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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德通森林花园小区业主,听闻近期在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和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经过我们业主的讨论,特向上级领导和部门反映本小区建设单位(中江县德通置业有限公司)和物业服务人(中江县嘉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服务本小区以下方面的疑问(还有部分具体问题将根据本次问题核查处理情况再决定是否向上反映)。
1.是否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10月首套房屋交付以来,截至目前已超过二年时间,未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2.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的规定。请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3.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能力,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实行独立核算制度。”的规定。经相关部门公示信息查询,中江县嘉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参保人数9人。而中江县德通森林花园小区仅住宅就有1000余户(还不包括商业),请主管部门核查该公司的财力、人力等是否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能力。
4.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的规定。请主管部门核查该物业服务公司自承接本小区物业服务以来,是否按照2023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优于一级物业服务等级)开展物业服务(对日常物业服务开展情况业主留存有相关依据)。
5.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规定,请主管部门核查前期物业服务人是否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并向业主公开公示。
6.是否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限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自2023年10月首套房交付之日以来,截至目前合同期限按规定已经到期,未与业主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7.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请主管部门核查自2023年10月交房以来,建设单位缴纳物业费情况。且物业服务具体收支情况应向业主报告,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8.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等规定,请主管部门核查该物业服务公司自承接本小区物业服务以来,收取的临时停车费、广告费、业主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用房等收益情况、支出情况,是否单独列账。
9.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费用,……。但已纳入物业服务成本的,不得要求业主再次分担。”等规定,请主管部门核查该物业服务公司按每户住宅房屋面积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已包含地下停车场的用电、保洁人员等物业服务成本,再单独收取地下车位使用费是否合理。
10.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等规定,请主管部门核查该物业服务公司自承接本小区物业服务以来,每年度对其的评估情况和向业主公布情况。
11.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的相关规定,请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是否存有违规行为,如有须按规定处罚。
恳请领导和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并向本小区业主进行公开公示答复,急盼回复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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