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告知函
叙永县实验小学
法定代表人:罗雪芹(校长)
事由:关于贵校2024年5月22日中午12时29分校园伤害事故相关监控视频的证据保全告知
本人李首进,系贵校二年级四班学生邓寓涵的法定监护人。现就邓寓涵在贵校校园内遭受人身伤害一事,正式向贵校发出本《证据保全告知函》。
一、事故基本情况
邓寓涵系贵校二年级四班在读学生。2024年5月22日中午12时29分,邓寓涵在贵校校园内(下操场)被两名三四年级相互追逐的同学撞倒受伤,经医院诊断,邓寓涵右股骨中上段闭合性粉碎性骨折,骨折断端间分离、错位。
邓寓涵受伤时才八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人作为邓寓涵的法定监护人,为明确事故责任、维护邓寓涵的合法权益,曾多次向贵校提出查阅事发时段监控视频的合理要求,用于还原事故完整经过、核实贵校课间安全管护是否失职、是否及时救助重伤学生的事实。但贵校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至今未能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查阅便利。
二、法律依据
本人要求查阅并保全相关监控视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本人依法享有查阅关联视频图像信息的权利: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本人作为未成年人邓寓涵的法定监护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查阅主体资格。贵校作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单位,依法应当同意本人查阅与本次事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
(二)贵校负有妥善保管监控视频的法定义务: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上述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校园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该复制、备份保存事故发生时段的视频图像信息资料,便于上级主管部门查清事故真相及事故责任认定,该监控视频客观地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清晰呈现事发的全部过程,该监控视频是判定责任归属最直接的客观依据。作为事故现场的核心影像材料,也是保险公司判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关键凭证,贵校负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删除或覆盖的法定义务。
(三)贵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配合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相关规定,学校负有保障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后完整留存事故证据。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学生监护人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不得隐瞒、拒不提供事故关键证据。
(四)监控视频是认定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关键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故中,两名三四年级学生在校园内追逐打闹,贵校教职工是否及时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事故发生后,贵校是否进行及时的救治。直接关系到贵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相关监控视频是认定这一事实的唯一客观证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贵校拒不提供,依法应当直接推定贵校存在重大管护失职过错。
三、具体要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正式向贵校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相关监控视频
请贵校立即对2024年5月22日中午12时29分至12时59分期间(事故发生时段的前后至少30分钟),覆盖事故地点(学校操场事发区域)的全部监控视频备份进行封存保管,确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删除、覆盖、篡改、清空、格式化、损毁操作。
(二)依法向本人提供查阅便利
请贵校在收到本函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本人查阅上述监控视频,或提供其他合理的查阅方式,以便本人了解事故发生的真实经过。
(三)配合后续调查及证据固定
如需对监控视频进行复制、截图等证据固定操作,请贵校予以配合。
四、法律后果告知
本人郑重告知贵校: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视频图像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如贵校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相关监控视频灭失、被删除或被篡改,致使本人无法查明事故真相、无法维护邓寓涵的合法权益,贵校将因未能妥善保管关键证据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贵校因无法提供监控视频这一关键证据,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人保留就贵校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依法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以及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贵校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其他说明
本人承诺:本人对获悉的视频图像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维护邓寓涵合法权益之目的,不会非法对外提供或公开传播,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贵校收到本函后书面回复本人处理意见。如逾期未予回复或拒绝履行上述要求,本人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校承担。
此致
叙永县实验小学
申请人: 李首进
日期: 2026年7月27日
副本一份:送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