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名举报信(致广安市纪委监委)
关于广安市医保局拒不执行国家、省级医保参保政策,行政不作为、违规限制持团聚类居留许可外籍配偶参保城乡居民医保的实名举报
中共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安市监察委员会、你们好!
一、举报人基本信息
举报人:_苏岛主__ 现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浓洄街道_
实名举报,愿意配合一切调查取证,对举报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被举报单位
被举报单位: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含下属各街道/乡镇医保经办窗口工作人员)
举报事由: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拒不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人社部、国家医保局法定政策,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持有效团聚类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外籍配偶办理广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构成行政不作为、漠视群众合法就医保障权益。
三、事实经过
1. 本人配偶为外籍人员,持有广安公安出入境核发、在有效期内Q2团聚类外国人居留许可,长期在广安常住,已完成外国人住宿登记,持有经公证翻译的涉外结婚证,无境外医保、无国内职工医保,符合全部参保前置材料要求。
2. 本人携带全套合规证件前往广安市医保经办窗口,申请为配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无合法政策依据,口头拒绝受理,理由仅为“外籍不能参保本地居民医保”,拒绝出示不予办理的书面告知、拒绝列明限制参保的政策文件。
3. 本人现场出示国务院、四川省政府、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多层级政策文件与法规条款,经办人员仍坚持不予办理,无视上位法与全国统一经办口径;后续拨打12393医保热线、12345政务热线反馈诉求,至今未得到合规整改、未受理参保申请。
4. 因无法参保居民医保,配偶此前生育全部产检、分娩住院费用全额自费,无法享受国家生育医疗补助,加重家庭经济负担;广安市医保局拒不执行统一政策,与成都、眉山/宜宾/达州/南充等四川各地市经办标准冲突,存在选择性执行政策、滥用审核权限问题。
四、举报依据(全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原文条款,逐条列明)
(一)国务院顶层政策文件
1. 国办发〔2024〕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
原文:进一步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扩大常住居住人员医保覆盖范围。
政策释义:文件未将参保资格限定中国户籍居民,长期合法在境内居住外籍人员所持团聚居留许可,等同于国内居民居住证,属于常住合法居住凭证,应当纳入常住地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2.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二条
条例明确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共服务;外国人团聚类居留许可系公安法定长期居留证件,立法精神与居住证“常住参保、均等医保公共服务”完全一致,外籍合法居留人员应参照本条同等享受参保权利。
(二)四川省省级落实文件
川办发〔2025〕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优化参保政策”
原文:扩大参保覆盖范围,将长期在川居住、取得合法居住资格的人员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政策释义:“合法居住资格”包含公安签发有效期内Q1/Q2团聚类外国人居留许可,为全省医保统一执行口径,广安不得另行增设限制性门槛。
(三)人社部部门规章
人社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规章确立核心原则:持有合法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境内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权利;区分就业职工医保、未就业居民医保两类参保渠道,未就业持团聚居留外籍人员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各地医保部门不得一刀切拒绝。
(四)国家医保局官方执行答复
医保函〔2022〕58号: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外国人居留许可属于法定合法境内居住凭证,长期在华未就业外籍人员,可在常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国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执行。
(五)基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仅规定境内合法居住人员可参加基本医保,无任何条款排除持合法居留证件外籍人员参保资格。
五、广安市医保局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
1. 拒不执行国务院、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选择性落实国家惠民政策,增设法定外参保限制,行政不作为;
2. 公职人员漠视群众就医保障权益,无书面不予受理告知,办事流程不规范、不一次性告知政策依据;
3. 违背全省统一医保经办标准,同省其他地市均可凭团聚居留许可参保,广安单独设限,存在滥用审核职权、办事不公问题;
4. 群众通过政务热线投诉后未整改、未落实督办要求,怠于履行医保经办法定职责。
六、本人明确诉求
1. 请广安市纪委监委依法对广安市医保局相关责任科室、经办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开展核查,认定行政不作为、不落实上级政策的违纪行为;
2. 责令广安市医保局限期为本人持有效团聚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配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落实同等居民医保生育报销、门诊住院保障待遇;
3. 向本人书面出具核查处理结果、整改答复;对违规设置参保门槛、拒不执行政策的相关工作人员依规开展批评教育、追责处理;
4. 督促广安市医保局统一规范全市外籍持居留许可人员参保办事流程,消除各地窗口执行标准不一问题。
七、附件证据材料清单(随举报信一并提交复印件)
1. 举报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外籍配偶护照、有效期内Q2团聚类外国人居留许可复印件;
3. 外国人住宿登记凭证、公证翻译涉外结婚证复印件;
4. 前往医保窗口办事沟通录音文字摘要、现场记录;
5. 12393、12345热线投诉记录截图;
6. 全部政策文件、法规条款打印摘抄件(国办38号、川办32号、居住证暂行条例12条、人社部16号令、医保函〔2022〕58号);
7. 配偶此前生育住院费用票据(佐证因无法参保造成经济损失)。
举报人:_苏岛主_____
日期:2026年6_月_23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