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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嘉陵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以及信访办,请收实名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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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
投诉人:姓名:李友谋,性别: 身份证号:512923****131550
联系电话:139*****332住址:嘉陵区满庭芳
被投诉单位:人民法院
事发时间:2026年5月26日 时15.30分
事发地点:该院办公区
听证事项:一:蒋德平刑事案件(2019)川1304再审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2018)川刑再2号,撤销了(2006)川1304嘉刑初74号,同时撤销了(2007)南终刑107号刑事裁定,发回南充市嘉陵法院重审。(2018)川到再2号,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2004)嘉执字406号违法拍卖案听证会
投诉事由及事实经过
本人于5月26日上午专门打电话给嘉陵区法院刑事审判庭(3616480)说我申请旁听蒋德平刑事案件听证会(有通话录音),5月26日 时15.14分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依法申请旁听该院组织的公开听证会被拒之门外(有录音录像),该听证会事前也没有公示为不公开听证,法院也没有给出法律规定的不得公开的情形(无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等情况)。
现场工作人员无合法法定依据,直接拒绝本人旁听,也未按规定说明理由、登记排队或提供远程旁听渠道,该行为违反司法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属于程序不当。
投诉请求
依法核查本次听证会违规限制旁听的问题,并作出纠正;
就本次违规行为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严格落实司法公开要求,保障公民正常旁听权利。
附件/证据
现场录音、录像资料 (预约凭公文领取)
投诉人(签字):李友谋
日期: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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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7 14: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友谋联系电话13990828332

                          

发表于 2026-5-27 14: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蒋德平的听证会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蒋德平,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南充五洲食品有限公司(原南充市鑫福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228166009。今天,我怀着沉重的心情,就(2019)川1304刑初36号重审案件主审法官龚翔涉嫌枉法裁判一事,向各位陈述事实、提交证据,恳请依法追责、纠正错误判决。

此前,嘉陵区法院违法拍卖我公司资产一案,经区委、区政府联合调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已明确存在程序违法、证据造假等问题,但相关纠错决定长期未能落地。如今,龚翔法官在重审案件中,再次无视法律、伪造证据、对抗上级指令,维持了我“合同诈骗罪”的错误判决,让我再次陷入司法不公的困境。



一、核心违法事实一:程序严重违法,故意采信伪造证据,枉法认定我“无权代表公司”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我是否具有五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而龚翔法官在审理中,故意采信杜中华伪造的文件,作出了完全违背事实与法律的认定:

1. 工商登记事实清晰,我从未丧失法定代表人资格
我于2004年11月26日经股东会选举并完成工商登记,正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身份至今未发生任何变更。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情况说明》及存档档案,均明确记载:无任何撤销我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备案信息。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经工商登记才具有对抗效力,这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龚翔法官对此视而不见,反而采信无备案、无真实签名的虚假文件。
2. 关键定案证据系伪造,龚翔未依法质证直接采信
龚翔据以认定我“无权代表公司”的核心证据,是一份所谓“2005年11月8日五洲公司股东会决议”,该文件存在多处致命瑕疵:
- 签名完全虚假:股东赖应福、董事袁祖兴、吴卫均证实,从未召开过此次股东会,部分签名系杜中华仿冒代签,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 表决比例不合法:我持有公司75%的股权,远超变更法定代表人所需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其他股东无权直接撤销我的职务,该决议的表决基础自始不成立。
- 与客观事实完全矛盾:2005年11月至2006年5月,我仍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办理复工申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行为均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与该“决议”内容严重相悖。
- 存在明确非法动机:杜中华伪造该决议,目的是配合南充新世纪房地产公司侵占公司资产,刻意制造我无权代表公司的虚假事由,主观恶意明显。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定案证据必须经法庭质证,但龚翔既未将该伪造决议出示给控辩双方,也未组织质证,即便辩护律师当庭指出伪造痕迹并申请核查签名真实性,他仍拒不采纳,直接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刑事证据审查规则。



二、核心违法事实二:对抗上级法院重审指令,强行维持错误判决,枉法意图明确

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刑再2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嘉陵区法院重审,并明确指出“原判决对我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存在根本错误”。

但龚翔在重审中,不仅未纠正上述错误,反而在无任何新的有罪证据、公诉方仍依赖原有虚假指控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庭审后,龚翔曾电话告知我及律师,将于8月中旬宣判无罪,甚至要求我们压缩陈词词至500字以内,为宣判当天的电视台录音录像做准备;却无故拖延一年多,突然改判有罪。这一行为绝非“认识偏差”,而是故意违背四川高院重审指令,强行维持错误判决,主观枉法意图极其明显。



三、违法干预行政登记,意图掩盖枉法裁判事实

在作出错误判决后,龚翔仍不罢休,多次向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洲公司发函,要求变更我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这一行为严重违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本质是为了掩盖此前“我无权代表公司”的事实认定漏洞,刻意规避案件核心事实,已构成违法干预行政登记的严重不当行为。



四、法律依据与诉求

龚翔法官在本案审理中,故意采信伪造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对抗上级法院指令,强行维持错误判决,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的枉法裁判罪。

在此,我郑重提出诉求:

1. 依法启动对(2019)川1304刑初36号案件的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宣告我无罪;
2. 对主审法官龚翔涉嫌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
3. 依法撤销违法的行政干预行为,恢复我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恳请各位领导重视本案中的司法不公问题,依法监督、公正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此致
陈述人:蒋德平

发表于 2026-5-27 15: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5-27 15: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法院关门听证会,请来的律师帮助枉法裁判的法官讲歪理,档案证据面也要乱说一通。

发表于 2026-5-27 15: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5-27 15: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他们要坚持到底?我有点害怕了!

发表于 2026-5-27 17: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5-28 09: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5-28 12: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法院面对冤假错案,不是依法纠错,而是请律师来不看档案证谁意评判,特别是枉法裁判的主审法官在听证会议上,不看证据,只评自己的愿望,栽赃陷害,铁证面前继续绞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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