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蓬安县发改部门以安全监管为由,违规强制乡镇、村(社区)两级在农户户用光伏民事合作合同上盖章、设置备案前置条件相关问题
一、问题事实
我县户用分布式光伏备案环节,县发改部门借“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政策名义,硬性规定:农户与光伏企业签订的屋顶光伏合作民事合同,必须同时经属地乡镇、村(社区)两级加盖公章,缺少任一印章不予办理项目备案、不予协助并网。
乡镇、村社无相关法定用印义务,迫于行政指令压力,在未履行村民代表议事、公章报批流程的前提下被迫在商业合同用印。该要求并非国家、省市光伏管理法定要件,全县同类户用光伏项目统一执行该盖章门槛,客观形成市场准入限制。
二、违规相关依据
1. 违背《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户用光伏签约主体仅为农户与光伏经营企业,行政机关无权通过行政命令强制合同以外的乡镇、村居第三方在民事合同签章。
2.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系发改行业主管部门自身法定监管职责,法定管控手段为现场检查、隐患整改、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未授权以强制合同盖章落实安全责任,属于违规转嫁监管责任至基层。
3. 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存在行政垄断、排他经营问题:通过增设两级盖章的非法定门槛,变相限制市场主体自由准入,农户自主择优选择光伏企业的权利被限制,客观偏袒特定企业、排挤其他合规光伏投资商,形成局部市场垄断。
4. 违反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管理规则及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相关政策,国家明确严禁各地利用盖章、保证金等附加条件设置准入壁垒、垄断农户屋顶资源,我县该操作与国家大力推广户用光伏、放开市场化竞争的政策导向相悖。
5.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法定备案资料之外擅自增设乡镇、村居双重盖章前置要件,不合理抬高项目落地门槛,破坏县域光伏领域营商环境;该限制性审批模式缺乏制度约束,极易催生权力寻租、利益输送隐患。
6. 不符合村居印章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要求,村社公章仅限村务、公益、村民证明事项使用,为市场化商业项目盖章需履行集体表决、乡镇审批手续,行政强制用印属于违规指使乱用基层公章。
三、诉求
1. 依法撤销“户用光伏备案需乡镇、村社区两级在民事合同盖章”的违规前置条件,废止该地方限制性执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光伏政策及法定要件办理项目备案并网。
2. 核查发改部门出台该项管控措施的合规性,纠正曲解安全生产政策、滥用行政职权、变相设置行业垄断门槛的问题。
3. 规范全县户用光伏项目审批流程,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户用光伏产业、公平开放市场的相关规定,防范行业乱象与利益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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