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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三类设施可实施公建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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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9 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省政府官网获悉,《四川省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该《办法》对公建民营的适用范围、运营方条件、合同期限、资产管理及退出机制等作出全面规定,明确三类设施可公建民营,坚持公益属性,旨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优化资源配置。

三类设施可实施公建民营

《办法》明确,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整体委托具备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模式。内部照料、膳食等分项服务承包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可实施公建民营的设施包括: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主体建设或购置并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农村敬老院);各级政府通过国有土地、房产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满后产权归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套建设并移交给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的养老服务设施。

根据该《办法》,公建民营机构要坚持兜底保障功能,不鼓励豪华型、高档次建设。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同时,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改变国有资产养老服务用途。委托运营前须依法开展资产登记造册和价值确权,民营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抵押、处置国有资产。

运营合同期限不超10年

运营方应通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合规方式选定,一般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养老服务或医疗管理经验,近3年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服务团队。

委托方与运营方须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期限每次不超过10年。合同中须明确服务事项、设施使用费(租金)、风险保证金、违约责任等,并明确床位优先用于接收重点服务保障对象。

委托方可收取设施使用费和一定数额风险保证金,合同期内出现约定扣除情形的可按约扣除,期满无异常则退还。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中的债权债务及经济、安全、法律责任。

承担特困供养职责的,不得降低供养标准或扣减挪用供养经费。社会老年人收费价格须按规定公开。运营方可享受税费优惠、水电气热居民价格等政策,获得的财政资金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七种情形可解除合同

《办法》建立了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可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未整改的可解除合同: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运营方;损毁设施或改变用途;评估年审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虐老欺老、推销金融产品、非法集资、违规乱收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卫生防疫、食品安全事故;违规套取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办法》,民政部门须督促委托方制定异常退出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人员。拟终止合同的,双方须提前60日书面报告并提交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并共同委托审计评估,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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