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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巴州区东城办事处还在正常运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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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4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州区东城办事处:

      我们是每天途经蓝湾国际D栋楼下通道的市民和商户。今天只想问一句:你们还在正常履职吗?能不能管一管蓝湾国际D栋“上班点浇花水”?

        D栋高层有人浇花,专挑早8点至9点半上班高峰,大水漫灌,水流直砸人行通道。天亮五六点为何不浇?偏要等人最多时浇!路人被淋、老人险摔、商户门前成水潭。


        此前我们曾拨打12345投诉,工单明确转交贵处处理。回复仅是轻飘飘一句“去问过了”,此后便杳无音讯。如今水照浇、路照湿,问题丝毫未变。请问:这就是东城办事处对12345转办件的办理成效?


        我们只求三点:
   1、查实源头:锁定D栋涉事住户,严正警告,责令其改在清晨无人时段浇水;

   2、现场干预:早高峰时段安排人员巡查,发现即止;

   3、闭环反馈:给出实际处理结果,别让“问过了”成为万能挡箭牌。

    一条公共通道的安全畅通,是基层治理的基本底线。请东城办事处别再装睡,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蓝湾国际D栋楼下过往群众及商户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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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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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4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那些都是小事,

帮你找到以下官网公开信息,复习一下

1苟学君(巴州区东城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办事处原主任)20233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100万元。2023914日:省纪委监委“廉洁四川”公开发布详细案情通报《拆迁办主任的敛财“空中楼阁”》

2. 苟亚川——东城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因推诿拖延办理食品备案证13天,被东城街道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 王某(北门社区干部)——因低保评定审核把关不严,20209月通报中与吴某等5人被警示约谈+书面检查(只公开姓)。

4.吴某(北门社区干部)——同上,北门社区低保审核问题,警示约谈+书面检查。(北门社区另有3人同批处理但未留姓,合计5人)

5 陈越——东城街道党工委书记。20231月因大气污染防治传达部署不到位,被巴州区委区政府集中约谈并在全区通报。

5. 东城街道其他相关责任人员(20231月大气防治通报中“对相关责任人员公开通报”,未点全名)。
苟学君案牵连的指挥部人员(非东城办编制但同项目)
6. 李某——江南二环路棚改指挥部工作人员,参与苟学君骗补案,受刑事处罚(未给全名)。
7. 虎某——指挥部工作人员,参与编造虚假勘丈资料,受刑事处罚(未给全名)。
8. 白某某——参与绘制虚假勘丈图,受刑事处罚(未给全名)。

发表于 2026-8-4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8-4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子曰:”“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不有博弈者乎?为之,犹贤乎已。”

发表于 2026-8-4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住高楼层居民应知晓
高层浇花让水滴/泥水落到楼下地面、把地弄湿打滑、溅到路人身上,法律上的定性分三层:民事侵权(必担责)+ 行政违法(视情节可罚)+ 刑事(一般够不上,除非故意乱泼屡教不改)。楼层是4楼还是18楼不影响定高层浇花让水滴/泥水落到楼下地面、把地弄湿打滑、溅到路人身上,法律上的定性分三层:民事侵权(必担责)+ 行政违法(视情节可罚)+ 刑事(一般够不上,除非故意乱泼屡教不改)。楼层是4楼还是18楼不影响定性,只看行为后果。

一、民事层面:相邻关系侵权责任

依据 《民法典》:

288条(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浇花滴水扰邻违反该原则。

296条:因用水、排水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尽量避免造成损害。

1165条(过错侵权):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明知会滴落却不接托盘、不关窗、水量过大,即有过错。

1167条: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比如要求装接水盘、移盆进窗)。

1184条:造成财产损失的,按市场价格赔偿(如湿滑致摔伤医疗费、手机淋坏、地面污损)。

1254条(高空抛物/坠物):从建筑物抛掷或坠落物品致损,由侵权人担责;物业未尽安保义务也担责。

民事处置结果:停止滴漏、加装托盘/防水垫、清理地面、赔偿医疗费或财物损失;协商不成可起诉。

二、行政/治安层面:可能触发的高空抛物新规

202611日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5项明确: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三点:

不要求真砸伤人,只要有危险(湿滑致路人险些摔倒、溅到人头脸)即可处罚;

若是故意端盆往楼下泼、多次劝阻不改、溅到老人小孩致惊吓或轻微伤,公安机关可立案治安处罚;

单纯偶尔滴水、无危险、无后果,通常先由物业/社区调解,不必然拘留罚款。

地方条例补充(视城市而定):

多地《物业管理条例》禁止“高空抛物、随意排放污水”,物业可依《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制止并报告;

临街建筑往外滴水影响市容的,部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可对个人处100500元罚款(如泉州、内蒙古等地规定);

物业不作为的,住建部门可约谈、纳入信用评价。

三、刑事层面:一般不构罪,但别踩线

《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普通浇花滴水不属于“抛物品”,一般不构罪;

但如果故意从18楼往下泼整盆水/肥水、多次警告不改、造成路人骨折或车祸式滑倒,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按高空抛物罪处理,或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论处。

四、如何维权

取证:拍视频记录滴水时间、楼层、湿滑地面、溅到人的过程、就医票据。

先找物业/社区:依《民法典》第942条、第286条,物业有义务制止并向行政部门报告。

公安报警:若溅到人、地面湿滑致摔、对方屡教不改,可报治安案,适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城管/住建:临街滴水影响市容或违反当地市容条例的,可同步投诉。

法院民事诉讼:索赔+要求停止侵害,几百块小案子也可用小额诉讼。


年味推荐官 2016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6-8-5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做这事真的是;损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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