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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九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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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名七十三岁老人三十余年申诉求
      ..............公道的书面质询


质询人: 马万军,男,回族,1953年1月19日生,身份证号: 510725195301190011,住址: 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三圣路北段263号,联系电话: 13909017652

涉案案号: 二审(1996)绵刑一终字第28号;申诉(2023)川07刑监2号

成文日期: 2026年8月3日

前 言
本人因1996年挪用公款一案申诉三十余年,原审存在行政干预司法、事实认定根本性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财产违法处置等多重问题。2026年1月,贵院通过短信明确认可(2023)川07刑监2号申诉案卷符合法定审查条件,但后续复查阶段,贵院长期拖延程序、回避卷宗核心证据、敷衍中央巡视交办事项、信访帮扶协议屡次违约、扣押私有财产拒不核查返还。同时,案件复查承办人拒不出具内部评查报告、绵阳本地政法多部门闭环包庇,全部属地维权渠道均受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院提出九项书面质询,请贵院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书面答复,不得以短信、口头答复搪塞了事。

第一问:审委会集体作出无罪评议意见,为何仅凭行政机关来函就推翻、强行改判有罪?

事实经过:
1996年7月15日,贵院审判委员会经集体评议本案,形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拟宣告无罪的统一意见,院领导、全体审委会委员签字确认。该意见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正式审理结论,具有法定约束力。
1996年7月29日,游仙区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违规单独向贵院递交书面函件,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案件退回重新侦查。1996年7月31日,时任院长李明顺在该函件上亲笔批示"此决定暂缓执行,请合议庭再调查核实"。合议庭据此推翻审委会无罪结论,于1997年6月4日作出(1996)绵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本人有期徒刑二年。
质 询:
1.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其决议具有法定约束力。院长有无权力仅凭行政机关一纸来函,单方面搁置、推翻审委会集体无罪决议?
2. 游仙区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并非本案诉讼参与人,无刑事案件审判干预法定职权,该函件未经庭审举证质证,为何能成为变更审委会结论、作出有罪判决的关键依据?
3. 该案裁判受行政机关书面意见左右,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强制性规定?
4. 审委会多名法官集体研究的无罪意见,仅因一份外部行政材料就被轻易推翻,这究竟是依法裁判,还是"看行政机关脸色判案"?
定 性: 擅自暂缓执行审委会无罪决议、采信未质证行政干预材料定罪,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五十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裁判罪。

第二问:涉案经营主体无任何国有资金投入,全部58万余元均为本人自筹,为何将个人投资款认定为公款并定罪?

事实经过:
1993年,本人应游仙区委宣传部邀约,自筹资金成立广电经营公司,合计个人投入58万余元,具体包括:
正式调入前先行向游仙广电账户转入6万元(贵院二审卷宗第131页白纸黑字载明)
从南部、宣汉等地收回的扩大机款2万余元
办公用品、柴油发电机等大量未报销实物投入
宣传部、区广电局、区财政全程零拨款、零出资、零风险,无任何国有资金注入记录。本人1993年4月1日正式调入,仅工作41天,原审即将2.5万元自有投资认定为"挪用公款"。
质 询:
1. 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为国有公共款项。本案无财政拨款、无单位出资,原审判决认定的2.5万元"公款"来源、拨付凭证在哪里?请予以出示。
2. 全部经营资金均为个人自筹,认定挪用自有资金构成犯罪,是否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双重根本性错误?挪用自己的钱,难道也构成犯罪吗?
3. 无视卷宗个人出资凭证,强行将民营企业定性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定罪,是否属于案件实体审理严重失实?
4. 若私人投资款可以随意被认定为公款,那中国还有私有财产可言吗?
定 性: 事实认定根本错误、法律适用严重错误。原审以"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为由强行套用挪用公款罪名,无视宣传部零出资、财政零拨款的铁证,属于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问:2026年1月贵院短信确认川07刑监2号符合审查规定,为何长期隐瞒立案事实、六年不出具法定文书?

事实经过:
2021年,本人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渠道提交刑事申诉材料,贵院正式受理并生成(2023)川07刑监2号案号,审监庭先后四次开庭调查,本人全程到场配合核查。
2026年1月,贵院通过短信明确告知本人:"案号:(2023)川07刑监2号,法院回复:你好,你的来电我院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本案仍在审查过程中,已向承办庭室催办,请耐心等待。" 该短信实质认可了川07刑监2号申诉案卷符合法定审查条件,具备复查基础。
但贵院后续刻意隐瞒立案事实,答复口径反复矛盾:时而称未立案、时而称不符合再审条件、时而告知等候答复。2024年9月4日,系统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显示结案,直至2025年5月才敷衍告知。 截至2026年,长达六年未出具《再审决定书》或《驳回申诉通知书》。
质 询:
1. 贵院2026年1月短信已书面确认川07刑监2号符合审查标准,案件已立案、分配案号、多次开庭,为何长期否认立案事实,刻意隐瞒案件办理进度?
2. 一边组织开庭核查证据、一边认可案卷具备审查资格,一边又口头告知"不符合再审条件",多处矛盾说法,哪一项为贵院真实处理意见?
3. 2024年9月4日系统即显示结案,为何恶意隐瞒近一年才告知当事人?这是否属于剥夺当事人知情权、程序严重违法?
4.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申诉审查办理期限,贵院六年不出具法定书面文书,依据何种程序规定?是否属于信访消极不作为、程序违法?
定 性: 有案号不告知、开庭调查不承认、六年不出文书、结案信息恶意隐瞒,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涉嫌程序违法与消极不作为。

第四问:中央第十巡视组交办案件,为何仅以无公章短信答复、完全无视本人提交的全新证据?

事实经过:
2026年,本案经中央第十巡视组逐级交办贵院核查,本人同步提交6万元先期出资记录、邓建华私人借款凭证、宣传部零拨款证明、涉案资产处置线索等多份新证据。
贵院仅以两条无公章、无文号、无承办人署名的手机短信作为最终答复:
第一条(2026年5月12日前):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马万军:您反映的有关(1996)绵刑一终字第28号案信访一事,我院经核查,特对您答复如下:经核查,我院于2025年6月17日已经告知你,你所反映的案件经过复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相关规定,故不能向你作出再审法律文书。关于你反映的希望解决养老待遇的问题,我院会积极协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条(2026年5月12日):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马万军:您反映的(2023)川07刑监2号案件的相关信访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该信访符合我院办理范围,我院将依法受理。按照相关规定,将于2026年2月5日前办结该信访并答复您。在此期间,如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院不予受理。"
上述短信对本人2026年提交的全部新证据只字不提,直接援引2025年6月17日旧复核结论驳回,同时预先限制本人后续申诉权利。
质 询:
1. 中央巡视督办事项具备监督严肃性,贵院仅以短信替代规范书面答复,是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信访事项书面答复、载明事实与理由"的法定形式要求?
2. 本人2026年补充提交多份全新书证,贵院未做任何核查回应,直接援引旧结论驳回,是否违反《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有新证据应当重新审查"的规定?
3. 短信中预先限制本人后续申诉渠道,刻意堵死维权路径,是否属于刻意敷衍巡视交办线索、剥夺当事人法定救济权?
4. "穷尽司法途径"六个字,就能抹杀三十年的冤屈、千万级的财产侵权吗?
定 性: 以手机短信代替正式法律文书、回避新证据、预先堵死申诉通道,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违反《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属于敷衍中央巡视、程序违法、消极不作为。

第五问:巡视组驻点期间两次达成帮扶化解协议,为何巡视组离开后全部单方撕毁、分文未兑现?

事实经过:
中央巡视组在川督办期间,贵院迫于监督压力,主动与本人协商经济帮扶化解方案:
第一次: 承诺每月帮扶3000元、持续20年,本人签字确认。巡视组撤离后,贵院以"政法委无钱"为由单方作废。
第二次: 本人向省高院、最高法督察组举报后,贵院再次协商,改为"每年帮扶5万元直至本人离世",本人再次签字确认,并提交银行卡复印件、签署领款条。仅过数日,贵院又以"财务审核不通过"为由单方作废。
第三次: 2025年5月9日,贵院逼迫本人签署"一次性帮扶30万元买断全部投资权益"的不平等协议,本人依法拒绝。
至今,前两次已达成的协议未支付任何款项。

质 询:
1. 法院与信访人自愿达成的化解协议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贵院两次签字、两次毁约,司法公信力如何保障?
2. "政法委无钱""财务通不过"能否作为司法机关单方面撕毁书面协议的合法理由?普通群众签订民事协议能否以此随意违约?
3. 贵院利用本人急于化解纠纷的心理反复协商、反复毁约,是否违背司法为民的工作基本原则?这是司法为民,还是"司法戏民"?
定 性: 反复违约、出尔反尔、视司法公信力为儿戏,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第六问:申诉全案复查,为何只审查罪名问题,对被扣押、侵占的千万级个人财产完全置之不理?

事实经过:
案件办理期间,本人私有房产、现金、广电网络资产、差转台设备等大量财物被办案机关扣押,后续移交游仙区委宣传部、广电局处置:
   被侵占资产                 金额/价值                   现状       


本人已提交扣押清单、资产移交证明等全套证据,但贵院复查全程回避全部财产诉求,仅简单提及"协调养老待遇",并称"财产退还属检察院职责"。
质 询:
1.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全案申诉应对定罪、涉案财产一并审查,贵院为何完全不核查财产返还诉求?
2. 贵院答复称财产退还属检察院职责,法院是否无需履行监督、协同清退扣押财物的义务?
3. 280万有线网被宣传部私卖无账、魏城千万资产被广电局零投入霸占、两套私房被任意处置,这些明显的职务侵占、贪污线索,贵院为何不依法移送纪委监委或公安机关核查?
定性: 对巨额财产侵权问题刻意回避、不予审查、不予移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违反《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涉嫌包庇职务犯罪、消极不作为。

第七问:本案复查承办人李红义出具内部评查报告,为何以当事人无权查阅为由拒绝提供、刻意隐瞒内部核查真实意见?

事实经过:
本案复查工作由贵院审管办李红义主导,其出具了专项内部案件评查报告,报告结论刻意歪曲案件客观事实、偏袒原审错误裁判。本人多次书面、当面申请查阅、复印该评查报告,李红义均口头告知"当事人无查阅权限",拒不提供任何报告内容。
质 询:
1. 内部评查报告是本案复查核心依据,直接决定川07刑监2号申诉办理结果,信访人是否有权知晓报告核心观点?
2. 贵院拒绝提供评查报告,是否因报告内容存在不利于法院、能够佐证错案的关键记录,刻意隐瞒回避?
3. 省委第二巡视组已签收本人全部申诉材料,贵院是否同意配合巡视组调取这份内部评查报告全面核查?
定 性: 拒绝提供核心内部文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司法公开原则,涉嫌隐瞒对己不利证据、阻碍当事人行使知情权。

第八问:贵院多次短信告知"同一事实理由不予受理",是否意图以程序性堵截剥夺本人法定申诉权?

事实经过:
贵院在多次短信答复中,均预先设置"如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院将不予受理"的条款:
2026年2月5日短信: "在此期间,如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院不予受理。"
2026年5月12日短信: "如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院将不予受理。"
质 询:
1. 贵院在答复中预先设置"不予受理"条款,是否属于以程序性警告堵截当事人依法申诉的法定权利?
2. 本人每次提交材料均补充新证据、提出新理由(如2026年补充的出资记录、资产处置线索),何来"同一事实和理由"?贵院是否将所有申诉一概视为"重复信访"而拒绝实质审查?
3. 这种"未审先拒"的做法,是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关于"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
定 性: 以格式条款预先剥夺当事人申诉权,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属于程序性堵截、懒政怠政。

第九问:绵阳政法委、纪委、检察院、人大多部门多年闭环推诿,本地已无公正办理基础,贵院是否同意报请省高院启动异地复查、异地审理?

事实经过:
三十余年来,本人先后向绵阳市政法委、市纪委、市检察院、市人大持续提交证据材料,各单位互通口径、互相推诿,均未开展实质核查;本案存在早年宣传部门书面干预司法铁证,且贵院虽认可川07刑监2号符合审查条件,却长期回避核心卷宗证据,本地政法系统形成利益闭环,自查自纠无法保证公平公正。本人已向省委第二巡视组提交异地审理申请。
质 询:
1. 宣传、广电部门当年书面干预案件审判,本地多部门长期抱团压案不查,贵院是否认可本地已不具备独立公正复查本案的客观条件?
2. 针对存在地方行政干预、属地机关集体推诿的刑事申诉案件,贵院是否同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外地中级法院异地调卷、异地复查川07刑监2号全部卷宗?
3. 若拒绝异地审理申请,请出具书面理由,逐条说明本地法院能够不受地方干扰、公正纠错的完整依据。
定 性: 本地多部门闭环包庇、内部消化群众诉求,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正审判的基本原则,异地复查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必要措施。

结尾陈述
本人今年七十三岁,因本案错判承受牢狱之灾,三十余年持续依法申诉,名下巨额资产被侵占处置,家庭破碎、亲人蒙受巨大伤害。2026年1月贵院短信确认(2023)川07刑监2号案卷符合审查条件,足以证明本案具备复查纠错基础。本人全程依规提交证据、配合各级单位调查,唯一诉求为案件依法全面复查、被侵占私有财产返还,无任何过激诉求。

现正式要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以上九项质询,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完整书面答复。若贵院继续回避核心事实、以短信口头敷衍、无故拖延处置,本人将把本质询书连同全部证据材料,同步报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第十巡视组、省委第二巡视组、省人大、国家信访局等全部上级监督机关,持续依法逐级维权。

正义不会永久缺席,恳请贵院正视本案全部违法事实,依法纠错、直面答复全部九项疑问。


                               质询人:马万军

                                日期: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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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3 16: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8-3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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