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通过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平台反映自己担任幼儿教师,要求解决实教龄补贴与晚年退休保障等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开展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陈碧玉幼儿教师身份的问题 经核查,陈碧玉(身份证号码512924196004129704)2011年12月27日,原联升乡联升村委会证明你1983年到2011年12月在该村任民办幼儿教师。资料显示你2002年参加幼儿教师培训结业后,于2003年8月开始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到2014年一直自主办学。你属于起初在村上担任民办幼儿教师,后取得办园许可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力量办学幼儿教师,并非公办学校在编或聘用教师。 二、关于您要求落实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待遇的问题。 经核实,2014年,我县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2〕184号)规定和市政府妥善解决被辞退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含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相关会议精神,开展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含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待遇落实工作。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我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满1年及以上、户籍在本县且已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含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按每满1年工龄补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组织依法参加社保。当年我县同步对原民办幼儿代课教师开展政策宣传与信息统计。 2014您向联升小学提交申报材料,但因社会力量办学幼儿园教师不在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且当时您仍在岗任教、不属于被辞退人员,不符合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补偿条件,无法按该文件享受经济补偿。 三、关于您要求解决民办幼儿教师社保及教龄补贴的问题 经核实,2009年底按照政策相关部门通知您可以补缴社保,如您所说因自己资金筹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导致错过办理时限,补缴通道关闭。 你所举办的幼儿园属于社会力量办学主体,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在办园及任教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应由该办园主体独立承担。你作为该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兼教师,相关社保及薪酬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截至目前,暂无针对社会力量办园幼儿教师的教龄补贴政策。 四、关于您反映收入微薄、务农贴补家用,从未享受国家幼教相关补贴的问题 经查阅历史资料和了解知情人,您1983年至2003年7月在联升乡联升村担任幼儿教师,待遇来自村上提留和学生缴费;2003年8月—2014年在联升乡街道自主办学,收入来自学生缴费。您一边在村幼儿园教书和自主办学,一边在家务农,照顾到家庭。 联升小学与您只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构成教育行政部门与你的正式聘用劳动关系。同时,调查组调取您任教期间学校财务会计凭证,未查询到享受财政拨款的相关记录与凭证依据。村民办幼儿园老师和社会力量办园幼儿教师没有国家幼教相关补贴政策。 若生活存在困难,可向属地村(社区)委会申请低保或者临时困难救助。 五、关于您反映多次获评联升完小优秀教师,持有对应奖状的问题 您表示在村民办幼儿园任教和从事社会力量办学41年,在岗期间无无故缺勤、无教学失职,教学成效获得全村家长一致认可,在当地拥有良好教学口碑。联升小学为了表扬学区内每学期表现好的老师们(含村民办、社会力量办学幼儿园老师),通过对这些老师(包括您)评优并颁发奖状进行了业绩肯定和鼓励。 营山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