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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四川不少工厂企业对新入职员工要求检查乙肝两对半、艾滋,这是否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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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7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不少工厂企业

对新入职员工要求检查乙肝两对半、艾滋

这是否合规?合法?

请有关部门对全川工厂企业进行核查。

给弱势群体一个就业天地。


四川绝大多数普通工厂强制查乙肝两对半、艾滋,均违法、不合规;仅极少数法定特殊岗位才允许筛查。人社部、教育部、卫健委 2010 年联合文件(现行有效):
所有就业、入学体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做乙肝两对半、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不得索要乙肝报告、不得询问乙肝携带情况;医院也不得在入职套餐里主动加乙肝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仅能查转氨酶(ALT) 判断肝功能,转氨酶正常就不得追加乙肝检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19、68 条:
除国家明文限定的特殊职业外,企业不得把乙肝血清指标作为入职体检标准;违规可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最高罚款 1000 元,造成求职者损失需赔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什么岗位才允许查乙肝?(工厂基本不涉及)
仅限国家卫健委核准、明文公示的高危岗位:
血站、血液制品生产、直接采血医护;
军队、公安特警;
普通机械、电子、化工、服装、仓储等工厂不在允许清单内,强制查乙肝属于就业歧视。

四川省卫健委《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规范(川卫规〔2023〕2 号)》明确:
食品、餐饮健康证法定筛查仅甲肝、戊肝、结核、痢疾等,不得将乙肝作为从业人员体检判定指标;普通工厂不属于食品 / 医疗类,无权加查乙肝。

强制筛查艾滋病(HIV):普通工厂同样违法,两大法律红线约束
1. 两大硬性法律规则
1)《艾滋病防治条例》第 23 条:国家实行自愿咨询、自愿检测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做 HIV 检测中国政府网。
2)条例第 3 条、《就业促进法》:禁止歧视艾滋病感染者,不能以 HIV 阳性为由拒录、辞退;日常工作接触不会传播艾滋病,普通工厂无公共卫生强制筛查理由。
2. 仅有的合法例外岗位(工厂几乎不沾边)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存在血液体液高频暴露风险的岗位,才可知情同意后筛查:
临床医护、疾控、采血、血制品生产;
监狱、戒毒、军警特殊招录;
食品厂、流水线、制造业普通工人不在法定强制检测范围。
3. 关键区分:自愿≠强制
企业若只是提供可选 HIV 项目、求职者书面自愿签字,不算违法;
但企业把 HIV 列为入职必备项目、不查就不予录用,属于强制检测,侵犯隐私权与平等就业权。

补充科普:为什么普通工厂不需要查乙肝、艾滋
乙肝:握手、共餐、车间共事不会传播,仅血液、母婴、性传播;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完全不影响生产,无传染风险;
艾滋病:普通工作环境无体液交换条件,不存在车间交叉感染可能,强制筛查无公共卫生必要性,纯粹歧视行为。


四川绝大多数普通工厂强制查乙肝两对半、艾滋,均违法、不合规

仅极少数法定特殊岗位才允许筛查。

给弱势群体一个就业天地。

请接龙登记偷查乙肝两对半的工厂、企业等单位!!

例如:

公司名字+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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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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