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5332|评论: 2

[四川群众呼声] 物业管理不透明,物业费收取不合理,严重侵犯住户权益,需要相关部门答复。[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7-2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龙泉驿区天悦龙栖台小区住户,日前一家名为成都城投臻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打着天悦国际的名义向我户收取房屋物业管理费,经过我户的复盘厘算,有几个问题不解,望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答复:一、我户于2022年6月27日正式接受房屋以来至今一直保持屋产清水房状态,无人居住,水电气为零使用,并交纳了物业费1967.40元整。期间未收到物业公司应该提供但未予提供的水电卡。二、我户一直未与成都城投臻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任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公司在催我户交纳所谓物业服务费用以前两年一直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未形成有效契约关系。三、据我户所知,所在小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绕开住户擅自规定了住户的责任义务。据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所说,收费的依据即以这所谓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基础。罔顾业主住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四、我是天悦龙栖台的住户,现在一个与我们未签定任何合同协议,名称也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载明的物业管理公司(花园物业)不同的所谓城投臻蓉物业公司打着天悦国际的名号向龙栖台的住户收费是否合理,而且这还是一个没有住进去产生任何生活痕迹的并预交一笔不菲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住户?我们的知情权、选择权如何保障,民法典中明确的当事人,我们是吧?有名合同必须双方自愿订立,合同生效,契约履行,在未订立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对对方应尽的义务责任的情况下,强行催缴是否合理?其间产生的各种变更备案与否是否进行了告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烦请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为本户逐一解释答复。本住户保留申诉投诉反映和合法上访申告的权利!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2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6-7-8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所反映的事项,成都城投集团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下属成都城投资管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及物业管理相关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不得以房屋空置、未装修、未入住、未接受服务等为由拒缴物业费。房屋正式交付后,业主需严格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全额缴纳物业费。目前,四川省、成都市均无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官方政策文件,因此暂无法办理空置房物业费减免。
二、关于水电信息及缴费问题
小区供水、供电均为供水、供电公司独立户号管理,房屋交付时,物业已完整向业主移交专属水电户号信息。小区实行线上户号充值缴费模式,无实体水电卡,相关用水用电缴费信息齐全、渠道畅通,不存在未提供水电相关信息、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情况。
三、关于物业费催缴方式问题
物业始终严格按照备案收费标准开展费用收缴工作,日常通过小区公告栏张贴通知、线上推送提醒、电话温和告知等合规方式催缴物业费,属于正常履行物业服务管理职责,不存在强行催缴的情况。
四、关于物业合同及收费主体资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前,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定约束力,无需业主单独签订个人合同。
此外,本次服务及收费主体成都城投臻蓉物业公司,系原成都花园物业公司合法更名而来,依法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与义务。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在龙泉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完成正规备案,收费主体资质合法、收费依据合规,不存在主体名称不符、合同无效的问题。
若您仍有疑问,可前往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查阅合同备案、收费标准等相关资料,我们将全程耐心答疑、细致沟通,全力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特此回复。
满意(0)
不满意(0)

 楼主| 发表于 2026-7-11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投诉地就是城投集团旗下的物业,不应由城投集团回复,而应有具有法规解释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回复!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