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云499: 您好! 一、关于您反映1991年至2002年单位代扣代缴医保费用,但医保局系统内无缴费记录的问题 经核查,原广安区医疗保险中心于2000年12月成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实施。您所在的原国营广安县示范造纸厂已于2002年6月破产,且该单位在破产前并未在原我区医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因此现医保系统内未查询到您及其他职工的缴费记录。 二、关于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问题 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1〕32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中的最低缴费年限指参保对象在广安市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在我市实际最低缴费年限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目前,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上述实施办法中对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年限要求,明确规定为在广安市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暂无非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后续如上级出台视同缴费年限相关配套政策,我区将严格遵照执行。 三、关于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标准的问题 广安市医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依据为《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广安府办发〔2021〕32号)第十一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年度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如您对上述回复仍有疑问,可致电或到广安市广安区医疗保障局窗口咨询,地址:广安区凌云东路600号,咨询电话:0826-2627260。 广安市广安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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