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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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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6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书
控告人:梁斌,汉族,男,联系电话:188****438。
被控告人:罗志强,四川高县法院(2020)川1525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枉法裁判的责任,撤销(2020)川1525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立案恢复执行程序。
一、案件事实如下:
(一)、申请人2020年12月10日依据2020年01月03日执行和解协议向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高县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是: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不服高县法院裁定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裁定正确,维持裁定,驳回上诉。
(三)、2025年12月29日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超出时效退回再审诉求。
(四)、2025年10月21日控告人到高县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所有资料,案件资料显示2019年07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无恢复执行审批表;无恢复执行裁定书;无法律送达程序。
二、四川省三级法院存在错误之处:
(一)、四川高县法院(2020)川1525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案件资料显示2019年07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2020年元月03达成执行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后三无:无恢复执行审批表;无恢复执行裁定书;无法律送达程序;裁定依据不成立;
  (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照搬一审理由,也无法提供高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批表;恢复执行裁定书;法律送达程序;
(三)、2025年10月21日发现高县法院无恢复执行审批表;无恢复执行裁定书;无法律送达程序;2025年12月29日提出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时间在六个月之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超出时效,是明显错误。
(四)2026年04月01日控告人分别向宜宾市两级法院提交了错案责任审查申请书。
综上所述,2019年7月10日终结执行后,2020年01月03日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0年12月10日依据2020年01月03日执行和解协议向四川省高县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属枉法裁判。造成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裁定的依据都是高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控告人分别与2026年04月08日向中央巡视组,2026年06月29日四川省委巡视组实名控告,控告信转到高县人民法院后至今未答复。
基于此,控告人请求上级责成有关部门查实后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此 致                                       控告人:  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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