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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九洲第一生活区物管会违规发布第三方选聘公告的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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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7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人:九洲第一生活区业主
被投诉单位:绵阳市涪城区九洲第一生活区第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
受理单位:涪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街道办事处、九洲社区居民委员会、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投诉事由
绵阳市涪城区九洲第一生活区(以下简称"本小区")至今尚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026年6月26日,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会")发布《绵阳市涪城区九洲第一生活区第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第三方机构协助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

经本小区业主逐项审核,该公告多处违反《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修订)《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市场公平竞争法律规定,存在脱离法定监管、浪费业主共有资金、设置歧视性门槛、采购程序严重不规范、信息严重缺失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严重侵害全体业主知情权、财产权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现部分业主代表依法正式提出投诉,恳请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责令撤销该违规公告,督促物管会全面整改,切实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事实与违规问题完整陈述
问题一:选聘工作全程脱离街道、社区法定监督,未履行方案报备、备案法定程序,刻意规避行政监管
1. 法律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凡涉及业主共有资金支出、业主大会筹备的重大事项,物管会必须提前将工作方案、费用预算、资金来源报送属地街道、社区审核备案,全程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2. 违规事实:本次物管会计划付费聘请第三方机构,涉及支出业主公共资金,系需要报备的重大事项。然而,物管会事前是否将选聘方案向九洲社区居委会、属地街道办提交备案审核存疑;公告全文未载明街道、社区任何监督对接渠道,完全绕开法定监管主体,自行启动招标采购,程序严重不合规。
3. 风险指出:街道、社区本应全程介入、监督本次业主大会投票全流程,凭借行政力量免费保障投票程序合规。物管会刻意放弃法定免费监督渠道,单方面计划付费外包第三方,存在脱离监管、私下操作公共资金的重大风险。

问题二:绵阳市住建委已建成全市免费智慧物业电子投票平台,公告未说明付费外包的必要性,涉嫌浪费业主共有资金
1. 绵阳市住建委已统一搭建"绵阳智慧物业平台",平台内置业主大会电子表决功能,全市小区均可免费申请开通使用,支持业主通过人脸识别核验身份线上投票,自动统计票数、全程留痕可追溯,完全满足业主大会表决全部法定要求。依据市住建委官方文件,平台系统使用不收取任何服务费,仅产生少量运营商通讯费用,属于政府提供的免费公共服务资源。
2. 配套《四川省业主电子投票表决规则》明确,街道、社区可全程监督线下纸质投票,线下选票还可统一录入官方电子系统存档。线上+线下两套免费渠道结合,完全可以独立完成本次业主大会全部投票工作,付费第三方并非法定必备条件。
3. 本公告通篇未提及、未对比市住建委免费官方投票平台,未说明必须花钱外包第三方的客观理由,未论证付费服务的性价比;在存在零成本官方解决方案的前提下,单方面计划支出全体业主共有资金,随意消耗小区公共收益,严重侵害业主财产权益。
4. 现行法律法规仅鼓励第三方辅助服务,从未强制要求小区必须聘请付费第三方方可召开业主大会,本次选聘无任何法定刚需支撑。

问题三:物管会无权单方决定付费外包第三方服务,缺失业主共同表决法定前置程序,越权履职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动用公共收益属于须经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 违规事实:本小区至今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管会系街道、社区指导设立的临时过渡组织,仅可履行组织业主大会的基础工作职责,无权自行决定动用业主共有资金、付费采购第三方投票服务。
3. 本次选聘公告通篇未提及:是否已组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聘请第三方;服务费用拟由何种资金承担(公共收益?维修资金?业主另行分摊?)。物管会在未取得业主合法表决授权的前提下直接启动招标,属于越权履职,后续签订合同、支付费用均存在法律效力瑕疵,全体业主有权依法拒绝承担该笔不明支出。

问题四:公告设置歧视性投标门槛,违反公平竞争法律规定(核心硬伤)
1. 公告违规内容:公告第二条"竞聘机构资格条件"第3款明确要求:竞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非本小区业主、非竞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股东",并需出具对应承诺书(见公告第三条"报名材料"第3款)。
2.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保护公平竞争权利。现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无任何条款禁止本小区业主开办的服务企业承接本小区业主大会投票服务。
3. 该条款人为设置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直接剥夺小区业主经营企业参与公平竞标的权利,属于《招标投标法》明令禁止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行业规范仅允许限制与小区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利益冲突、可能产生利益输送的主体,不得一刀切禁止小区业主相关企业参与投标。

问题五:选聘采购流程设计存在重大监管漏洞,极易滋生暗箱操作
(一)投标人不足3家处置规则不合规
公告第四条明确写明"如果报名未达到3家及以上(含3家),确定中标单位的办法另行研究",未约定需重新发布公告延长征集周期。本小区无业主委员会日常监督,仅依靠物管会少数人员自行商议,存在直接指定服务商、私下议价的巨大风险,无标准化公开征集兜底机制。
(二)评审规则完全不透明,无量化约束
公告仅说明"评分最高为中选单位",但未对外公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各项评分项目分值权重、报价评判标准,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业主、社区双重制衡,无法保障选聘公平公正。
(三)中标公示期限过短,缺失异议维权渠道
公告第五条约定,中标单位资料及拟签订的服务合同"在小区公示3日",远低于物业领域公共资金采购公示不少于7日的常规规范;全文未标注住建、街道、社区监督投诉电话,业主发现违规问题后无正规反馈、核查渠道,知情权、监督权无法保障。

问题六:公告关键信息严重缺失,隐瞒核心支出内容,侵害业主知情权
(一)未明确第三方服务费用资金来源
公告仅要求投标企业提交"按户报价单(即人民币___元/户)",全程未说明服务费将从小区公共收益、维修资金列支,还是由全体业主另行分摊,业主无法预判自身财产支出风险。
(二)未设置报价最高限价,极易造成公共资金浪费
无价格封顶约束,投标企业可随意抬高每户服务单价,评审环节无价格管控标准,存在滥用业主共有资金、高价采购的隐患。
(三)服务内容、服务周期界定模糊
公告仅笼统表述"辅助业主参与投票,具体包括宣传、讲解、登录投票系统并指导业主使用、选票送达、动员业主投票等",未明确选票制作标准、上门宣讲次数及频率、现场组织规范、全程计票方式、档案归档要求等完整服务边界,中标后极易产生合同纠纷,损害全体业主权益。

问题七:报名周期严重过短,公告附件缺失,压缩市场公平竞争范围
1. 公告发布当日(2026年6月26日)同步启动报名,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有效报名时间仅4天(含周末)。如此短暂的报名周期,使外地或准备不充分的专业服务企业无充足时间准备密封投标材料,变相缩小潜在投标人范围,不利于充分公平竞争。
2. 公告全文未附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备案证明,业主无法直观核实物管会的合法履职资质,无从判断本次选聘的合法性基础。

三、投诉请求
1. 责令九洲第一生活区第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立即撤销本次违规选聘公告,暂停全部第三方机构选聘工作,待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启动;
2. 要求物管会将业主大会筹备、第三方选聘全套方案报送属地街道办、九洲社区完成备案审核,全程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落实街道、社区免费监督投票的法定职责;
3. 要求物管会优先启用绵阳市住建委免费智慧物业电子投票平台,结合业主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完成业主大会线上+线下投票;若确有客观特殊情况必须聘请第三方,必须先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就"是否付费聘请第三方投票机构、服务费资金来源、服务费预算上限"三项核心事项组织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取得合法书面授权后方可重新启动选聘;
4. 强制删除公告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非本小区业主"的歧视性限制条款,仅保留与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排除规则,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5. 指导物管会重新规范制定选聘方案,完善招标流程:
   ① 明确投标人不足3家须重新公开征集,不得私下商议确定;
   ② 完整公示量化评分细则(各项分值权重)及评审人员组成;
   ③ 中标合同公示期限延长至7日以上;
   ④ 公告增加涪城区住建局、属地街道办、九洲社区官方监督投诉电话;
6. 要求物管会完整公示补充关键信息:明确服务费资金来源及分摊方式、设置服务费最高限价、细化全部服务标准与服务周期;
7. 规范公告发布流程,合理延长投标报名周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步公示物管会街道备案文件;
8. 将本次投诉核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全体业主,并在小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同步公示,确保业主知情权落实。

四、法律依据汇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2.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修订)——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与监督
3.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物管会在街道指导下工作;业主大会组织程序
4. 《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属地街道、社区对物管会的监督职责
5. 《四川省业主电子投票表决规则》——电子投票平台的合规使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平竞争权利

附公告:
2026-6-26-九洲物管会公告.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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