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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最高法督办案竟转回原审错案什邡法院自查!自己查自己,公正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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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0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曝光】最高法督办案竟转回原审错案什邡法院自查!自己查自己,公正何在?
【悲愤求助】我们是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名举报德阳什邡两级法院、当地检察院履职失范,二十余年合法债权被无故搁置,生效高院判决沦为一纸空文!手握全套文书、12368 官方短信铁证,维权走到绝境,恳请全网网友转发声援!

本案源自一起借款担保纠纷:什邡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债务人,什邡市供排水公司(原什邡市自来水公司)自愿为 363 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省高院作出(2003) 川民终字第 136 号终审判决,明确划定担保人清偿范围,判决合法有效、具备强制执行力。

2004 年案件交由什邡法院执行,当年执行回款6371009.45 元,款项全部来自主债务人资产拍卖。自始至终,法院从未查封、处置担保人任何财产,该公司一分钱都没有履行担保义务!

后续债权依法转让至我司,我们作为合法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却接连遭遇不公:
什邡法院(2023) 川 0682 执恢 344 号之一、德阳中院(2024) 川 06 执复 14 号两份裁定,刻意混淆法律概念,错误认定 “主债务人还款 = 担保人免责”,直接驳回我们的执行申请。两级法院竟然强行认定:主债务人变卖资产偿还部分债务,就等同于担保人的连带担保责任全部履行完毕,直接驳回我们针对担保人的执行申请!试问办案法官,你们是真不懂法,还是刻意歪曲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早已明文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偿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法定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连带担保责任的核心,是担保人作为债务的兜底保障,判断担保责任是否消灭,唯一标准是担保人自身是否实际履行清偿义务,而非主债务人代为偿债!主债务人偿还部分款项,只能抵扣主债务,绝对不能直接免除连带担保人的法定责任,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常识,更是亿万民众都能理解的道理!
什邡市、德阳市两级法院刻意偷换法律概念,将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 和 “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混为一谈,无视担保人分文未付的客观事实,无视省高院生效判决的明确判项,随意作出错误裁定。
依照《担保法》《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责任下,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责,担保人未实际偿债,担保责任就绝不会消灭。两级法院无视基本法律常识,公然架空省高院终审判决。

我们寄望检察监督,可什邡检察院出具什检民执监〔2024〕21 号决定书,以时效为由不予支持监督,监督防线彻底失守。

多年来,我们先后提交执行监督、院长纠错申请,向巡视组、信访渠道申诉,均收效甚微。2026 年维权迎来转机,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实名举报相关问题:
✅ 5 月 29 日:最高法 12368 短信确认收悉线索,依法交办;
✅ 6 月 9 日:督办线索原路退回作出错案的什邡市法院办理;
✅ 6 月 10 日:什邡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联系我们,依旧坚持原有错误结论。

最荒唐的一幕就此上演:让犯错的法院自查自己的错案!
“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司法最基本的原则。原审法院既是裁判者,又是被举报对象,自查自纠无异于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包庇偏袒已成定局,所谓督办完全流于形式!

截至目前,我们提交给德阳中院的院长纠错申请书已超 10 个月,远超法定办理时限,迟迟得不到回应。一套闭环式的属地自查,将我们的维权之路彻底堵死。

十余年间,千万债权悬空,企业耗尽人力财力濒临困境,负责人身心俱疲。我们手握高院判决书、两级法院错误裁定、检察文书、12368 官方短信等全套铁证,事实清晰、法理充分,却求助无门。

在此我们郑重提出诉求:

  • 立即终止属地自查模式,将本案提级审理、异地交叉审查,落实司法回避原则;
  • 依法撤销两份违法执行裁定,恢复对什邡市供排水公司的强制执行,兑现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
  • 纪检、督察部门介入调查,严查相关人员履职不当问题;
  • 整改信访督办流程,杜绝错案线索退回原审法院自查。

正义或许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恳请广大网友、媒体、政法监督部门关注此案,还我们一个公道,守护司法公信力!

举报人: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联系人:彭中开
联系电话:13981055888
发布时间:2026 年 06 月 10 日



最高人民法院12368和什邡市法院12368截屏.jpg
人民检察院逐级办理截屏.jpg
人民法院线上申诉办理截屏.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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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举报和院长纠错资料EMS凭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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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收条”200408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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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法院越权指定通知领款200408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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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06执复14号执行裁定书维持(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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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0682什邡法院344执行裁定书驳回(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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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0 16: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的担保人限额责任分文未付,履行款执行的是主债务人资产,什邡法院居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担保责任已免除,真是司法大笑话!

 楼主| 发表于 2026-6-10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担保法》第十八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条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把责任承担说得明明白白!

 楼主| 发表于 2026-6-10 16: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最高法举报的明明是德阳两级法院违法乱裁定,怎么中院又机械式的转回原法院了?岂不是让自己打自己的脸。强烈请求中级法院提级执行或调剂指定另外法院处理。因为该案本身就是中院在执行,后来指定下去的。

 楼主| 发表于 2026-6-10 18: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惊天大笑话!!担保人分文未付,债务人欠债数千万,居然可以裁定免除担保责任。谁给法院的权利,谁在打着法律的幌子公然践踏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26-6-10 21: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兜兜转转的司法信访路,冤曲幸酸了多少上访人,无从得知。就我们自己的经历,已足以写万卷书了。希望我们的法活国家能越来越好,下决心查办那些枉法的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26-6-11 08: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摆的法律规定在那里清楚着,担保责任分文未付,你硬说免除了担保责任,这是什么强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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