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社厅、广安市人社局、广安区人社局: 首先感谢2026年6月30日广安区人社局对于2026年6月26日广安麻辣社区题为:“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26年满60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定待遇与宣传政策不符的民生问题”的答复。 结合贵单位的权威答复提出以下异议: 规局答复2026年11月30日之前年满60周岁符合到龄一次性补缴条件的,且在2026年11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政策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答复称:“该文件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即2026年11月30日前”(具体相关文件,我们无法查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5版)第201条第一款之规定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5版)第202条之规定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据此,按照贵局答复称:“该文件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即2026年11月30日前”由此该文件并未注明是按照“年、月、日”或“年、月”为计算期间。那么2024年12月1日执行,按照《民法典》202条规定可以认定为2026年12月底到期。如按照201条之规定,也应该是2026年12月2日到期。那么贵单位近期通知,2026年11月30日满60岁的才能补缴领取,是否与国家《民法典》规定的“期间”界定相违背,是否违法? 同时,贵单位2025年宣传手册上面明确标明“1966年出生的居民,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可办理到龄一次性补缴”并未写明“1966年1月1日至1966年11月30日出生的居民”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可办理到龄一次性补缴”,也就是证明2025年宣传手册上面意思是1966年出生群众可以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期间办理1966年出生到龄群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领取,如不是,那么贵单位是否存在误导或者虚假宣传,是否该承担相关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惠民政策、民生福祉,关系老年人后续基本养老生活等民生问题,建议精准把握相关政策,切实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不要“拍脑袋”决定!! 希望相关部门给群众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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