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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重庆一民警因欠外债,谎称可照顾轻判嫌疑人,向家属索要300万元,被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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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3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何虚假承诺也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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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13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某区一公安局民警因在外欠债多,被抽调到诈骗案专案组后萌生了利用工作谋取非法利益的想法。该民警伙同他人向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索要财物300万元,家属心生疑虑未交付财物。最终,该民警以受贿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8月1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受贿案。该案例提及,重庆市某区公安局民警刘某林因在外欠债多、经济压力大,在被抽调至某诈骗案专案组,获知专案组即将对某诈骗团伙实施收网抓捕后,产生了利用参与专案组办案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想法,并伙同某公司职员刘某清,以“给看守所打招呼照顾嫌疑人”“找关系说情获取法院从轻判决”“监狱服刑期间找人照顾”等理由向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索要财物。

  随后,刘某林伙同刘某清分别与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面谈。面谈期间,刘某林出示警官证以证明身份,并虚假承诺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受到照顾、在法院审理时获得轻判、在监狱服刑时获得减刑和优待等,并表示需要收取人民币300万元。犯罪嫌疑人家属因对刘某林职权影响力心存疑虑而未交付财物。同年,刘某林、刘某清分别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抓获。当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两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中写道,被告人刘某林系公安民警,其承诺事项虽超出其自身职权和影响力范围,其并无能力办成,属于虚假承诺,但是他的警察身份与承诺事项之间具有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犯罪嫌疑人家属正是基于该认知而与刘某林接触,刘某林对此心知肚明。他出示警官证、透露在办案件信息,正是为了强化对方的这一认知进而索取财物,双方在本质上成立权钱交易关系,故对刘某林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清与刘某林共谋后,积极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出面商谈交易条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家属因内心存有疑虑而未向刘某林、刘某清交付钱款,刘某林、刘某清属于受贿罪未遂。综上,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依法认定为受贿罪,定性准确。

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6-8-1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案件从轻处罚、看守所内特殊照顾都需要依照法定流程办理,不存在私下打点操作的空间,近些年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杜绝人为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形

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6-8-1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民警我也遇到过,已经从单位辞职,还向我两次以公安的身份借钱。

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6-8-13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胡作非为,民警的工资足够生活了,绰绰有余,反之呢,这个肯定是有很多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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