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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涪城万达公馆未经全体业主允许私自将全部业主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公司[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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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8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涪城万达公馆业主委员会,在未取得全体业主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小区全体业主共计1500余户姓名、房号、名下房产信息、联系电话等私密个人信息,批量外泄并提供给第三方商业机构用于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电话录音,严重侵犯全体业主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合法权益,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现依法投诉。
一、违法事实详情
万达公馆业委会履职期间,私自掌握小区全体业主私密信息,未经业主授权,擅自将全体业主个人信息移交第三方商业机构使用。该行为不属于小区正常物业管理必要工作,无任何合法履职依据。第三方获取业主信息后,对小区业主开展外呼打扰,电话录音,严重侵犯业主个人信息安全与生活安宁权,已造成全体业主隐私权益受损。
二、违法法律依据
1.《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严禁泄露业主信息,或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案涉外泄业主隐私、移交第三方商业机构使用的行为,属于法定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享有法定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对外提供、擅自泄露、非法使用公民个人私密信息。业委会未经业主同意批量外泄隐私信息,构成民事侵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任何主体不得非法传输、提供他人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必须事先告知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业委会私自批量移交业主隐私信息给第三方,属于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

四、投诉处理诉求
1. 依法认定涪城万达公馆业委会私自泄露、非法移交全体业主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违法
2. 责令业委会立即停止一切泄露、滥用、外传业主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督促合作第三方彻底销毁小区全部业主隐私数据,并出具书面数据销毁证明,杜绝信息二次泄露与滥用。
3. 对业委会违规泄露业主隐私、违规履职的行为依法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业委会履职不良记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4. 责令业委会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书面整改说明,就泄露业主隐私的侵权行为向全体业主致歉、消除不良影响。
5. 责令业委会建立业主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向任何第三方机构、个人移交、泄露业主隐私信息,规范业主信息合法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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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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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4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向万达业委会相关人员进行联系,经了解,为召开业主大会并就选聘物业服务人等事项进行表决,业委会需核实业主身份、寄送表决票及通知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同时,《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业主大会等职责,基于上述法定职责,为保障业主大会顺利召开,业委会在必要范围内核对并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业主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履行法定职责所需。
        此外,该第三方服务机构已向业委会提交了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承诺对业主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另作他用。若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将获取的业主信息用于与本次选聘物业服务人无关的事项致使您的合法权益受损,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涉嫌违法犯罪的,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感谢您对社区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经办单位:工区街道飞来石社区
       经办人:杨昕睿
       联系电话:0816-2887702



                                                                                                      绵阳市涪城区工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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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8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想人不知,除非。。。。

 楼主| 发表于 2026-8-6 00: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贵社区就业主反映业委会向第三方移交业主个人及房产信息问题的答复,本人提出如下异议:
1、贵方答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理解适用有误。该条款“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约束的是业委会自身履职对信息的处理,并不代表业委会可以将上千户业主姓名、房产产权明细、联系电话整套个人信息批量转移、交付商业第三方公司。
组织业主大会存在多种实现路径,包括业委会自行通知、使用四川省统一业主电子投票平台(绵阳市智慧物业管理小程序),批量完整移交全部业主隐私信息,不属于履行组织业主大会职责的“必要”方式,违背该法第六条“合法、正当、必要和最小化”原则。

2、即便确需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事务,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业委会应当事先向全体业主告知第三方主体名称、信息处理目的、方式、信息范围,落实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委托合同中严格约束。第三方提交的保密承诺书,仅属于业委会与第三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免除业委会对业主负有的个人信息安全法定责任,不能作为未经告知即批量移交业主个人信息的合法依据 。

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仅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召集业主大会的职责,该条例并未授权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即可将全体业主的姓名、房产明细、联系电话批量交付商业第三方机构。参考绵阳本地生效判例(2024)川07民终2937号,委托第三方开展业主大会相关服务属于小区重大事项,应当先经业主大会表决。在没有业主大会决议作为前提的情况下,批量移交业主全套个人信息,缺乏程序正当性。

4、社区、街道办事处依法负有对业委会履职的监督指导职责,不能仅将风险后置,告知业主遭受损害后再自行起诉、报案。现本人请求街道、社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①核查业委会委托该第三方公司是否经过业主大会表决;
②核查向第三方移交的业主信息具体范围,确认是否超出最小必要原则;
③责令业委会要求第三方立即全部删除从业委会获取的业主姓名、房产信息、联系电话等全部原始个人数据;
④就该事件向全体业主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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