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父母是老实本分的打工人,在18年以及19年泰康人寿的业务员相继为我们父母双方每人投保了一份12000元的年金保险承诺高收益高回报,直到今天我们去查询才被告知当投保人满99岁时我们都还不能领回自己的本金,甚至业务员解释只有等死了才能有赔付。对比我们实名投诉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巴中中心支行的业务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目的性、诱导性等违规行为,导致本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且保险公司拒不承担赔偿损失。
投诉诉求:
1、请求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巴中中心支行违规销售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处理;
2、请求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巴中中心支行所交保费全额退还投保人
3、请求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巴中中心支行书面道歉并整改业务员管理问题。
具体事实如下:
一、有目的性推销与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2019年下半年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巴中中心支行业务员向投保人推销泰康鑫福年金保险产品计划每年交12000元已交8年合计96000元,向本人承诺只需每年存钱就可以领取收益稳赚不赔等话术诱导本人购本产品,业务员存在夸大宣传、销售误导,宣传收益和保险合同实际收益严重不符。销售过程中业务员口头向我许诺确定的高收益,该收益并未写入保险合同,分红、万能收益均是不确定,业务员刻意隐瞒风险,误导我购买本份保险产品。
二、投保单收入与实际收入不符
投保单上面填写的收入金额、收入来源均与投保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于业务员代为填写、诱导虚报。投保单填报年收入__200000__元,本人实际年收入_80000_元,收入来源填写也与现实不一致。保费支出明显超出投保人经济承受能力。保险公司未尽财务适当性审查义务,在资料虚假情况下予以承保。
三、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严重违规
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131条:销售人员存在夸大保单收益、将非保证收益当作固定收益宣传,隐瞒收益不确定性,构成误导销售、虚假宣传;销售人员诱导/协助虚构投保单收入金额、收入来源信息,未履行客户财务状况评估、适当性义务
而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巴中中心支行业务员在推销、宣传基金产品时,为完成指标任务,未向投保人披露保单的红利、万能账户的收益、每年领取的金额以及好久能回本等重要信息,表述中让投保人只管每年存钱,口头承诺收益,快速回本与实际现金价值严重不符,业务员没有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保险产品的重要特性,业务员作为该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推介、销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而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巴中中心支行销售人员所存在有目的性、诱导性推荐的行为,金融机构未履行风险评估、未对客户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未向客户告知产品的收益和主要风险等适当性义务。
综上,该保险公司对文化程度极低、阅读理解能力不足的老年客户,没有充分解释条款、现金价值、分红为非保证收益;口头虚假承诺领钱、快速回本,与保单实际现金价值、利益严重不符;未对长周期年金产品回本极晚的重大风险进行提示,误导老人以为是普通养老理财。现望金融监管局开展调查、依法处理,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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