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调查网络用户“巴中布衣”长期恶意诽谤、诋毁本人违法行为的申请
致巴中市委网信办、巴中市公安局:
本人系麻辣社区网络用户“巴中市民9”,现就网络用户“巴中布衣”长期在网络平台实施张冠李戴、捏造事实、恶意猜测诋毁本人,侵害本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正式向贵单位提出依法调查处理的申请,具体情况及诉求如下:
一、违法事实陈述
网络用户“巴中布衣”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在麻辣社区等网络公共平台发布针对本人的不实言论。其行为具体表现为:无任何事实依据地将他人发布的内容及相关行为张冠李戴至本人名下,通过主观恶意猜测的方式捏造虚假事实,对本人进行诋毁、贬损,误导公众对本人的认知。
上述不实言论已在网络平台产生一定传播范围,造成本人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名誉权,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本人已对相关侵权言论进行截图、链接留存,可随时配合贵单位调查取证。
二、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三、具体申请诉求
1.请贵单位依法对网络用户“巴中布衣”的上述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核实,调取其账号注册信息、发布记录及相关传播数据。
2.责令“巴中布衣”立即删除其在各网络平台发布的所有针对本人的不实诋毁言论,停止侵权行为。
3.若调查确认其违法行为属实,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责令“巴中布衣”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同等网络平台及范围内,公开发布致歉声明,为本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若经查证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诽谤罪,请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请贵单位在法定办理期限内,通过麻辣社区平台或书面形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
四、本人声明
本人对上述陈述的全部事实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本人在此郑重告知网络用户“巴中布衣”:请于贵单位调查期间,提供其发布相关言论的合法证据及事实依据。若其无法举证证明言论真实性,本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若其行为涉嫌犯罪,本人将依法提起刑事自诉,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恳请贵单位依法履职,严肃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清朗的网络空间。
申请人:麻辣社区用户“巴中市民9”
申请日期: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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