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祖玉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听证会 自 我 辩 护 词
尊敬的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是唐祖玉,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南熏镇文峰村7组村民。首先感谢贵院对本案的高度重视,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我的辩护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结合本案全案事实与证据,我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充分考量:
一、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两点:其一,认定唐祖玉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即罗玉容左眼部旁的损伤是否确为唐祖玉殴打所致;其二,安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唐祖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
辩护人核心观点:公安机关指控唐祖玉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唐祖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对唐祖玉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本案。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二、本案基本案件事实2025年8月17日14时许,因我种植的南瓜此前多次被盗,我发现罗玉容正在自家土地中偷摘南瓜,此时罗玉容背篼内已经存放三个摘好的南瓜,手中还持有一个刚摘下的南瓜。我上前要求罗玉容退还全部南瓜,罗玉容却声称南瓜为自己种植,拒绝退还。
在我自行取回南瓜的过程中,罗玉容不仅拒绝返还财物,还首先出手殴打我,致唐祖玉右眼旁软组织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且将唐祖玉的衣物扯烂(破衣物附后,见附件1)。在此情况下,我为保护自身合法财产,被迫与罗玉容发生抓扯。
本案有三处关键事实提请检察官特别关注:
第一、冲突结束后,罗玉容当场未主张任何损伤,也未拨打报警电话,而是自行离开现场返回住所;
第二、唐祖玉将四个南瓜分批运回自家后,第一时间联系副村长唐纪学到场主持调解,不存在逃避纠纷的行为;
第三,大约半小时后,罗玉容才跟随村长到达唐祖玉家中,首次提出其眼部旁的包块是唐祖玉用砖头打伤,唐祖玉当场即明确对该说法予以否认——若案涉损伤确系唐祖玉用砖头击打所致,罗玉容不可能在冲突发生当场不提出、不报警,反而自行回家半小时后才主张伤情,该损伤完全存在罗玉容回家途中摔伤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能性,该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调解过程中,基于村委会的调解要求,唐祖玉先行垫付150元费用,由村长带领罗玉容前往医院注射破伤风针,唐祖玉也已经按照要求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该笔款项。当日18时许,也就是冲突发生约四小时后,罗玉容才向安岳县公安局周礼派出所报案。
警方出警后通知唐祖玉第二日到派出所做笔录,唐祖玉到达派出所后,因自身身体多处疼痛前往医院检查,经诊断确认为全身多处(含右眼旁)软组织受伤,住院治疗三天,共计支付医疗费用1404元(医院诊断及费用资料附后,见附件2)。出院后唐祖玉配合公安机关询问,明确向办案人员陈述:因罗玉容先动手打人,唐祖玉仅在抓扯中用手还手阻挡,从未用砖头击打罗玉容。
后罗玉容向公安机关提供一块所谓的“作案砖头”,申请进行DNA鉴定。2025年12月9日,安岳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送检砖头上未检出人血及DNA基因分型,无法证明该砖头与本案冲突、与唐祖玉存在任何关联(鉴定意见书附后,见附件3)。
2025年12月17日,安岳县公安局对唐祖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15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拘留手续附后,见附件4);
2026年2月3日,安岳县公安局向唐祖玉送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将本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告知书附后,见附件5)。
贵院经审查后以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6年5月28日下午,派出所工作人员再次对唐祖玉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罗玉容额部的包是否为唐祖玉打伤,唐祖玉仍明确回答:罗玉容额部的包不是我打的,我也从来没有用砖头打过罗玉容,罗玉容当场没有说我打伤她,是自行回家半小时后才作出该主张。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将案件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唐祖玉也向贵院提出申诉,申请贵院召开本案听证会,听取申诉意见。
三、具体辩护意见(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罗玉容的伤情系唐祖玉造成,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公安机关认定唐祖玉涉嫌故意伤害罪,核心指控逻辑为“唐祖玉用砖头打伤罗玉容”,但该认定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撑:
其一,罗玉容的损伤是冲突结束半小时后才提出主张,案发当场其从未提及被砖头打伤,损伤形成时间、原因完全存疑,无法排除其他致伤可能性,该合理怀疑应当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对唐祖玉有利的认定;
其二,罗玉容提供的所谓“作案砖头”,经公安机关依法鉴定,未检出任何人的血液及DNA成分,既不能证明该砖头曾被唐祖玉使用,更不能证明该砖头造成了罗玉容的所谓损伤,该份核心指控证据完全不具有关联性;
其三,全案没有其他目击证人、没有现场痕迹物证能够证明唐祖玉实施了持砖伤人的行为,公安机关主张本案“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定罪标准。
(二)唐祖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本案系罗玉容盗窃唐祖玉合法财产在先,且罗玉容率先动手殴打唐祖玉,唐祖玉为了夺回自己的合法财产、制止罗玉容的不法侵害,才在抓扯中进行阻挡防卫,该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一方面,罗玉容偷摘唐祖玉南瓜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唐祖玉作为财产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另一方面,罗玉容主动出手殴打唐祖玉,已经对唐祖玉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紧迫的威胁,唐祖玉进行自卫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贵院应当依法纠正公安机关在证据不足、关键案件事实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对唐祖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定罪应当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总结辩护意见综上,唐祖玉不存在故意伤害罗玉容的犯罪行为,原侦查机关对本案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为维护唐祖玉的合法权益,纠正错误的追诉,恳请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支持唐祖玉的申诉请求,对唐祖玉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自我辩护人:唐祖玉 2026年6月11日
本文作者:胡代国(唐祖玉的案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