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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请广安市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如实复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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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2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宋某 女,82,住广安市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
被申请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二大队,法定代表人:刘勇,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电话:5103966.
第三人一:秦某,女,第三人二:机动二轮普通摩托车,车牌号XU54*7,车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祥(交警二大队未提供),不是无证驾驶人秦某所有,无联系电话,住址不祥。
案由:申请人不服2026610日下午收到的广安交警二大队51160242026000764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申请事项:
第一、申请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第51160242026000764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请求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起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决定,根据实际事故形成的原因,依法认定秦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70%,申请人宋某承担次要责任(30%
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第51160242026000764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次事故中认定错误,划分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撤销重新认定。
此认定书没有第三人一秦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或住址),也没有第三人二驾驶机动车川XU54*7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主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等,会导致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缺乏证据,请被申请人在复核决定书中载明。51160242026000764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地点广安区滨江大道香江国际路段,事故地点应该是广安区滨江大道渠滨街1号小区路段。
2026621417分,秦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川XU54*7把宋某撞伤致粉粹性骨折,川XU54*7车主有无法律责任,广安交警二大队对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秦某的处罚结果以及车祸的完整视频未公开,请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督促广安交警二大队公开无证驾驶撞伤他人的处罚和完整的车祸视频。
2026621417分, 82岁老年人从滨江路按照习惯(以前这里规划有消防通道,因广安区政府及其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涉嫌违法改变原始规划未建消防通道而由广安区住建局违建了围墙,此处公路没有人行通道到渠滨街小区)穿公路回家(家就在出车祸的楼上,渠滨街1号小区)被本案的摩托车撞伤,目击者说宋某手腕被压在了摩托车车轮下(在医院照片有粉粹性骨折),区医院医生说老太婆骨折严重需要手术,交管部门最近在香江国际小区入口增设了人行通道但老太婆不知情还是按原先回家的习惯穿公路回家。从横倒在公路上的摩托车看,无证驾驶摩托车速度很快,没有避让行人,直接刹车导致摩托车翻倒在公路上,朝申请人撞过来,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现场可以看出刹车后轮胎在公路上摩擦了2米左右远才与老年人宋某相撞致宋某手腕骨折。已查明驾驶摩托车的秦某无驾驶证,秦某存在超速驾驶和紧急刹车未避让行人。此处有交管抓拍监控,请广安交警二大队留存发生此车祸时的监控视频以供向法院起诉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和认定应当如下:
第一、行人(老年人)违法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行人(老年人)宋某属于违法进入机动车道、跨越禁止跨越标线、未确认安全横穿,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第二、摩托车驾驶人违法条款 摩托车属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须依法取得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无证驾驶可处2002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秦某属于严重交通违法,且机动车对行人负有更高安全注意与避让义务,过错程度更大。
第三、责任适用条款(定责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双方均有过错,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系重大过错,通常承担主要责任(70%);老年行人违法横穿承担次要责任(30%)。
申请人行人老年人(弱势群体)违规横穿机动车道,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机动车没有避让行人,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机动车对道路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过错归责原则,双方均存在违法行为且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综合过错大小、危险程度及路权规则,摩托车翻倒朝申请人撞过来,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本起事故依法一般认定为: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老年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第一时间作了报警处理,而被申请人有责任保留监控和证据,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不得对该起事故的任何监控和证据作出处理,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及认定不符合规定,不真实,不全面,与实际情况不符,被申请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属适用法规错误,因此,申请人向贵单位申请复核,申请撤销第51160242026000764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起事故责任予以重新认定,应由秦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望贵单位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宋某
代理人
2026611
附件:51160242026000764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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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2 2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6-1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处理,而不是谁弱谁有理。这个拿弱势群体出来道德绑架看着不爽。

发表于 2026-6-13 12: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证他也有相应处罚,但是事故里判罚没有问题吧。

发表于 2026-6-13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过马路10多年,没有被有证车辆撞倒,却被无证驾驶车辆撞伤了,无证驾驶开不来摩托车不知道避开行人,不知道刹车,不出车祸根本不可能,双方都有错,至少都是同等责任,怎能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责任还小些?

发表于 2026-6-15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写这篇申请书的律师是新手,从头到尾没提原责任认定书的具体内容,以为有附件就不提了;阐述事实理由时视角不合适,把自己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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