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自规局、蓬安县人民政府:
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刻意回避核心违法事实:开发商将已纳入拆迁安置范围的房屋恶意抵押,属于欺诈违法行为,行政监管存在严重缺位
本人为蓬安县本地失地拆迁农户,因政府拆迁安置政策取得御江春天安置房,该安置权益是基于政府征收拆迁产生的民生保障、政策性安置权益,并非普通商品房买卖行为。
案涉关键时间线足以证实违法本质:
1.开发商中瑞公司2019年将包含本人拆迁安置门面在内的58个门面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2.政府部门在2018年就公示了安置人员名单,本人在2018年就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签订、因为一直没有交房,安置房权益最终拖到2023年、2025年才交付。
开发商在政府拆迁安置工作推进期间,明知案涉楼栋房屋将用于失地农民拆迁还房,仍恶意将安置房源整体抵押给银行,属于典型的隐瞒安置事实、恶意抵押、侵害拆迁农户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
原答复仅片面认定“抵押登记手续符合法规”,只审查形式登记合规,回避实质性违法问题。不动产登记部门、住建部门、拆迁主管部门未尽到拆迁安置房备案、监管、风控职责,未对拆迁安置房源进行锁定保护,放任开发商将民生安置房抵押融资,是导致本人多年无法办证、资产悬空的根本原因,原答复完全规避行政监管失职责任。
二、原答复以“旧房未拆除”为由变相偏袒开发商、混淆因果,属于逻辑谬误,本人在2018年就搬迁,至今未住人,实际使用更是无稽之谈。该内容与安置房办证、解除抵押诉求无任何因果关联,属于强行关联事实、转移矛盾。
1.本人旧房未拆除,是开发商未按拆迁安置协议完整履约、未合法交付合规可办证安置房导致的后续问题,是结果,不是过错原因;
2.拆迁安置的核心义务是:政府及开发商向失地农户交付无权利瑕疵、可正常办证的安置房屋。开发商抵押在先、违约在先,无权以此为由拒不履约;
3.旧房使用状态,不抵消开发商恶意抵押安置房的违法责任,更不能成为行政部门拒不解决群众办证难题、推诿履职的借口。
三、原答复将行政监管责任全部转嫁群众,推诿履职义务,答复意见严重不负责任本人信访的核心诉求,是解决政府拆迁安置房被违规抵押、民生权益受损的行政遗留问题,并非普通民事合同纠纷。
本人作为弱势失地农民,响应政府拆迁政策失去土地房产,换来的安置房被开发商恶意抵押,多年无法确权、无法交易、无法落户保值,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永久性侵害。
行政部门负有监管开发商、保障拆迁安置房权益、化解拆迁信访纠纷的法定职责。但原答复未做任何协调、未做任何追责、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简单粗暴将问题推给群众,要求群众自行找开发商、自行走司法途径,属于行政不作为、履职甩锅。
政府主导的拆迁安置工作,产生的房源抵押、办证纠纷,理应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置、协调解押、督促履约,而非让失地群众独自承担监管失职的恶果。
四、核心申辩总结
1.拆迁安置房属于民生保障资产,依法应当受到行政特殊保护,严禁开发商私自抵押处置;
2.开发商明知为拆迁安置房源仍恶意抵押,存在重大欺诈与违约违法行为;
3.行政多部门监管缺位,未锁定安置房源、未防控抵押风险,是问题根源;
4.“旧房未拆”与办证、解押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推诿群众诉求的理由;
5.原答复避重就轻、认定事实片面、推卸法定监管责任,无法解决群众实质性问题。
复查请求
1.依法撤销本次不合理信访答复意见;
2.依法核查中瑞房地产公司恶意抵押拆迁安置房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解除案涉门面抵押登记;
3.督促开发商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为本人办理御江春天拆迁安置门面及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4.对本次事件中监管失职、履职不到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核查追责;
5.切实保障失地拆迁农户的合法民生权益,彻底化解本信访积案。
此致
上级信访复查部门
申请人(签字):赵云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