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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取消民事诉讼收费制度:彰显法律尊严的必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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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7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周看法
  取消民事诉讼收费制度:彰显法律尊严的必要路径
西昌航天杨周
在我国民事诉讼运行体系中,诉讼收费制度已施行多年,但实践中“因费弃诉”的痛点始终突出:不少当事人因无力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等诉讼成本,在合法权益受损时也只能对司法救济望而却步,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合理性正持续受到社会各界的审视与质疑。笔者始终认为,全面取消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是回归司法公共属性、彰显法律尊严、维护实质公平正义的必要举措。
一、法院的公共属性,从根源上决定其不应收取诉讼费用
法律是依托国家强制力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共规则,核心目标是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法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承担着定分止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核心职责,其运行经费本就应由国家财政全额保障——法院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运行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而非通过审判活动盈利。
国家财政资金来源于全体纳税人的缴纳,法院依靠财政资金维持运转,本质是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这是其履行公共职能的物质基础。审判活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初衷是维护社会秩序、厘定行为边界,而非获取经济收益。如果允许法院通过收取诉讼费用补充经费甚至与部门利益挂钩,必然会偏离公共服务的本质定位,损害其中立裁判者的公正形象。
二、“取消收费会引发滥诉”是认知误区,长远来看反而会助推法治建设
有观点担忧,取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后,会有大量不必要的诉讼涌入法院,加剧审判体系负担。这种判断只看到了短期的收案量波动,却忽视了法治建设的长期规律。从短期看,取消诉讼收费确实会降低维权的经济门槛,带动立案数量阶段性上升,但从长期维度观察,诉讼门槛下降带来的正面效应远大于短期案件增长的压力:当维权成本降到最低,公民主动维权的意愿与积极性会大幅提升,违法行为被起诉追责的概率显著提高,这会对潜在违法者形成强有力的常态化震慑,倒逼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最终推动全社会法治意识与遵法氛围的整体提升。换言之,短期的立案量上升只是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现象,绝不会演变为长期的滥诉困局。
三、诉讼收费的透明度缺陷,正在持续损耗司法公信力
当前法院诉讼费用的分配、使用规则尚未完全向社会公开,费用支出的明细公示机制也不健全,这种收支不透明的状态很容易引发公众质疑:大家难免会怀疑缴纳的诉讼费是否被合理使用,是否存在资金流向不当渠道的问题。
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核心原则,诉讼费用的收支情况本就是司法运行工作的组成部分,理应接受全社会的公开监督。 如果法院的收费行为始终缺乏足够透明度,很容易让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不必要的怀疑,逐步侵蚀司法公信力。公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建立在公众信任之上,一旦审判权与经济收益直接挂钩,且利益分配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就会直接动摇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基础。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中立机关,必须在经济利益上保持完全的超然地位,才能保障公权力行使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四、取消诉讼收费,是补齐司法救助体系短板的根本方案
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与诉讼费减免缓制度,初衷是帮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获得平等的诉讼机会,但当前这类救助政策普遍存在门槛较高、申请流程繁琐的问题: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后才能适用8,大量中低收入群体因不符合硬性条件无法享受救助,最终不得不放弃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客观上造成了不同经济能力群体之间的司法权利不平等。
如果全面取消法院民事诉讼收费项目,就能彻底消除司法救助的经济门槛,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平等地走进法院、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真正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法律从来不是维护部分群体利益的工具,而是覆盖全社会的公共规则——只有让所有人都不会因经济原因被挡在法院大门之外,法律的光芒才能真正普照全体人民。诉讼费减免缓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全面取消收费正是实现这一目标最彻底的方式。
五、取消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多重社会价值
全面取消民事诉讼收费制度,首先是对“执法为民”理念的直接践行,能够直观彰显法律的公平属性:它打破了维权的经济壁垒,让更多普通人可以毫无负担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让违法行为能够得到更及时、更有效的遏制。当所有人都明确知晓自己可以零成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违法者必然会被追责时,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全民法治精神培育就有了坚实的制度支撑,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才能真正落地。
结语
取消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既具备紧迫的现实意义,也拥有深远的历史价值。这是回归司法公共属性、彰显法律尊严的关键一步,能够从源头推动法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让法院真正成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尊严,从来都体现在它能够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不受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影响。只有取消民事诉讼收费门槛,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公共规则,彰显其至高无上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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