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在院长罗勤阳、常务副院长梁辉的主导下,为维护司法公正毅然撤销本院错误裁定,彰显领导司法公正的纠错担当
近日,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就南充瑞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提起的执行行为异议一案,依法作出(2026)川1325执异37号执行裁定,撤销了该院此前作出的(2022)川1325执恢454号之二错误执行回转裁定。本案在西充县人民法院院长罗勤阳的高度重视与常务副院长梁辉的直接主导下,通过规范听证程序、全面核查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主动纠正本院生效裁定中的实体与程序错误,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彰显了人民法院刀刃向内、勇于自我纠错的司法担当,是践行司法为民、坚守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
一、案件事实脉络:从生效判决到执行回转争议
本案全流程事实均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卷宗材料及银行凭证等证据支撑,事实链条清晰完整,按时间先后梳理如下:
(一)生效判决确认合法债权,执行程序依法启动
2018年2月28日,西充县人民法院就瑞驰公司与营山县联友针织服装厂(以下简称联友服装厂)、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川1325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确认联友服装厂应向瑞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对应利息(年利率24%),同时认定瑞驰公司对联友服装厂的厂房及附着物享有让与担保优先受偿权。
该判决生效后,因联友服装厂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瑞驰公司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首查封案涉拆迁补偿款,依法作出财产分配方案
执行程序中,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依法冻结联友服装厂在营山县国土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00万元,并查封对应厂房及附着物,上述措施均为案涉财产的首次查封、冻结,后续依法续封至2025年3月。
2022年8月19日,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将180万元拆迁补偿款足额划转至西充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2022年11月15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325执恢454号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劳动报酬1万元优先支付,剩余款项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优先向瑞驰公司清偿,其余普通债权在本笔补偿款中不予受偿。此后,营山县人民法院将该院受理的15件以联友服装厂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西充法院参与分配。经审查,15件案件中仅1件1万元劳动报酬债权具有优先性,其余14件均为普通金钱债权,且均未对案涉拆迁补偿款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措施。
(三)案款部分发放后破产受理,剩余款项依法移交
分配方案作出后,债权人文强、司阳、王一德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异议所涉债权金额合计约89万元。瑞驰公司据此向西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暂扣留异议对应金额,先行发放剩余无争议的90万元案款。2022年12月27日,西充法院审批同意后,将90万元执行案款通过银行转账全额交付至瑞驰公司账户。
2022年12月28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322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对联友服装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同时向西充法院发送协助执行函。西充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依法裁定中止本案执行程序,并于2023年3月将剩余未发放的拆迁补偿款879600元全额划转至联友服装厂破产管理人账户,同步解除了对案涉补偿款的冻结措施。
(四)再审仅撤销优先受偿权判项,主债权始终合法有效
2024年,本案启动再审程序。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再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均仅对原判决作出两项调整:一是微调100万元本金的利息起算时间(从2012年9月1日调整为9月7日,仅影响6天利息);二是撤销原判决中关于让与担保优先受偿权的判项。
2024年12月6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3民再31号终审判决,再审判决始终未否定瑞驰公司享有的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债权,仅将债权性质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变更为“普通金钱债权”,瑞驰公司的实体债权自始至终合法存续。
(五)破产管理人申请执行回转,法院作出错误裁定
2024年12月18日,联友服装厂破产管理人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回转申请,以优先受偿权被撤销为由,要求瑞驰公司退还已受领的90万元案款。
2025年3月4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325执恢454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瑞驰公司退还90万元案款至破产管理人账户。该裁定作出后,瑞驰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原执行回转裁定存在多重错误,违反法律规定与法定程序
(一)法律适用严重错误,裁判依据与法定规则相悖
1.法律条文援引错误,裁判基础自始不当
原裁定错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作为裁判依据。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被告答辩期间的规定,《执行工作规定》第六十五条系对到期债权第三人强制执行的规定,二者均与执行回转制度完全无关,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执行回转的正确法律依据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2.违反执破衔接规则,否定已交付案款的物权变动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指南》(川高法〔2021〕159号)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已向债权人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案款,不纳入破产财产移交范围。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案涉90万元于2022年12月27日完成转账交付,早于破产受理时间,所有权已合法转移至瑞驰公司,依法不属于联友服装厂的破产财产。原裁定要求瑞驰公司退还已交付案款,直接违反上述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
3.再审未撤销执行依据核心内容,不满足执行回转法定条件
执行回转的核心前提,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整体被撤销,导致债权人丧失受偿的权利基础。本案中,再审判决仅撤销了优先受偿权这一从权利判项,并未撤销12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主债权判项,瑞驰公司受偿90万元的实体权利基础始终存在,完全不符合执行回转的法定构成要件。
(二)法定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1.执行中止后径行启动回转,缺乏程序合法性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本案执行程序自2023年起已依法中止,原裁定作出前,西充法院未依法作出恢复执行的裁定,未向瑞驰公司告知程序重启的事实与理由,径行作出对其不利的执行回转裁定,违反执行程序法定流程。
2.未依法组织听证,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本案涉及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执行回转法定条件、首查封受偿顺位等多重复杂法律问题,标的额达90万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情形,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但原裁定作出前未通知瑞驰公司陈述申辩,完全剥夺了其法定程序权利。
(三)实体认定存在错误,忽视首查封债权法定优先顺位
即便优先受偿权被撤销,瑞驰公司作为案涉拆迁补偿款的唯一首查封债权人,仍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受偿顺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瑞驰公司2018年即对案涉款项采取冻结措施,而其余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人均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结合瑞驰公司债权本息总额远超180万元的事实,其作为首查封债权人全额受偿案涉拆迁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错误受偿的情形,该裁判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2号确立的裁判精神完全一致。
三、院长监督推动依法纠错,规范听证后作出公正裁决
(一)依法提出执行异议遇程序阻滞,当事人申请院长监督
2025年3月16日,瑞驰公司针对上述错误执行回转裁定,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及完整证据材料,该院执行局于3月18日签收后,长期未依法出具受理文书,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异议裁定,程序严重逾期。
为维护自身合法诉讼权利,瑞驰公司向西充县人民法院罗勤阳院长提交《紧急情况反映》,申请院长监督执行局依法履职,推动案件公正审查。
(二)院领导高度重视,牵头督办案件办理
罗勤阳院长收到反映材料后高度重视,秉持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原则,立即将该案列为重点监督案件,指派常务副院长梁辉牵头承办,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审查,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三)依法组织公开听证,全面核查事实与证据
2026年6月25日,梁辉副院长担任审判员,依法就本案执行行为异议组织公开听证。听证过程中,梁辉审判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与辩论意见,全面核查了从执行依据、查封措施、案款发放、破产受理到再审改判的全流程事实,逐一核对了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充分保障了双方的诉讼权利。
(四)依法评议,作出撤销错误裁定的公正裁决
2026年6月26日,西充县人民法院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作出(2026)川1325执异37号执行裁定。
裁定认定:第一,瑞驰公司对联友服装厂的主债权始终合法有效,法院基于首查封事实与原执行依据作出的财产分配方案并无不当,扣留异议金额后发放90万元案款符合法律规定;第二,破产受理时案涉90万元已完成交付,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原裁定对破产受理前已实际交付的款项裁定执行回转,执行行为确有错误。
最终裁定:撤销本院(2022)川1325执恢454号之二执行裁定中要求瑞驰公司退还90万元案款并强制执行的全部执行行为。
四、本案纠错的法律意义与司法价值
(一)统一执破衔接裁判尺度,维护执行程序安定性
本案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破衔接的明确规定,坚持“破产受理前已交付的执行款所有权转移、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裁判规则,既符合民法典物权变动的基本原理,也维护了执行程序的安定性与司法公信力,避免了执行程序的随意逆转,为同类案件的办理确立了清晰的裁判标准。
(二)严格把握执行回转边界,避免制度扩大适用
本案明确了执行回转的核心适用前提——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整体被撤销、债权人丧失受偿权利基础;仅撤销优先受偿权等从权利、主债权依然存续的,不构成执行回转的法定事由。这一裁判标准严格限定了执行回转的适用范围,有效避免了执行回转制度的滥用,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信赖利益。
(三)坚守首查封优先规则,保障债权人合法预期
本案重申了“无担保物权时,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的基本执行规则,认可首查封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的优先顺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裁判精神,有利于引导债权人积极主动查找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维护执行程序的公平秩序与良性运行。
(四)彰显自我纠错担当,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个案的实体裁判结果中,更体现在人民法院直面问题、勇于纠错的责任担当里。西充县人民法院主动纠正本院生效裁定的错误,不回避、不护短,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展现了刀刃向内的司法勇气与责任担当,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五、结语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司法公正的实现,既离不开对每一起案件的精准裁判,也离不开对错误裁判的及时纠正。西充县人民法院在罗勤阳院长、梁辉常务副院长的主导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规范的听证程序、严谨的法律适用,主动纠正本院此前作出的错误裁定,既切实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为地方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注入了坚实的司法力量。这种有错必纠、司法为民的担当精神,值得充分肯定与点赞,也必将为地方法治建设树立良好的实践标杆。
作者:吴端阳
202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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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西充县人民法院两份裁定书
1.(2022)川1325执恢4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2026)川1325执异37号执行异议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