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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四川昱淞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凉山州华淞、西昌市华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且态度恶劣,拒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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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5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于2025年04月10日入职被投诉单位四川昱淞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经营主体(凉山华淞、西昌市华淋),任职工程机械管理及现场预算相关岗位,双方口头约定固定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月(433.33元/日),实际工作地点为西昌市佑君镇牦牛山风电项目施工现场。本人在职期间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全程正常在岗、保质保量完成岗位工作,无旷工、缺勤、违规违纪等情况,于2026年01月19日正常离职,完整履行了劳动者义务。
工资拖欠期间,本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上门沟通等多种方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勇、法定代表人彭永志协商工资结算及发放事宜。二人长期以资金紧张、延后结算等理由推诿拖延,拒不核对工资账目,亦不支付拖欠薪资(且多次威胁我撤诉)。本人维权过程中,已先后在领导留言板、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多次实名投诉、反映欠薪问题,均未得到有效处理及薪资兑付。其中全国欠薪线索平台官方受理案件编号为:川2026051700061,线上维权无果,欠薪问题持续未解决。经查,彭永志与陈勇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实际控制四川昱淞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凉山州华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西昌市华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三家关联企业,涉嫌通过虚假离婚的方式恶意分割资产、规避用工及薪资支付义务。二人户籍登记地址已拆迁作废,无有效户籍送达地址,其长期实际经营、办公及对外营业的固定场所为西昌市焦太路89号西昌重型机械物流园区A4-2号(西昌市华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门市),该地址为合法有效的文书送达地址。
本人与被投诉单位存在真实事实劳动关系,在岗工作、薪资标准、欠薪事实均有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工作履职记录、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投诉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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