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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重伤老人向大竹县何长华县长诉苦祈援[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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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3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大竹县何长华县长:
    我们是在2023年7月29日9时受伤的夏丙琼(79岁)、莫正东(77岁),“大竹县729”事故至今已三年,事故责任方企业及负责人唐小佩仍然逍遥法外,还望县长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
一、事故调查报告存在严重错误,至今未予更正,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发布的《调查报告》将"酒精爆燃"定性为"灼烫",将涉事酒精定性为"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与省应急管理厅已确认涉案物质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严重矛盾。该报告还引用2023年11月1日的检测结论——比2024年4月2日才成立的调查组早5个月,程序严重违法。虽然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4月29日在网上答复称已更正,但该错误报告至今未见更正和公布,持续误导案件处理方向,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二、唐小佩涉嫌强令、组织他人冒险作业罪,至今未被追究
唐小佩(多重社会光环)作为老刘家家庭农场实际控制人(自称曾在外省从事化工行业),明知高浓度工业酒精系危险化学品,在经营场所公然用于处理禽类绒毛,且在作业人员不具备任何安全防护和操作知识的情况下,强令、组织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直接导致本案酒精爆炸燃烧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涉嫌《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强令、组织他人冒险作业罪。求助人多次向大竹县公安局提出控告,但该局仅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对临工立案,刻意回避对唐小佩的刑事责任追究,唐小佩至今逍遥法外。
三、行政处罚51万余元罚款分文未执行,行政机关长期不作为
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对唐小佩作出5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后,唐小佩分文未交。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行政机关应在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至今未提出申请,已远超法定期限。该不作为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形同虚设,国家行政执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受害人看着违法人员逍遥法外,心在滴血。
四、大竹县人民医院病历涉嫌严重造假,涉嫌包庇责任方
求助人夏丙琼病历存在以下严重矛盾:①病案首页"入院途径"勾选"门诊",但病历记载"急诊由救护车送入院";②病案首页"住院期间是否告病危"勾选"否",但伤者家属实则收到"病危通知书";③伤7月29日15:25已从大竹县人民医院离院,但7月30日仍凭空出现女儿签名(实则女儿在西南医院守候)。这些矛盾指向病历造假,涉嫌为责任方唐小佩减轻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提供方便。相关医务人员是否涉嫌伪证罪,亦应依法调查。
五、大竹县卫健局未依法启动紧急医学救援预案,严重延误救治
六、夏丙琼受伤后一个多小时,大竹县人民医院才开始用碘伏处理。作为一名当时76岁、烧伤面积达20%的重伤员,其伤后延误5小时才在子女强烈抗议下被送至重庆西南医院创救,延误最佳抢救时间至少6小时。并且,伤者在大竹县人民医院2023年7月29日半天的费用仍是“欠费”状态。这些拒不作为严重违反《达州市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关于"迅速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规定。大竹县卫健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事故责任方唐小佩逍遥法外近三年。求助人作为年近八旬的重伤老人,身心俱疲。恳请何长华县长在百忙之中关注本案,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履职,纠正错误调查报告并公开纠错版本,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和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痛、痛、痛......身上的伤疤痛,心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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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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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3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

您们好!

您在麻辣社区留言,反映“重伤老人向大竹县何长华县长诉苦祈援”。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事故调查报告存在严重错误,至今未予更正,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的问题

(一)关于“涉事酒精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问题。2023 年 11 月 1 日,我局会同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专程将“7.29”事故取样液体送往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检测(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 2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32300110015)。11 月 7 日,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川化检〔W2023—2—0420〕号),检验结论:受检液体乙醇的质量分数实测值 39.9%,水分的质量分数 59.6%。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年版)条目 2568 将“品名:乙醇(无水)、别名:无水酒精”列为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 号)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条目 2828 将“乙醇溶液〔按体积含乙醇大于 24%〕、别名:酒精溶液”列为危险化学品。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乙醇溶液不是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乙醇溶液的使用无限制性规定,但需注意产品合规性和使用安全,单位和个人在符合法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乙醇溶液。

事故调查时,由于调查人员业务水平有限,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理解不够,误认为送检液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故《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7.29”灼烫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事发时所使用的液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有误,目前,我局已依法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予以更正。

(二)关于“将‘酒精爆燃’定性为‘灼烫’”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将事故类别划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 20 类。其中灼烫事故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综合“7.29”事故发生经过,结合重庆西南医院、大竹县人民医院病历,夏丙琼等 7 名群众均为喷射而出的液体所烧伤,完全符合灼烫事故的定义。故事故调查组将“7.29”事故的类别确定为灼烫事故是准确的。

二、关于“唐小佩涉嫌强令、组织他人冒险作业罪,至今未被追究”的问题

该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建议您们向有关部门反映。目前,我局已就行刑衔接的问题向大竹县公安局去函,该局尚未回复。

三、关于“行政处罚51万余元罚款分文未执行”的问题

2024年7月15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人民币40万元,处罚唐小佩人民币11.036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唐小佩向我局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经我局批准,同意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唐小佩延期缴纳罚款,延期至2025年7月14日。2025年7月16日,我局向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唐小佩下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行政相对人在2025年8月15日前缴清罚款。2025年8月25日,我局向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唐小佩下发《关于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通知》,责成上述行政相对人必须尽快缴清罚款。

四、卫健局关于网友反映病案首页“入院途径”勾选“门诊”问题及病危勾选“否”的问题

对于该病历首页中“入院途径”项和病危勾选“否”项,为管床医师勾选错误,并非病历造假,大竹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已对当事医师进行了约谈批评教育。

五、卫健局关于网友反映救治不及时的问题

经查,2023年7月29日,大竹县人民医院急诊医学科于9:15接到120指挥中心指令,在荷花池发生一起烧伤事故,该院急诊医学科立即组织人员于9:25到达现场,9:38将烧伤患者送急诊科治疗,并上报医务科和院领导。医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向县卫健局进行了报告。

10:06,患者由急诊科收治到普外二科住院治疗,医院组织了烧伤专家对患者进行了会诊,并制定诊疗方案。因其烧伤面积大,病情较危重,立即给予患者稳定生命体征、完善相关检查、清创、创面烧伤换药、上烧伤治疗仪、对症、抗感染、肌注破伤风抗毒素等治疗,治疗后患者生命体征逐渐稳定。由于考虑到患者有呼吸道烧灼的可能,加之患者年龄较大(76岁),向家属沟通病情后,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该院立即与西南医院联系,于当天15:06时办理出院手续后,由大竹县人民医院救护车护送转入重庆西南医院。患者在大竹县人民医院治疗5个多小时,治疗期间,医院诊断及治疗方案合规,救治及时,并未发生救治不及时等问题。

六、卫健局关于病历涉嫌严重造假问题

大竹县人民医院的病历严格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要求,据实书写病历。

经办人:石建华


大竹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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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3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不执行?是藐视法律还是公职人员执行不到位?

发表于 2026-7-25 16: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7-28 00: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层工作千头万绪,往往多是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在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绝不能热衷于搞“短平快”的面子工程,更不能在矛盾面前当“鸵鸟”。真正的政绩,往往藏在矛盾最集中、困难最棘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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