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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大竹县纪委涉嫌泄漏举报人信息、欺上瞒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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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竹纪委涉嫌泄露举报人信息

2025年12月23日我的举报信息被透露给被举报人赖永丽,导致我面临潜在的安全风险,但大竹纪委对此关键问题从开始的避而不谈到后面模糊回答,始终未作有效回应。(截至2026年6月2日只字未提)

2025年12月23日举报人信息泄漏时间表:(见图一)


二、依法索要举报处理结论遭拒、歪曲事实
2026年3月19日调查处理终结后,举报人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保障合法权利”的原则,提出获取书面结论的合理诉求,却遭直接拒绝。经多次交涉,仅被允许现场查看且不得带走材料,此举实质是对举报人知情权与证据留存权的双重限制,完全背离“负责任答复”的基本要求。(录音为证)
令人遗憾的是,纪委在正式回复中刻意偷换概念,将“索要调查结果书面结论”歪曲为“索要书面诫勉决定文书”,并援引《诫勉工作办法》的送达范围规定进行搪塞。这种回复不仅回避了核心诉求,更构成对事实的不实陈述,严重违反了信息反馈的真实准确性与清晰明确性原则,其本质是以程序借口掩盖未依法出具处理结论的事实。(见图二)

绿色部分是歪曲事实。黄色部分是颠倒是非

黄色部分的真相:举报人索要书面结论遭拒,无奈上网发声后,纪委才同意交付。(截至2026年6月2日都没给)但大竹纪委在市委信箱回复里却颠倒因果,将自身拖延拒绝的行为,歪曲为举报人不配合。“颠倒是非”精准概括了其为维护自身形象、故意混淆黑白的做法(见图二)

三、书面结论与诫勉文书性质不同

需要明确的是,书面结论和书面诫勉决定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书面结论是针对举报事项整体调查处理情况的告知,是保障举报人知情权的法定内容;而书面诫勉决定书是针对特定对象轻微违纪违法问题作出的处置文书,其送达范围仅限诫勉对象本人及组织(人事)部门,二者在性质、用途和送达对象上有着本质区别。

四、总结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实名举报核查办结后,承办部门须向举报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结论,明确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处理意见并记录反馈情况。这一法定要求,既能让举报人清晰知晓举报事项的处置全貌与依据,更能筑牢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信任根基。现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两项事宜:一是彻查举报信息泄露事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是核查承办部门拒绝出具书面结论的问题,督促其依规履职,并将上述两项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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