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大丰街道甫家社区四组、社区集体32.51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一、基本信息 新都区大丰街道甫家社区四组、社区集体32.51亩地块位于新都区大丰街道大成路南段与南丰大道四巷交叉口东侧,占地面积为21672.02m2,项目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04.06922°,北纬30.75288°。本地块土地性质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二、主要结论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地块内土壤以碱性土为主。本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地块土壤中的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铅、镉、砷、汞、钡在地块内广泛存在;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半挥发性有机物有4项部分检出(苯胺、苯并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石油烃(C10-C40)部分检出。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钡未超过《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污染物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中,pH为7~7.4,达到Ⅲ类水质标准;金属检出项目为砷、镉、锰、锌、铝、钡,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Ⅳ类”标准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检测项目共7项(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二甲苯),均未检出。各项检测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类的检测结果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限值。 按照相关规定,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根据调查结果,所有土壤点位的污染物含量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该地块土壤中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该地块可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使用。 公示单位:成都市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编制单位:四川省益深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陈工1734806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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