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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法院在患者家属与某三甲医院的医疗医保纠纷中不让封存电子病历不准电子病历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不给复制庭审录音,程序合法吗?公平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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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8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与某三甲医院存在医疗医保纠纷,分别于2023年7月和2025年1月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和关联行政诉讼(行政案被告为武侯区卫健局)。但法院各种妨碍我的诉讼权利,致使我完全看不到司法公正,不得已上网求助。
纠纷起因是我父亲2020年7月在该医院住院治疗,遭受到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延误营养支持等违反规范操作导致的多重严重健康损害。
我父亲该次住院全程诊断危重,医嘱有12支免疫球蛋白和8支人血白蛋白,但护理记录分别仅记录执行6支和2支,费用清单按医嘱药品数量收费,差异金额约6700元。但我父亲真实的药品使用数量应该是医嘱数量还是护理记录执行数量呢?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二十三)“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内容包括出入液量、护理措施和效果”规定,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对输液药品应当遵医嘱如实记录。偶有1支漏记能理解,但6支人血白蛋白和6支免疫球蛋白加配套冲管液体入量共约1350毫升,连续多日漏记我们家属无法理解。
人血白蛋白是低蛋白血症患者的抢救用药。我父亲此次住院医嘱8支人血白蛋白,8次抢救记录,而出院前的血检白蛋白值却仅26.5,比入院时的31.0还低,住院治疗二十余天,这个结果正常吗?
而医生在病程记录中对我父亲的低蛋白血症经补充8支人血白蛋白后血检白蛋白不升反降的明显异常情况并无任何分析记录,出院诊断中对有8次抢救记录的低蛋白血症也无一字提及,这又正常吗?
我父亲出院后在该医院另一位医生指导下,立即自购人血白蛋白补充,仅3天时间血检白蛋白即从出院前的26.5提升至35.3,证明我父亲补充人血白蛋白是有正常疗效的。
我向医院多次投诉,但医院态度强势,称诊疗行为无任何不当,明确拒绝向家属封存及公开电子病历;我向武侯卫健投诉举报,武侯卫健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为由让家属自行向医院索取病历,却不依该法规第47条规定查处医院拒绝向家属提供电子病历等违规;法院也支持卫健,造成我们家属在医院、卫健、法院之间被来回踢皮球,始终无法获取我父亲该次住院电子病历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该医院2020年度电子病历已达标5级。2024年1月,民事法院向医院调证电子病历截图58页;2024年9月,武侯卫健向医院调证电子病历截图55页。此外,医院向法院提交纸质病历(电子病历打印件)161页。以上资料相互之间,以及与患者费用清单之间存在:患者总费用不符、医嘱状态不符、抢救记录于患者出院后超期集中修改、未查见任何一条电子病历记录的初始生成操作印痕等明显矛盾及违规:
1、我父亲该次住院纸质费用清单住院总额46086.17元,民事法院调证电子病历截图患者总费用36278.62元、医院向民事法院提交的《回复意见(二)》附件2电子病历截图患者总费用46086.17元、武侯卫健调证电子病历截图患者总费用46086.17元,证明该医院病历系统中我父亲该次住院费用总额存在两个不同金额,医院按高的金额向我们收费。(详见附件1)。
2、民事法院调证电子病历截图中2020年7月13日、14日、16日、17日、20日、22日6支人血白蛋白的医嘱状态为“核实”,而并非“执行”;2020年7月13日、16日的两次“拟:脱落细胞学检查与诊断”医嘱状态为“执行”,并已取得检查报告,但医生却在纸质病历上手写签名“取消”。以上医嘱均显示“已收费”,那么该医院收费依据究竟是医嘱状态“核实”?还是医嘱状态“执行”?医生又为什么要签名取消已收费并已取得检查报告的医嘱呢?(详见附件2)
3、武侯卫健调证电子病历截图人血白蛋白及球蛋白使用记录中相关医嘱均显示“无库存”“已执行”;长期医嘱球蛋白使用记录无每日每次执行护士签名,也没有长期医嘱护理转抄执行单,同时还显示“无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而纸质病历中却有该协议书,证明以上药品使用记录并非我父亲电子病历档案原始记录,但武侯卫健的调查证据难道不应该是电子病历档案的原始记录吗?(详见附件3)
4、四川省医保局针对本人信访事项答复“患者反映护理记录6天无输入人血白蛋白记录、3天无输入免疫球蛋白情况属实,但该医院医嘱、病程记录均明确记录”“医院提供的证据也无法确认医院是否将该两种药品全部用于患者治疗”,说明医院并没有证据证明该两种药品全部给我父亲使用。(详见附件4)
我多次向法院申请电子病历真实性鉴定,法院一直拖延不回复,2025年12月关联行政案判本人败诉后,民事案法官以行政案生效判决预决力为由拒绝,但未出具书面拒绝通知。我向法院提交上述病历存在多处矛盾的证据,但法官仍坚持拒绝电子病历鉴定,这合法吗?
同时,民事案法官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为由,称法院“不能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拒绝我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但法官这说法不是与本条法规相悖吗?
我为履行举证责任不得已同意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三家摇号的鉴定机构均退案,在这种情况下,民事案法官仍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这又合法吗?
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上有很多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判例,其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24840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在行政处理中适用,拒绝沈某某的鉴定申请,不当妨碍了沈某某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完成举证责任的诉讼权利,程序不当”,证明武侯法院民事案法官的说法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均不符。我向法官举示该判例,但法官仍坚持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法官这难道不是在故意剥夺我的诉讼权利吗?
法院还一直拖延不给复制庭审录音,不给调证医生专项继续教育合格证、患者电子病历档案、及病历中缺失的患者《营养风险测评量表》和免疫球蛋白长期医嘱护理转抄执行单等,称不清楚是否与案件争议相关,这又讲得过去吗?
本人深感诉讼权利被各种剥夺,反而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冤屈,看不到程序正义,诉累深重,维权无望,不得已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七条“国家鼓励新闻媒体对医保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规定,将合法持有的部分证据,在隐去医患全部隐私信息后客观公开,希望舆论监督能帮助我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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