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七回说了很多。今天说三件新发生的事情。 第一件:农业局又回了一封信,把不给你看监控包装得更精致了。农业局今天针对我之前提出的你用了监控驳我凭什么不让我看监控的问题,给了一封正式书面答复。这封答复比之前的所有回复都长。用词也更讲究——行政内部举证与依申请向个人公开信息属于不同法律行为,质疑答复中引用监控作为举证材料仅用于行政争议内部答复。翻译一下,意思没变——我用它来对付你,不代表你能看到它。 我把答复反复看了几遍,发现一个核心漏洞。农业局从头到尾都在说质疑答复是内部行为,监控不能对外公开。但质疑答复是内部行为吗?不是。质疑答复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5条规定的,是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的法定答复。它有抬头、有落款、有盖章,送到质疑供应商手里。从它写出来那一刻起,它就不是内部的。农业局把质疑答复和内部核查两个概念叠在一起用,既承认了是答复,又加了内部两个字,用内部两个字试图锁住外部法律行为中引用的证据。 第二件:我给农业局回了一封信,只问一个事。我说了四点。一、质疑答复不是内部行为,94号令第15条白纸黑字。二、举证材料不能不让被举证的人查验——你举了个证据来驳我,然后说证据你不能看,那谁来判断你说的是真的?三、有限公开不是对当事人不公开——对全社会和对当事人是两回事。四、我不需要整套录像,只需要答复函里引用的那一段,无关人员可以打马赛克。最后一句:如果监控证明我错了,我撤回投诉,书面致歉。如果你继续拒绝——请在书面答复中说明质疑答复中的举证材料质疑人无权查阅。我把这句话存证。 第三件:项目还在往前走。合同7月14日签的。首付款83.4万,按合同约定在签约后30日内支付,也就是8月14日之前。到8月14日,不管信访调查有没有结论,钱都会出去。到9月1日信访答复到期,首付已付,甚至验收款也已触发。所有的程序都在走——质疑、信访、投诉、再质疑、再信访,每一步都有人回信。但合同签了、首付准备好了、验收条款写着不验收视同合格——这个项目的终点不是任何一封答复,是198万财政资金全部离开账户的那一刻。 我们今天做了两件事。一是继续在法律层面推监控公开这件事——直接从法理上打一个点:质疑答复的证据,质疑人有权查阅。二是发出了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的建言——前面的事还在争,但项目已经在走了。项目到验收那天,我们需要在现场。不是为了阻止验收,是为了确保验收是真实的。两件事做完。明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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