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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太荒唐!省高院和内江中院把利害关系理解为所有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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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四川隆昌昌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长期实际占有、使用厂房、投入设备正常经营,却被街道办定性为违建,实施强制拆除后企业停产倒闭,企业起诉维权,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确认街办行为违法,然而,到了内江中院,却认为企业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了,因为没有利害关系,而他们眼中的利害关系,竟然被狭隘的定性为所有权关系。

四川省高院受理再审申请后,依然走过场、打哈哈,不作认真审查,同样跟着认为,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就是所有权关系。


两级法院一刀切将“利害关系”等同于所有权,无视企业实际占有、经营产生的停产损失、动产财产权益,裁判逻辑自相矛盾,更与行政机关前期全程对接企业、下发搬迁通知、开展调查、要求签字确认的行政处置行为形成鲜明割裂,被企业直指是典型的机械司法、变相设置“告状门槛”,对中小实体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一、荒诞逻辑:行政机关全程找企业麻烦,法院却称企业与拆除无关

本案最无法自洽的矛盾,集中在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与司法裁判认定完全对立。

从隆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企业下发整改文件,到隆昌市金鹅街道办牵头实施案涉构筑物拆除全过程,公安部门甚至试图当成刑事犯罪调查 ,屡次要求企业负责人配合调查,签字,整套行政流程全部直接针对昌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梁光栾开展。

如果按照内江中院、省高院裁定的结论:昌源公司和拆除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那整套行政程序从根源上失去正当性——既然企业不是利害关系人,政府为何单独向其实施行政行为?岂不是,也得追究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梁光栾直言:“行政机关从头到尾都认定我公司是直接受影响主体,所有文书、现场处置全部对接我们;等到我们起诉维权索赔,法院却转头说我们没关系,前后两套标准,逻辑根本说不通,完全是自相矛盾。”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只会向实际占有、使用场地、存放自有设备的经营主体送达文书、开展处置。若企业与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行政机关根本无权、也无必要对企业作出任何搬迁、调查、签字要求。政府一系列行政行为,本身就是企业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最有力的客观证据,两级法院完全忽略该关键事实,裁判明显脱离案件实际。

二、狭隘界定利害关系:只认所有权不认占有经营,如同重复“证明我妈是我妈”式无谓举证

两级法院裁判核心误区,是人为把行政诉讼“法律上利害关系”窄化为构筑物所有权,设置严苛、多余的产权举证门槛,无异于要求企业提交根本不存在的材料,和“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冗余证明难题如出一辙。

1. 法律从未规定所有权是利害关系唯一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行政行为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均可起诉;司法解释列明,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占有、使用、经营、收益权益,即构成利害关系。大量同类判例统一口径:厂房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即便不持有建筑产权,因强拆遭受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毁、经营中断,属于专属、特殊损害,具备原告资格 。

本案中昌源公司因合理原因,长期占有、使用厂区、投入全套生产设备、依靠场地开展回收加工经营,拆除行为直接切断企业全部营收,自有机器、办公物资因拆除搬运受损,这些独立于构筑物之外的动产权益、经营权益,依法应当纳入利害关系审查范围。但法院全程只核查建筑产权归属,完全无视企业独立合法经营利益,限缩诉权保护边界。

2. 案涉建筑本身被定性为违法构筑物,根本不存在合法所有权,法院评判标准天然失效

案涉构筑物已被行政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客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不存在完整、受法律保护的不动产所有权。法院拿“无所有权”否定企业诉权,存在致命逻辑漏洞:
若违建实际经营者都要以“持有建筑所有权”作为起诉前提,意味着全国所有占用违建经营的小微企业,遭遇强拆后全部丧失司法救济渠道。建筑手续违法,只能规制建设行为,不能连带剥夺经营者自有设备、正常经营的维权权利。
“法院拿一个本就不存在的‘所有权’来卡我们的起诉资格,等于要求我们提供不可能存在的证据,和当年‘证明我妈是我妈’一样,是人为设置不合理举证障碍,让企业维权无路可走。”法定代表人梁光栾说。


3. 现实大量同类案例印证:实际占有经营者天然具备利害关系

市场上租赁、占用场地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数不胜数,一旦厂房被拆除,最先受损、损失最直接的就是实际经营主体。多地法院、最高法判例均认可:只要实际占有、投入生产,拆除行为直接造成停产、设备损失,无需建筑所有权即可认定利害关系。
反观本案裁判,完全脱离市场经营现实,无视中小经营者普遍不持有厂房产权的行业现状,机械套用物权标准审查行政诉权,一旦形成同类裁判导向,大量实体经济主体遭遇行政强制后,都将陷入“受损却无法起诉”的困境。

三、如此裁判中小企业形成毁灭性打击,营商环境保障沦为空谈

此次驳回再审裁定,司法渠道几乎直接关闭,企业没有任何途径主张行政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违法拆除造成的损失无从追责;

裁判释放负面司法导向:以后,企业若通过他人赠与、租赁经营的厂房,被强拆,仅凭产权一句话就能剥夺起诉资格,市场主体经营预期完全落空。


行实务人士针对本案裁判逻辑提出反思:

1. 行政诉讼设立初衷是监督行政机关、保障市场主体救济权利,利害关系审查应当采取宽松标准,重点看行政行为是否给当事人带来独有的、直接的损害,而非机械卡不动产产权证明;

2.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件必须分层区分:建筑本身违法 ≠ 经营者动产、经营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因建筑手续瑕疵一并堵死经营者司法维权通道;、

3. 行政机关前期对接、催告、调查、要求签字等全部行政行为,是认定利害关系的关键事实依据,法院裁判不能割裂行政程序、孤立审查产权材料。

昌源公司表示,两级法院机械司法、片面解读利害关系,既违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也与行政机关自身执法行为自相矛盾。企业将持续通过合法渠道申诉,希望司法机关纠正“唯所有权论”的错误裁判思路,正视实际占有、经营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通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渠道,避免更多经营者陷入“财产受损、告状无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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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9 18: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级法院的裁定能否体现公平正义?望上级组织和全国人民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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