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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公开向广元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咨询广元市利州区晟隆商贸行事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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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现就广元市利州区晟隆商贸行(以下简称“晟隆商贸行”)2026年3月23日前无证经营、长期跨区域上门批发的实名举报事项,结合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利州区局”)此前敷衍回复与案件久拖不决的现状,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向贵局提交再次咨询并申请层级督办。本案中,被举报主体无证经营事实清晰、跨区域上门批发行为明确,但利州区局不仅未依法履职查处,反而以虚假事实否定举报、以线索移交推诿责任,导致举报线索近乎石沉大海、无证经营行为持续泛滥。此举严重背离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涉嫌默许纵容违法经营,特恳请贵局依法核查、严肃督办,回应群众关切、维护执法公信。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举报脉络
(一)无证经营事实确凿,时间节点清晰
晟隆商贸行于2026年3月23日才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备案,但在此之前,已长期在广元市利州区上西物流中心4号仓库设立经营场所,主营“六个核桃”系列产品的存储、销售与调换,属于典型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跨区域上门批发活动猖獗,违法范围扩大
更为严重的是,晟隆商贸行在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未办理任何经营许可的前提下,长期组织人员跨区域上门批发,覆盖宝轮镇、白田坝等区域,主动上门向终端商户推销、配送“六个核桃”产品,以无照主体身份开展经营性批发业务,完全不符合合法经营的基本要求。
(三)举报后处置敷衍,案件久拖无结果
本人于2026年3月就上述无证经营及跨区域批发行为实名举报后,利州区局于4月20日作出回复,核心内容为:一是虚构“办理证照前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结论,全盘否定本人举报事实;二是刻意转移焦点,称其使用剑阁县已注销证照,以“不在辖区管辖”为由将线索移交剑阁县局;三是对跨区域上门批发的核心违法事实只字未提、未作任何调查。
时至今日,距3月举报已逾两月,距线索移交已逾一月,晟隆商贸行无证经营、上门批发的行为从未中断,无任何整改或处罚迹象;本人未收到任何关于核心举报事项的查处结果,也未收到线索移交后的进展反馈。不禁要严肃质问:难道实名举报注定石沉大海?难道无证经营可以被默许纵容?无营业执照何以能堂而皇之开店经营、上门批发?
二、法律适用与执法行为的合规性深度审视
(一)无证经营与上门批发,均属法定禁止的违法行为
无照经营的法定禁止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照经营;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本案中,晟隆商贸行3月23日前在利州区固定场所经营,完全符合无照经营的法定情形,利州区局负有不可推卸的属地查处职责。
上门批发的违法属性:批发属于经营性活动,无论固定场所经营还是上门流动批发,均需以合法市场主体身份开展,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晟隆商贸行无证上门批发,本质是无照经营的延伸形态,同样属于法定查处范围,不存在“上门批发无需执照”的例外情形。
(二)利州区局事实认定违法,调查程序严重瑕疵
事实认定无依据,涉嫌虚构结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要求,执法必须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不得仅以当事人陈述定案。利州区局仅凭经营者单方说辞,便认定“办理证照前未经营”,未调取租赁、物流、交易、监控等客观证据,未回应本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违背行政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事实认定缺乏任何合法性与客观性支撑。
刻意回避核心违法,推诿履职责任:本人举报的核心是利州区辖区内的无照经营+跨区域上门批发,但利州区局刻意忽略上门批发事实,将执法焦点转移至“使用剑阁县注销证照”的次要线索,以“不在辖区”为由移交,本质是通过移送非核心线索,规避对本辖区核心违法行为的查处。此举严重违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赋予的属地监管义务,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履职缺位。
(三)举报处置严重超期,法定时限形同虚设
核查与立案时限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违法线索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本案自3月举报至今已逾两月,核心违法事实未核查、未立案、未处理,远超法定时限。
实名举报答复义务未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实名举报,查处部门应告知处理结果并保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也明确,实名举报需全程反馈进展。本案中,利州区局不仅未实质回应核心诉求,线索移交后未向本人反馈任何进展,完全漠视举报人知情权,违反法定答复义务。
(四)跨区域批发的管辖规则清晰,不得拒绝查处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上门批发的实际经营地(利州区)、行为发生地(宝轮、白田坝) 市场监管部门均有管辖权,利州区局作为经营场所所在地,负有首要查处职责。其以“跨区域”为由拒绝查处,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属于典型的推诿扯皮、监管缺位
三、核心疑问与督办请求
利州区局的处置行为,既未查清无证经营、上门批发的核心事实,也未依法履行属地查处职责,更未遵守法定处置时限,导致违法经营持续、举报诉求落空。本人特此向贵局提出严肃疑问,并恳请依法督办核查:
利州区局认定“晟隆商贸行3月23日前未经营”,具体调查程序、取证方式、证据材料是什么?为何不调取租赁、物流、交易、监控等客观证据?为何不回应本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存在故意虚构事实、包庇违法的情形?
晟隆商贸行无证上门批发(宝轮、白田坝) 的行为,是否属于利州区局监管范围?为何对该核心违法事实未作任何调查、只字未提?是否存在刻意回避、纵容跨区域违法的情形?
无营业执照既不能开店经营,更不能上门批发,这是基本法律常识。为何晟隆商贸行能长期无证经营、上门批发而不受任何约束?利州区局的“默许”,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线索移交剑阁县局已逾一月,贵局是否履行督办职责?剑阁县局是否接收、是否调查、进展如何?为何本人未收到任何反馈?难道实名举报注定石沉大海、不了了之?
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权益、纠正基层执法乱象,恳请贵局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督办以下事项:
责令利州区局公开本案全部调查材料、证据及事实认定依据,书面说明为何否定3月23日前无证经营事实、为何不查处上门批发行为;
核查利州区局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包庇违法的情形,依法纠正其违法执法行为;
督办利州区局立即对晟隆商贸行无证经营、跨区域上门批发行为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督办剑阁县局反馈线索处理进展,由贵局统一向本人书面答复本案全部查处结果;
对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杜绝此类敷衍塞责、纵容违法的现象再次发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市场监管的基本准则。若贵局仍怠于履行监督职责,任由基层执法缺位、违法经营泛滥、举报诉求落空,本人将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继续投诉举报,直至问题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盼贵局正视问题、依法履职、从严督办、及时答复!@广元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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