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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50元诉讼费被占用8个月未退,盼依法全额连本带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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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兴复2026年1月4日于《人民法院报》第二版刊发《淬文化之火 筑法治之基》,文中坚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线;6月26日,该院组织全体干警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大家校准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守住廉洁底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领导撰文明方向,全院开展作风警示教育,各项为民要求理应落地到每一件群众诉讼小事中。但我2025年10月29日行政上诉案件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多处程序问题,仅50元预交诉讼费长期未能退还。我在此客观陈述全部事实与心中疑问,恳请单位依规妥善处理。

当初逾期缴费并非我个人主观过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要求,法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应当送达正式书面缴费通知书。但本案全过程,法院仅发送含缴费链接的手机短信,始终没有向我送达法定的书面缴费通知。我一直等候规范纸质缴费文书,因此客观延误缴费时限,逾期的责任不应由我独自承担。

即便存在上述送达流程瑕疵,我后续通过官方法院APP足额缴纳全部上诉费用,线上系统成功收款,并生成有效电子缴费凭证,法院后台也已确认50元款项全额入账。

按照《民法典》合同相关规定,我通过官方渠道完成缴费,法院收取资金,双方已形成对应的履约关系。法院收取费用后,本应正常推进上诉案件审理。但实际处置结果是,款项到账后,法院单方出具文书,将本案依职权裁定按撤诉处理,前后操作存在明显矛盾。

本次结案是法院依职权裁定撤诉,并非我主动申请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仅当事人自行申请撤诉、调解结案两种情形可减半收取诉讼费。现行法规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法院依职权按撤诉处理能够扣除预交费用。本案不存在法定扣款依据,我线上全额缴纳的50元上诉费理应全额退还。该笔资金自缴费完成至今已被占用8个月,至今未办理任何退费手续。

这里我也存在合理疑问:法院诉讼收费、结案退费均有标准化线上管理系统,一旦案件作出按撤诉处理裁定,系统理应自动触发退费流程,及时将当事人预交款项原路返还。本案涉案金额仅有50元,数额微小,却搁置长达8个月无人处理,不禁让人疑惑法院财务账目如何正常核销、做到账实相符。

这件事绝非单纯五十元钱款的小事,背后反映出退费流程管理缺位、内部财务对账机制运转失灵的问题,不能简单归结为工作人员疏忽,更值得相关部门自查整改。

梳理整件事的程序矛盾:线上缴费平台是法院设立的便民渠道,如果认定我逾期缴费应当按撤诉处理,系统理应拦截、不予收取费用;既然平台正常收取全额诉讼费,就应当正常开展案件审理,不能出现收款又撤案的矛盾处置方式。更何况逾期根源是法院未依法送达书面缴费通知,程序瑕疵在先,所有不利后果却全部由当事人承担,这样的处理方式实在难以让人信服。

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非税款项,收取、结算、退还均有明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长期占用当事人预交资金。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相关规定,一方无法律依据占有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受损人有权要求返还本金以及资金占用产生的孳息。

法院收取我的50元诉讼费后,无合法依据占用资金长达八个月,已构成法律层面的不当得利。仅退还本金无法弥补我的经济损失,应当全额返还全部预交费用,同时支付8个月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全院警示教育反复强调不侵占群众分毫利益,院长文章持续倡导司法为民,核心就是杜绝形式主义,把群众的微小诉求放在心上。退费金额虽仅有50元,却是检验司法作风、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直观体现。只靠报刊发文、会场警示教育远远不够,关键要正视案件办理中的程序不足、财务退费管理漏洞,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财产诉求,不与民争利。

一分一厘皆关乎司法公信力,区区五十元预交款项久拖八个月不予退还,会大幅降低普通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感。我诚恳恳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对照本次警示教育工作要求,自查本案存在的送达程序瑕疵、线上退费系统运维漏洞、财务对账管理问题,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全额退还我通过法院官方APP缴纳的50元诉讼费本金,并同步支付8个月资金占用利息,用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兑现“为人民司法”的承诺,维护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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