赡养义务。
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几个方面:
1.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老年人自己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利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4.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生活中给予各方面扶助,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
 楼主| 发表于 2026-6-4 18: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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