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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议事] “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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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新规“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新规
为依法惩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办案程序、标准等,日前,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规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追诉条件进行了哪些细化?释放了哪些信号?
“情节恶劣”如何认定?新规划出清晰边界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情节恶劣”“核准追诉”等关键要件如何把握,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此次两部门出台的新规,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将立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统一具体可执行的办案规则和办案程序,对依法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将发挥重要指导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分析,新规主要明确了五个核心问题:
第一,明确了报请核准追诉,必须要有证据证明符合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系列条件,包括年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情节恶劣等。
第二,再次明确“情节恶劣”,不能只看结果,特别强调要综合犯罪动机、手段、对象、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明确了在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逮捕。
第四,明确了在核准追诉期间,要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以及在讯问时法定代理人到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等一些诉讼权利的保障。
第五,明确了核准或不予核准之后,这类案件不同的处理路径。
法律有明确底线
“年龄不是免罪金牌”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恶性犯罪案件频频引发社会关注,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之间寻求平衡。
《规定》要求,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且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苑宁宁指出,在一些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心智尚未成熟,依法享有辩护、法律援助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应获得相应的司法救助和人文关怀。司法保护不能“厚此薄彼”,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建立了同级检察院受理、逐级审查、检委会审议、最高检最终决定的工作机制,明确未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不得提起公诉。
苑宁宁认为,《规定》强调依法核准、依法追责,传递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的鲜明态度,同时也释放了三个清晰的信号——
法律有明确底线,低龄不是严重暴力犯罪的免罪金牌、免责金牌,符合严格法定条件,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追责必须保持程序正当,核准追诉不是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在坚持严格条件、程序正当的基础上进行个案判断。
未成年犯罪治理更加精准化,既要依法惩治恶性犯罪,也要重视教育矫治和犯罪预防。不予核准追诉的并不能一放了之,要衔接专门机构进行矫治教育,解决涉罪未成年人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问题。
来源:央视新闻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一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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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2 12: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2岁再也不是杀人执照,最高检出台新规,血债必须血偿
202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扔出了一枚重磅炸弹——《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
15条,条条见血。
这份文件用一句话就能概括核心精神:12岁到14岁,不再是法外之地。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检核准,该追诉就追诉,该判就判。
很多人可能觉得,这不就是重申了一遍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吗?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
错。大错特错。
这份《规定》真正的分量不在于“说了什么”,而在于“终于说清楚了”。过去五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能不能追诉、怎么追诉、用什么标准来认定“情节恶劣”、追诉之前能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实务问题像一团乱麻,基层办案机关束手束脚,社会舆论怒火中烧。现在,最高检和公安部把每一个环节都掰开揉碎了,给出了明确的操作手册。
这才是真正值得全社会关注的地方。
要理解这份新规为什么来得如此迫切,必须回到2024年3月10日。
那一天,河北邯郸肥乡区,三个13岁的初中生把同班同学王某某骗到了一个废弃蔬菜大棚里。领头的张某提前一天就在大棚里挖好了坑——不是突发冲突,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提前勘察、准备工具、分工协作。他用铁锹直接实施了杀害,李某在旁边帮忙控制被害人,马某目睹行凶后离开大棚但事后帮助砸毁了被害人的手机卡。
杀完人,三个人骑着电动车跑了。张某把被害人的手机微信里191块钱转出来,跟李某一人一半分了。
191元。一条13岁的生命,就值191元。
事后警方在蔬菜大棚里挖出了被害人尸体。深0.56米的坑,分两次挖成——案发前一天挖了一次,案发当天又挖了一次。这不是一个少年突然失控的故事,这是一场冷血而从容的预谋杀人。
2024年12月3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无期徒刑,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不予刑事处罚、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
这个判决在当时激起了巨大波澜。有人说判得太轻——杀人不偿命,凭什么?也有人说判得前所未有地重——在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前提下,无期徒刑已经是顶格了。
但真正值得深思的,不是这个判决本身轻重几何,而是它能不能成为一个不再被重复的孤例。
如果你把时钟往回拨几年,你会看到一桩让全国父母脊背发凉的旧案:2019年,大连一个13岁的男孩蔡某某,把同小区一个10岁的女孩骗到家里,意图不轨未遂后将其杀害,抛尸在小区绿化带。案发后他在班级群里若无其事地聊天,还在朋友圈发了一条“吓死我了”。警方找到他时,他说的第一句话是:“我未满14岁。”
他说对了。按照当时的刑法,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最终蔡某某被处以三年收容教养,这个结果几乎让社会舆论爆炸。一个10岁女孩的生命,换来的是三年收容教养。受害者的父母至今走不出那间女儿再也不会回去的房间,而加害者三年后就可以回归社会。
大连案是一个分水岭。它让全社会看清了一件事: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不应该是小恶魔,而应该是那些手无寸铁的同龄孩子。它也直接推动了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
而邯郸案,是修法之后真正意义上面向全社会的第一次司法实践。张某被顶格判处无期徒刑,传递的信号再清楚不过:法律不会因为你年龄小就假装看不见你手上的血。
但是,一个邯郸案够不够?
远远不够。
最高检披露过一组数据,读起来让人心里发沉:2020年到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从5.5万逐年增加到9.7万。三年时间,增幅超过76%。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年均上升5.4%。
两个数字一起看,结论很残酷: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被侵害,在同步上升。
而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速度,比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速度更快。
更让人不安的是,这些案件中极端恶性案件的比例并不低。2024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7万人,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1万人,占比超过60%。虽然性侵害案件的施害者多为成年人,但未成年人之间的暴力犯罪——霸凌升级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已经不再是孤立的新闻事件,而是隔三差五就能在热搜上看到的社会伤口。
就在邯郸案宣判的同一年,全国多地还曝光了多起未成年人严重暴力事件:有初中生在校内围殴同学致重伤,有辍学少年结伙抢劫行人,有未满14岁的孩子因为争抢游戏装备提刀捅人。每一起案件的评论区里,最高频的留言永远是同一句话:“年龄小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过去,法律对这个问题回答得含混不清。
2021年刑法修正案虽然打开了追究12至14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口子,但留下了太多操作层面的模糊地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到底是指罪名还是指行为?“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核准追诉前公安机关能不能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如果最高检最终不予核准追诉,这个犯了事的孩子怎么办,直接放回社会吗?
这些问题的答案,基层办案人员等了很多年。
现在,新规给出了15条明确答案。
这次发布的《规定》,绝不只是一份技术性文件。它在几个关键点上,做出了意义深远的突破。
第一个突破:明确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指的是行为,不是罪名。这个澄清太重要了。司法实践中,有些低龄未成年人杀人但因为各种原因最终以其他罪名定性的情况并不罕见。如果死抠罪名,就可能让实施杀人行为的人从法律漏洞里溜走。新规直接把这个问题堵死了——你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要按这个标准来审查,别想通过罪名转换来逃避追诉。
第二个突破:给“情节恶劣”立了标尺。新规要求综合审查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还要结合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及社会影响来综合判断。共同犯罪中,还要根据各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断。
拿邯郸案来说,张某提前挖坑、主动提议、直接动手、事后分赃——犯罪动机卑劣(191元)、犯罪手段残忍(铁锹击杀)、犯罪对象是同班同学、有预谋有计划、犯罪后冷静处理赃款赃物。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的人都能判断:这就是“情节恶劣”。但过去基层办案机关需要一个明确的标尺才能做出这个判断。现在标尺有了。
第三个突破:解决了核准追诉前的强制措施问题。过去这是个巨大的实务困境——犯罪行为发生了,犯罪嫌疑人也锁定了,但因为他们不满14岁,在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公安机关能不能抓人?能不能拘留?各地做法不统一,有的束手束脚,导致证据灭失或者嫌疑人串供。新规明确增加了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程序要求,为侦查阶段的规范操作提供了依据。
第四个突破:堵上了“不予核准追诉就等于没事了”的漏洞。按照新规,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将涉案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不是放回家,不是不了了之,而是进入了另一条依法处置的轨道。
这四条突破加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行为清晰了、标准明确了、程序规范了、兜底措施也到位了。谁也别想再拿“我还是个孩子”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的表态非常直白:“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诉,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的措辞同样硬气:新规“为依法打击未成年人重大恶性案件提供了制度指引”。
这不是官话套话。这是在告诉全社会: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但法律不保护犯罪。这两件事,从来就不矛盾。
很多人有一个思维惯性:一提到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就觉得这是“不保护孩子”。这种二分法太粗糙了。
真正需要追问的问题不是“要不要惩罚孩子”,而是“什么样的处置对这个孩子、对被害人的家庭、对社会公共安全,才是真正负责任的”。
邯郸案中的主犯张某,13岁。他提前一天去看现场、挖坑、准备作案工具。他策划了整个杀人计划,用铁锹亲手结束了同班同学的命。杀完人之后,他平静地转走了191块钱,分了一半给同伙,安排另一个人砸碎手机卡,指使人扔掉手机。面对警察询问时他最初拒不交代,直到监控视频摆在面前。
这样的一个人,你告诉我“教育感化”就可以了?你告诉我三年五年后放回社会、回到学校,他不会再次伤害别人?
最高检几年来反复强调一个理念:“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这句话乍一听有些反直觉——惩治怎么就成了挽救?但细想之下,逻辑是通的。一个人如果在13岁的时候犯了杀人罪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法律后果,他得到的唯一“教育”就是:杀人没事。这种“教育”不是在挽救他,是在毁掉他——也是在为下一个受害者埋下伏笔。
反过来说,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在服刑期间接受系统的法治教育和心理矫正,这才是把他从一个冷血少年拉回正常社会秩序的唯一路径。
当然,新规绝不意味着对所有犯了事的未成年人“一棍子打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始终贯穿其中。马某某为什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确实没有参与预谋,没有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他是在去大棚的路上才知道杀人计划,目睹杀人时离开了现场,事后只参与了砸毁手机卡。他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但情节明显不同于直接动手的张某和李某。不追究刑事责任,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这正是“宽容而不纵容”的具体体现。
分清每个孩子的角色,分清每双手沾了多少血,分清每个人罪责的轻重——这才是法治应有的精细度。不是一刀切地“孩子就不追责”,也不是情绪化地“杀人的都该枪毙”。法律站在中间,用事实说话,用证据量罪。
参考资料:
澎湃新闻:《“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新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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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2 12: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新规完整解读

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时间:2026年7月31日(8月1日全网官宣),全文共15条
核心定位:细化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12–14周岁低龄恶性犯罪追责规则,统一全国司法尺度,官方定调:年龄不是免罪金牌。

一、法律基础(原有法条)

《刑法》第17条第3款: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不是所有犯罪都追责!仅限两类暴力行为,盗窃、霸凌、强奸、抢劫不在该条款范围内。

二、本次新规三大核心突破

1.明确按“犯罪行为”认定,不再局限罪名
以往存在争议:必须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才能追诉。
新规明确:只要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即可纳入审查,避免依靠法律文字漏洞规避追责。

2.划定“情节恶劣”综合判断标准(统一全国标尺)
法院、检察院综合考量:
犯罪动机、预谋情况、作案手段是否残忍;
侵害对象(老人、孩童等弱势群体);
是否事后抛尸、毁灭证据、无悔罪态度;
社会影响、人身危险性、是否多次暴力违法;
共同犯罪区分主犯、从犯分别评判。

3.完善完整办案流程
公安立案侦查→同级检察院审查→层层上报→最终决定权在最高检;
未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绝对不能提起公诉。

三、两个大众最容易误解的关键点

误区1:新规等于全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错误!
并不是满12岁犯罪一律判刑。依旧设置三重极高门槛:
①仅限杀人、重伤害两类严重暴力;
②后果:死亡/严重残疾;
③必须最高检单独核准,个案严格审核。

误区2:不核准追诉=直接释放回家

错误!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送入专门矫治教育机构进行封闭管教;同时监护人必须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四、释放的核心信号

1.宽容,但绝不纵容恶性暴力犯罪。未成年人保护不等于纵容杀人、重伤等极端犯罪;低龄不能成为逃脱刑责的挡箭牌。

2.双向保护:既要审慎保护未成年人,也要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3.统一各地裁判尺度,杜绝同类案件,有的追责、有的不了了之。

五、简单通俗总结

过去:14周岁以下,无论多恶劣暴力案件,一律不承担刑责;
2021年刑法修改:开启12–14周岁恶性案件追责通道,但标准模糊;
2026最新新规:把追责条件、认定标准、办案流程全部细化、标准化。极端恶性低龄暴力案件,符合条件经过最高检核准,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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