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收无效答复并要求依法出具正式文书的异议函
致: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倪高文副局长
一、事实概述
(一)法院严重程序违法:跨区域无证抓人、先拘留、后立案、后补法律文书,家属与本人至今未收到任何执法文书,属典型打击报复执法
2026年5月15日,贵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跨区域执法,在未出示传唤证、未出示拘留决定书、无任何法定协助执行手续、无立案依据的前提下,直接对蒋治琼采取强制措施、上手铐、强制跨区带离,属于无证执法、程序严重违法。
本次执法完全颠倒法定办案流程:先抓人、先限制人身自由,后通知补材料、后立案、后送达文书。
更为严重的是:自2026年5月15日跨区域抓人至今,蒋治琼本人及其家属,始终未收到贵院执行局针对本次跨区域执法、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唤证、拘留决定书、协助执行函、强制措施通知书等),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执法完全失控、涉嫌故意隐匿法律文书、剥夺当事人及家属知情权、申诉权、救济权。
具体违法时序如下:
1.2026年5月15日:无任何合法手续,跨区域抓捕、强制约束、关押;
2.2026年5月19日:贵院才通知当事人补交恢复执行材料,当日交材料、当日立案、当日出具执行通知书;
3.2026年5月26日上午11时:当事人在拘留所内才签收所谓《执行通知书》。
从抓捕到送达文书间隔11天,且至今未向本人及家属送达任何强制措施法定文书,属于典型的先执行、后立案、后补手续、先剥夺人身自由后走程序、隐匿法律文书、恶意违法执法,完全违背司法执法底线,属于蓄意打击报复、滥用职权。
(二)我方2026年5月31日邮寄两件恢复执行申请,由贵院倪高文副局长当日亲自签收,却被无故压件不立、不予受理
2026年5月31日,我方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贵院提交两件恢复执行申请书及调取2026年5月15日至5月16日全程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资料申请。
该邮件由贵院执行局倪高文副局长当日亲自签收,邮政签收记录真实、有效、可查。
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法院已签收,依法必须审查立案。但贵院长期压件不处理、不答复、不立案,严重违反执行办案规定。
(三)贵院严重选择性执法、双重标准、同案不同对待,司法不公、违法操作明确属实
1.对方当事人案件:5月19日交材料,当日交、当日立、当日发执行通知书、一路绿灯,甚至可以做到先拘留、后立案;
2.蒋治琼两件案件:5月31日材料倪高文本人亲自签收,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却直接不予立案、不予受理。
同一法院、同一执行局、同一时期、同类执行案件、完全两种执法标准。
对他人放宽程序、特事特办;对蒋治琼签收不立、压件拖延、白条驳回,属于典型选择性执法、司法歧视、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四)贵院违背书面答复承诺,超期拖延履职,借审委会搪塞推诿
2026年6月4日,贵院在《接待笔录》中书面明确承诺:5个工作日内对我方全部申请给出正式答复。
期限届满后,贵院拒不履职,恶意编造“本周未开审委会、需审委会讨论”为由拖延,该理由无任何法律依据,纯属刻意搪塞、推诿办案。
(五)6月11日恶意刁难、重复索要诉求、强制要求重做笔录,人为增加当事人诉累
2026年6月11日16时许,我方到执行局等候答复。贵院两名工作人员明知我方早已书面提交全部事实、诉求、依据,仍故意反复询问诉求、强行要求重新制作询问笔录,刻意刁难、拖延、增设维权障碍。
委托代理人当场明确拒绝:所有诉求书面已全部提交,无需重复口述,只要求法院出具正规合法的正式文书。
随后,贵院工作人员现场出示无公章、无承办人签字、无文书编号、无出具日期、无法律依据的简易白条,内容仅两行:
1.蒋治琼两件执行案件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理由为法院穷尽措施未找到人;
2.驳回调取2026年5月15日至5月16日全程执法音视频资料的申请。
该材料不属于法定司法文书、完全无效。工作人员当场强行要求我方签字签收,委托代理人依法坚决拒签。
特别重要说明:
本次无效白条材料,我方未签收、未拍照、未留存、未带走。
本次全部对话、执法过程、出示白条、强制签收、我方拒签全过程,全部以贵院执行局现场执法记录仪音视频为唯一原始法定依据。
二、法律依据及异议理由
(一)跨区域无证抓捕、先拘后立、本人及家属至今未收到任何执法文书,程序倒置、文书隐匿,属于严重违法执行、滥用职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必须先行出具合法拘留决定书、传唤证等法定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通知家属,手续齐备后方可执行,严禁先抓人后补手续、严禁不送达法定文书、严禁隐匿法律文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异地执行拘留,必须手续齐全、文书前置、依法送达;第一百八十条明确: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必须依法出示手续、送达文书、告知理由与依据。
贵院无传唤、无拘留决定、无立案手续,跨区域限制人身自由,至今未向蒋治琼本人及家属送达任何法定执法文书,事后补立案、补送达,程序严重违法、隐匿法律文书、剥夺救济权利、属于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性执法。
(二)法院签收当事人合法申请材料,压件不立、不予答复,严重违反执行立案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执行申请符合条件必须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出具正式《不予受理裁定书》,严禁口头答复、严禁白条答复、严禁压件不立。
贵院倪高文副局长5月31日亲自签收两件恢复执行申请,材料齐全却拒不立案、不出裁定、不出正规文书,仅以无效白条敷衍,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三)选择性执法、双重标准,违背司法平等、公正基本原则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同类案件、同类当事人必须统一执法标准,禁止差别对待、禁止选择性执法、禁止司法歧视。
贵院对对立当事人程序放宽、先拘后立、快速立案;对蒋治琼签收不立、压件拖延、白条驳回,明显属于人为差别对待、司法不公、打击报复。
(四)拒绝调取全程执法音视频,涉嫌隐匿违法证据,阻碍当事人维权
根据人民法院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
法院采取跨区域抓捕、强制约束、上手铐、异地押送、送拘关押等强制措施,必须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永久归档、可供当事人依法调取查阅。
2026年5月15日—5月16日全程影像,是查实贵院无证执法、程序倒置、隐匿文书、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唯一核心原始证据。贵院无故驳回调取申请,涉嫌隐匿违法证据、掩盖违法事实。
(五)重复索要诉求、强制重做笔录、逾期拖延、出具无效文书、强制签收,全程履职严重违规
我方全部诉求、事实、依据均已书面提交完毕,法院反复要求口述、重做笔录无任何办案必要性,属于恶意增加当事人诉累。
贵院违背自己书面5日答复承诺,逾期不作为;出具四无白条、强制签收,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文书送达、文书生效法定要件规定,无效文书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我方拒签合法、正当、有据。
三、异议请求
1.依法确认:贵院2026年5月15日跨区域无证抓人、无手续执法、先拘留后立案、本人及家属至今未收到任何法定执法文书、隐匿法律文书的执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属于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执法;
2.依法确认:贵院2026年6月11日出具的无公章、无签字、无编号、无日期白条答复完全无效;确认我方委托代理人当场拒签行为合法合规;本次全部过程以贵院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记录为唯一依据;
3.责令贵院立即停止选择性执法、双重标准、差别对待当事人的司法不公行为,统一执法尺度;
4.责令贵院立即停止重复询问诉求、强制重做笔录、恶意拖延履职、强迫签收无效文书的违规行为;
5.责令贵院对2026年5月31日倪高文副局长亲自签收的两件恢复执行申请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立即立案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出具加盖南江县人民法院公章的正式《不予受理裁定书》;
6.责令贵院限期向我方完整提供2026年5月15日至5月16日跨区域执法、押送、驻院、送拘、解铐全过程执法记录仪音视频、全部影像资料,不得隐匿、删减、篡改;
7.责令贵院限期向蒋治琼本人及家属补送2026年5月15日跨区域执法、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全部法定法律文书(包括传唤证、拘留决定书、协助执行函、强制措施通知书等),保障当事人及家属知情权、申诉权、救济权;
8.责令贵院纠正全部违法违规执行行为,规范执法程序,杜绝打击报复、选择性司法、程序倒置、隐匿法律文书等违法行为。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倪高文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