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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安市相关部门了解到,7月29日,《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获批,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加装车篷、车厢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新规还制定了新的行驶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电动自行车未登记的,驾驶人可以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效购车发票临时通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报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悬挂号牌;载物需符合尺寸规定;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正向骑坐;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开启转弯灯减速慢行;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则;行驶过程中,不得超速行驶、醉酒驾驶,以及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其他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地点停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电动自行车应当安全充换电,禁止下列行为: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及阳台、窗外等区域充电;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充换电;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等区域充换电;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充换电行为。
根据新规,非法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拼装、加装、改装的装置并恢复原状;拒不拆除、恢复原状的,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同时,未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违规停放电动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影响安全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绝立即驶离的,处驾驶人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该电动自行车拖移;依法拖移的,应当及时告知驾驶人或者租赁经营者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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