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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南充市教育局副局长谢小平的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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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6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知道作为高坪区教育局局长谢小平的功劳有多大,能力有多强。
一,先在高坪区安监局局长谢小平利用职务权利,以安全为由找到时任教育局局长王嘉敏将整个教育系统的学校食堂食材承包给原兰卡威老总田茂胜,高坪区整个教育系统的食堂就成了谢小平,王嘉敏,田茂胜三个合伙人小金库。
二,先高坪区教育局王嘉敏被提拔到市教育局任副县级干部。谢小平就从安监局到教育局任局长,又搞些手段,将高坪区不同生源数量(学生数)学校的校长位置明码标价,不送钱的校长就到学生100左右的小学校去任职,送钱的就到中心校任职。
三,买卖校长位置暂且不说,还将高坪区原一小校长何明凌(1969年出生)酒驾被处理的人提拔成局党委委员,实验小学的赵(1967年出生)校长也提拔成局党委委员。两人年龄作假,就为了当久点,好多搞钱。何明凌还将全区教育系统的装修维修安排包给自己朋友,权利太大。也给教育事业留下了祸根。如果纪委要调查,将何明凌和赵红这两个仔细查下,谢小平的事情自然就浮出水面。
总结谢小平的故事,谢小平当了近三年教育局局长,把高坪区教育搞倒退了10年,这种教育系统的罪人还推上市教育局副局长的位置,既然还当的稳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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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8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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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8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咋个那么清楚?

发表于 2026-8-18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8-19 19: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8-25 15: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教育局副局长谢小平(原南充市高坪区教育局局长)在高坪教育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高坪区的十一所村级小学教学点,根据2021年的9号文件精神,十一所学校都属于公参民性质。根据文件精神“公参民逐步退出民办教育”我们十一所学校就应该是民转公学校,而决不是撤并的学校。撤并后既不执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也不执行国家解决民办教师一系列文件精神,该按编制教师退休的不按编制教师办理退休手续,该认定工龄教龄的不认定,教师们该享受养老政策待遇和医疗保险政策待遇的,一点也没享受到。2022年的15号文件精神“凡是对2021年9号文件精神执行有误的要立即纠正,若不纠正,一一孤行,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谢小平根本就没有把政策放在眼里,和文件精神作对抗,至今十一所民办教师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由国家承担”他确强制要民办教师来承担,国家是给我们拨了工资的,高坪教育局确一分文就没给我们。现在我们十一所民办教师还正在找高坪教育局解决以下几点问题
      1、补发2019羊、2021年两年的专项基金和2021年下半年的生均公用经费。
     2、补发义务教育阶段的工资。
      3、要求教育局补交用人单位应该缴纳的百分之二十的保险费。未参保教师认定工龄教龄,认定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享受国家养老待遇和医疗待遇。

发表于 2026-8-25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理取闹!
一、第一件事:“公参民学校是不是一律必须民转公,不能撤并终止办学?”
这一块不属于 “教育局直接违法犯罪”,属于政策理解分歧,教发〔2021〕9 号:1. 公办单独 / 公有主体合作办的公参民:应当转公办;
2. 公办和社会组织、个人合作的公参民:符合六独立可以继续民办;整改不到位,地方有权二选一:转公 OR 终止办学(撤并)。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公参民学校法律强制要求必须民转公,允许终止办学、撤销办学许可。
> 发帖人观点:11 所学校必须民转公,不能撤并;
> 地方政府做法:选择终止办学、撤并教学点。
> 结论:撤并这个行为本身,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直接定性为违法;但撤并之后,经费清算、教师安置、工资社保必须依法落实,这是硬性法律义务。
二、撤并终止办学之后,哪些是法律硬性义务,做不到就涉嫌违法违规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1.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必须做财务清算,教职工工资、社保是优先清偿项。如果国家下拨的专项基金、生均公用经费,按政策应当拨付给该批学校,却截留、没有拨付到位,属于财政、教育经费管理违规;
   - 拖欠教师工资,属于侵害劳动者权益。
2. 社保缴纳义务
民办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本身就应当给聘用教师缴纳社保。
> 关键点:教育局不等于这些民办教师的用人单位。教师是和民办学校签劳动合同,不是直接和教育局签聘用合同。
- 如果民办学校主体还在:补缴社保的主体是民办学校;
- 如果学校注销、资产清算完毕没钱,就会出现执行不能;
- 只有教育局实际用工、实际聘用这批教师,教育局才直接承担缴纳 20% 社保的义务。
> 这是本案最大争议点:这批教师到底是谁的用工主体,历史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是谁。

3.工龄、教龄、视同缴费年限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师享有和公办教师同等的教龄计算权利。
但:教龄认定 ≠ 自动视同社保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人社部门社保政策,要看当年有没有参保、是否符合社保政策条件,不是单凭教书年限就自动算视同。
> 简单讲:教龄归教育;视同缴费归人社,两套体系,不能直接划等号。
4. ≠自动获得事业编制
国家 9 号文件没有规定:原来公参民学校的民办教师,学校一旦民转公,教师自动入事业编。编制必须通过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审批才能取得。
帖文里面 “该按编制教师退休却不按编制办理”:如果本身就不是在编人员,法律上没有义务按编制待遇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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