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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安置房房屋漏水问题[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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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麻辣社区居委会、诺水河镇人民政府、镇城建办、住建主管部门:

本人系巴中市通江县诺水河镇铁厂村街道安置房顶楼住户。本人房屋为政府统一修建的安置保障房。目前楼顶出现严重漏水,持续多年,每逢雨天,屋顶大面积渗水,导致屋内墙面脱落、墙体受潮、室内受损严重,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存在安全隐患。

此前我多次向镇政府反映漏水问题,得到的回复均是:房屋防水质保期五年已过,政府不再负责维修。

现本人郑重向社区及主管部门说明政策事实:

国家明确规定,屋面防水五年质保期,仅为施工单位免费维修期限,并不是政府、社区终止管理的期限。安置房楼顶属于整栋楼公共共用部位,不属于私人维修范围。质保期满后,依法由社区、镇政府牵头,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政府民生维修补助资金进行公共维修。

没有任何政策规定:安置房过了五年防水质保,政府和社区就可以弃管、不予维修。

为保障基本居住安全,维护安置户合法权益,本人现正式申请:恳请麻纳社区、镇政府、住建部门尽快上门实地核查,依法依规启动公共维修流程,彻底解决安置房楼顶漏水问题,为居民解决实际居住困难。本人所述情况属实,恳请领导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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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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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8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第二条第五点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措施,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经核查,诺水河镇铁厂街道聚居点房屋由原铁厂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2009年开工、2011年竣工,建成后按800元/㎡成本价向住户配售,房屋使用权归住户个人所有。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房屋安全主体责任由使用人承担,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履行政策指导、隐患排查、协助处置的属地服务职责。前期,我镇村建办联合村干部已多次现场踏勘您房屋漏水情况,并当面沟通解释相关政策,明确可协助您开展维修整改。
如您仍有疑问或需要协助处置相关问题,可前往诺水河镇人民政府现场咨询办理。
诺水河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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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7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再好的房子顶楼都会漏水,补了管不到好久,所以宁愿住一楼也不住顶楼

发表于 2026-7-9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安置房,由政府统一建设,那也就是民生问题,你拿一个农村房屋的指导意见,说不过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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