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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公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质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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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现就“广元市利州区晟隆商贸行相关人员涉嫌使用已注销证照无证经营”一案的办理过程与处理结果,向贵局郑重质询。
一、案件办理基本事实回顾
2026年4月20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广元市利州区晟隆商贸行相关人员涉嫌使用已注销的“剑阁聚鑫恒商贸有限公司”证照从事经营活动。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11日对当事人李春林涉嫌无证经营行为正式立案调查,后于2026年5月21日以“当事人常居住地、经营场所、主要证人及物证均在利州区,由利州区局处理更便捷高效”为由,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给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截至目前,该涉嫌无证经营的主体仍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未受到任何实质性行政处罚。
二、核心问题与法律依据质询
(一)案件管辖与移送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案中,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初步核查已确认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符合立案条件并正式立案后,又以“行政效率原则”为由将案件移送利州区局,其移送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案件移送的法定条件?是否存在以“便捷高效”为名规避法定办案职责、拖延案件办理的情形?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剑阁县局在收到线索后于规定时限内立案,却又在立案后短期内移送案件,是否存在“先立案、后移送”的程序瑕疵?是否违背了行政机关“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法定职责?
(二)对涉嫌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是否履职到位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本案中,自2026年4月20日线索移送至剑阁县局,至5月21日案件再次移送利州区局,再到本人收到反馈之日,涉嫌无证经营的主体仍在持续开展经营活动,未被责令停止经营,也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贵局作为全市市场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属分局的案件办理过程负有监督指导职责,为何放任涉嫌违法的主体持续经营?为何对已查明的无证经营行为未采取任何制止性措施?难道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只要“移送”就等于“办结”,只要“程序流转”就可以无视违法事实、放任违法行为持续侵害市场秩序?
(三)行政效率与执法公正的边界是否被混淆
剑阁县局在案件移送理由中称“当事人常居住地、经营场所、主要证人及物证均在利州区,由利州区局调查询问、收集证据、作出处罚、闭环监管,均更为便捷高效,符合行政效率原则”。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管辖分工的法定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绝不能成为规避管辖职责、推诿办案的借口。行政效率的前提是依法行政,若以“便捷高效”为名随意移送案件,导致案件在不同分局之间流转、违法主体长期得不到查处,本质上是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更是对市场监管执法公信力的严重损害。
本人恳请贵局就以下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本案中剑阁县局立案后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利州区局自收到剑阁县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后,是否已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截至目前,对涉嫌无证经营的主体采取了哪些执法措施?何时能作出明确的处理结果?
贵局将如何监督本案的后续办理,确保涉嫌无证经营的主体依法受到处罚,杜绝“程序空转、执法空转”的问题?
市场监管执法的生命力在于公正与权威,若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一移了之、一推了之,不仅是对违法主体的纵容,更是对合法经营者的不公,对群众监督权的漠视。本人将持续关注本案的处理进展,也将依法行使监督权利,直至违法行为得到依法查处。
特此质询,盼予书面答复。@广元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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